姚傳法
姚傳法
姚傳法(1893~1959),字心齋,祖籍為浙江省鄞縣(今寧波市),出生在上海。著名林學家、林業教育家,中國林業事業的先驅者之一,中華林學會的創辦者之一。他在國民政府任職期間,提倡兵工造林,曾參加《森林法》草案的擬訂工作和主持《土地法》的審議工作,主張推行法制,以法治林。他是中華林學會創辦者之一,為中華林學會的創建與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姚傳法
1925年後,他歷任南京國立東南大學農科教授、江蘇省農林局局長、中華林學會首任理事長、江蘇省農礦廳技正、國民政府立法委員(連任該職長達15年)等職。1941年,他再次當選為中華林學會理事長(他在中國林學界最為人知的是他兩度出掌中華林學會)。當時,他以國民政府立法委員的政治地位及中華林學會理事長的學術頭銜,在上層活動頻繁,顯赫一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他歷任南昌大學森林系教授、華中農學院森林系教授、南京林學院教授等職。
姚傳法一貫主張以法治林,畢生為之奔走呼籲。他說:“森林事業是國家的事業,森林問題是法律問題,未有一國政治修明而林業不興者,也未有一國林業衰落而政治不腐敗者……”。他很明確地指出:“澄清吏治即是法治之成功,未有吏治不澄清而法治能推行者。……全國之吏治果能澄清,林業自然振興,法治自然推行矣”、“建設現代化的中國一定要厲行法治”。
1944年9月,他在《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著重指出:“森林法為國家大法之一,其重要性應與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擬……”。1943年,他在《森林與建國》一文中又語重心長地書到:“黃河之所以不清,所以變成‘黃禍’,就是因為兩岸水土沖失,沒有水源林保護之故,長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繼續濫伐爭盡,大好的長江、珠江,不久也將會變成與黃河相似的害河!”他精闢的警句、誠懇的忠告,被愈來愈多的後人所認識。他還主張:“自今以後,造林之宣傳,應為森林法之宣傳;植樹之運動,應為森林法實施之運動”。
姚傳法對振興林業教育亦有獨到見地。他很有遠見地認為:“以中國之大,當有四五所林科大學或高等林業專科學校,一設於東三省,一設於西北,一設於中部,一設於東南,一設於西南。至於農林合辦之學校當然愈多愈好”。
姚傳法
姚傳法的父親經營木材行業,家境殷實。姚傳法在上海讀完了小學、中學后,於辛亥革命前夕考入滬江大學。1914年完成學業,取得理學士學位。這年11月,北洋政府公布中國第一部《森林法》,給對法制饒有興趣的姚傳法留下較深的印象。1915年姚傳法自費前往美國丹尼森大學深造,於1919年獲得科學碩士學位。他對美國銳意振興林業和林業教育,感觸最深,認為“林業興廢,關係政治盛衰,民生榮枯,國力消長”,於是立志進一步研讀林學,轉入美國著名的耶魯大學林學院,繼續深造。這個學院創建於1900年,不少最有名望的美國林學專家在該院執教。中國林學界元老凌道揚早在民國初年即獲得該院林學碩士學位;其後,沈鵬飛、葉雅各、李繼侗等也相繼在該院研讀林學。姚傳法於1921年獲得林學碩士學位。姚傳法完成在美國的學業后,曾前往加拿大作短暫的旅行參觀。1921年9月,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由國民黨左派元老經亨頤介紹加入中國國民黨,旋於1921年冬回國。上海復旦大學首先聘請他在生物系任教,后又相繼在上海中國公學和母校滬江大學任教,但所講授的多為生物學、植物學之類普通課程,未能施展他所專長的林業先進科技知識。1924年離滬北上,應聘到北京農業大學森林系任教,這所大學在1923年以前原名北京農業專門學校,設有林科。先後在北京農業大學任過教的有韓安、李順卿、沈鵬飛等。姚傳法任教不久,又應聘前往南京,在國立東南大學農科講授林學課程,嗣後就任江蘇省立第一農業學校林科主任。
1927年4月後,他先後擔任江蘇省農林局局長、江蘇省建設廳專任設計委員、江蘇省農礦廳技正等職。他曾寫過《如何方不辜負今年江蘇的植樹節》一文,被刊登在《農林新報》上。1928年3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農礦部,10月設置林政司,下設二科,姚傳法被任聘林政司科長及部設計委員會常務委員。他相繼發表《兵工與造林》、《設立全國林務局意見書》等政論文章,刊登在《中華農學會報》。1929年9月,農礦部召開全國林政會議,有林業專家教授近50人參加,姚傳法提出“請中央明令規定以大規模造林為防止水旱災根本辦法”一項提案,后經大會合併有關提案,作出決議:“水源山地實行造林,嚴禁濫伐;嚴禁水源地開墾;請中央通令各治水機關劃出一部分經費建造水源及江河湖海沿岸森林。”
1930年初,農礦部提出:自本年的3月12日孫中山逝世紀念日起,每年照例以一星期為造林運動宣傳周,舉行大規模的造林運動。旋經南京國民政府批準定案。在南京舉行的宣傳周期間,首都造林運動宣傳委員會將11位林業專家撰寫的文章各印5000份,作為宣傳品散發,其中有姚傳法所寫的《林業教育協議》和《造林救國辦法之商榷》兩篇文章。
姚傳法在《兵工與造林》和《兵工植樹計劃》兩篇文章中,提出“舉行兵工植樹既為利用兵工空閑,義務供給地方以造林之人工,即不啻為國家與地方節省大宗造林之工資。”農礦部於1929年10月正式提出《利用編余官兵實行兵工造林》的議案,所列舉的5點理由、7點辦法,就是採納姚傳法的論點,作為政府文件下達。
1931年,姚傳法曾隨國民黨中央委員經亨頤(廖承志的岳父)到廣州,參加國民黨召開的“非常會議”,經經亨頤介紹他與立法院院長孫科相識,旋於1932年被選為立法委員,並連任該職長達15年之久。這是他政治生活中鼎盛時期。他曾作為立法院土地法委員會的召集人,參與《土地法》等法規的審議工作。在他任立法委員期間,廖承志等進步人士曾一度遭到蔣介石下令逮捕入獄,經何香凝、經亨頤與姚傳法等左派國民黨人協力奔走營救,廖承志始倖免於難。抗日戰爭前,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南京成立國民經濟計劃委員會,聘請大批專家學者為專門委員,姚傳法即是專門委員之一。他參加了土地、合作和農業三個組的活動。抗戰期間,重慶國民政府農林部於1942年聘請姚傳法兼任顧問。當時他以立法委員的政治地位,又擁有中華林學會理事長的頭銜,在上層活動頻繁,煊赫一時,不免也受到有些人的異議。
抗戰勝利后,姚傳法於1945年9月隨國民政府遷返南京。1947年,國民政府準備召開國民大會,選舉立法委員和國大代表,姚傳法因故未參加競選立法委員活動,原職卸任后,政治上頓然失勢,賦閑年余,嗣經留美同學,浙贛鐵路局長侯家源引薦,充任該局農林顧問。不久又被調往該局南昌分局任職。南昌解放后,原中正大學改為南昌大學,姚轉入該校森林系任教。1952年秋,該系併入華中農學院,姚亦隨之移居武漢。他隨後患高血壓、糖尿病,加之目疾嚴重,已不能看書備課。1952年院系調整時,華中農學院森林系併入南京林學院(1985年改名南京林業大學),姚傳法又隨校遷至南京。這時他的病情加劇,幾乎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遂移居上海養病。1958年11月退職,1959年2月24日在上海病逝,終年66歲。
姚傳法畢生致力於林業工作近40年,奔走呼籲,不遺餘力;發表論文20餘篇。他在弘揚林業,組織學會活動,以法治林,加強林業教育,促進林業發展等方面做出了貢獻。
姚傳法在中國林業科技界最為人知的是他兩度主持中華林學會,使學會刊物得以延續出版。
中國第一個林學會組織為中華森林會,是由凌道揚發起建於1917年,與中華農學會為孿生兄弟。第一份林學刊物——《森林》創刊於1921年3月,是由北洋政府大總統黎元洪題寫刊名的季刊。《森林》雜誌的問世,標誌著林學界有了自己的學術園地。可惜好景不長,由於政治腐敗,軍閥混戰,學會經費無著,刊物僅出到1922年9月即無法繼續出版,1922年因戰亂學會活動亦無形終止。北伐勝利后的1928年5月,林學界在南京集會,籌備恢復林學會的組織,推姚傳法、韓安、陳嶸等10人為籌備委員,起草中華林學會會章。同年8月,假金陵大學舉行中華林學會成立大會,姚傳法當選為首屆理事會理事長,學會刊物——《林學》創刊號亦於1929年10月出版,姚傳法寫了代發刊詞的《序》。他自述“十餘年來追隨諸同志后,奔走呼號,以期林學之進步,林政之修明。”他在這一期的刊物上就發表了三四篇文章,在《森林更新總論》一文中,他提出“我國內地,童山濯濯,欲造林自非用人工更新之法不可。然邊地如東三省、蒙古、新疆、康藏原生林尚在,即內地交通不便之地,如湖南、江西等處殘林亦多,更宜研究天然更新之法,以天然力為主體,以人力為輔助,寓造林之宏旨於伐木之中,庶幾利用,生產各盡其宜,保存物力,蘇裕民生。”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實行的封山育林、采育結合方針是不謀而合的。他在第2期《林學》上發表的《林學教育建議》一文中,綜述世界各國林業教育的概況,剖析中國林業教育失敗的原因,提出今後中國林業教育應有之方針。認為以中國之大,當有四五所林科大學或高等林業專門學校。這是很有遠見卓識的。
中華林學會第2—4屆理事會推選凌道揚為理事長,姚傳法繼續在2、3屆擔任理事。抗日戰爭爆發后,會員流亡星散,會務陷於停頓,《林學》出到第6期即難以為繼。姚傳法隨立法院遷到重慶北碚后,不甘沉寂,於1941年出面邀集在渝的林學會部分理事和會員,共商恢復林學會組織活動。推選17人組成第5屆理事會,互推姚傳法、梁希、凌道揚、李順卿、朱惠方為常務理事,姚傳法任理事長,另選舉陳嶸、韓安等9人為監事。全國林學界的元老耆宿和專家學者大都延攬在內,形成了一個大團結的戰時林學團體。這不能不歸功於姚傳法的組織才能。學會重建后的首要任務是恢復出版已停刊5年之久的《林學》雜誌,經姚傳法的積極籌劃,第7期《林學》終於在1941年10月出版發行,截至1944年4月止又斷斷續續地出版了4期。儘管限於戰時的物質條件,刊物的紙張、印刷質量異常低劣,而林學界在抗戰期間賴有這份刊物,作為抒發意見和發表科研成果的陣地,感到欣慰。姚傳法自己也在復刊后的5期《林學》上,每期都發表他的文章或與人合寫的論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林學》雜誌從創刊到後期能在艱苦的條件下勉強維持出版,姚傳法是付出不少心血的。
日本投降后,中華林學會遷回南京,姚傳法因體弱多病,在滬療養,對學會活動未能再參加。
姚傳法一貫強調推行法制,畢生為之奔走呼籲。姚傳法說:“森林事業是國家的事業,森林問題是法律的問題,未有一國政治修明而林業不興者,也未有一國林業衰落而政治不腐敗者。所以森林事業可視為國家治亂盛衰的測驗表。因為林業之困難,不在造林育苗,而在管理與保護,所謂造林容易保護難。管理保護,必須施行法律,必須訓練警察。森林之管理與保護,不但為法律問題,並且有關人民之公德。種樹造林常是為他人謀利益。愛護公園的樹木,已成為歐美人民公德訓練之最簡易、最普遍、最切實的實習過程。我國人民不知愛惜樹木,適足表示其公德心之薄弱,沒有公德心也就是缺乏法治的精神。”他舉例說:“美國從前的政治是非常腐敗的。其時美國各地的良好原生林也被一般貪圖近利的商人任意摧殘,任意濫伐。後來羅斯福總統出來積極造林保林,並提倡保持水土以及保護其他國家資源。……曾公開與貪官污吏、土豪劣紳宣戰,這些人都是袒護濫伐森林的奸商,並與他們狼狽為奸,以圖利益之均沾。經過百折不回之奮鬥,羅斯福因人民之了解與擁護,終於獲得最後之勝利。美國之森林賴以保全,美國之吏治亦同時澄清。以上史實,關係美國之進步與富強至為巨大。他自稱:“我確是法治之最熱心的擁護者,同時我也確是片刻不能忘情於我國久被忽視的山地,和正在被濫伐摧殘的森林。建設現代化的中國一定要厲行法治。”
由於前北洋政府於1914年頒布的《森林法》與南京國民政府所擬定的森林政策不相符合,有必要重新編製,從速頒布。經指定專員另行草擬了《森林法草案》,於1929年1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當時姚傳法是農礦部林政司的科長,參加了這項法案的草擬工作。其後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由國民政府於1932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對原《草案》並無重大修改。通過這項法規可以大致體現南京國民政府的林業政策,從中也可窺見姚傳法的法制觀念。後來,他在1944年9月發表的《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強調:“森林法為國家大法之一,在目前森林破壞影響國本之時,其重要性應與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擬.”“森林法應具特種刑法之性質,側重於強制執行造林、保林之各項辦法。”他主張“森林法應力求簡單,務使每條條文家喻戶曉,發生最大的效力。”他頗有感觸地寫道:“皇皇《森林法》公布多年,迄未見諸實施,多年來不但一般人民不知有《森林法》,即連大學農學院、法學院以及農林專科學校,亦未將《森林法》列入必修課程,甚至選修課亦未采列,尤可痛惜!”他的這番議論,至今仍值得人們深思。
姚傳法批評“每年植樹節舉行造林運動,幾同虛應故事,口舌筆墨之勞,決不能替代林間實際之工作。”他主張“自今以後,造林之宣傳,應為森林法之宣傳,植樹之運動,應為森林法實施之運動。”這些議論可謂具有遠見卓識。
姚傳法早在1930年初,在提出振興林業教育意見時就寫道:“自18世紀以來,歐美各國莫不振興林業及林業教育,良以森林興廢,關係國家之盛衰,而林業教育除造就專門技術人才之外,尤能提倡人民愛護國家天然富源之公德,啟迪人民審美養性之觀念,培養人民深謀遠慮之識見故也。”他說,中國舉辦林業教育,已有一二十年,尚無一所獨立的高等專門森林學校,誠欲改革我國林業教育,首宜確定宗旨,次宜改良組織。“林業教育當以研究宣揚及造成國家應采之森林政策及解決公私林業上種種疑難問題為宗旨,使在最長時間之內,最大多數之人民,能得最大之利益。林業教育所當造就之人才,以能否促進林業之發展為標準。”他高瞻遠矚地提出:“以中國之大,當有四五所林科大學或高等林業專門學校,一設於東三省,一設於西北,一設於中部,一設於東南,一設西南。至於農林合辦之學校當然愈多愈好。”姚傳法於1941年10月又在另一篇論文中提出:我國林業教育多年來始終為農業教育之附屬品,事關利用全國土地二分之一之森林,迄今仍無一所專科學校或林學院,農林二者性質不同,農林教育之宗旨與方法各異,中華林學會之歷屆年會均有決議案送請教育部以籌設林科大學或大學林學院,均被擱置。“已有之林業專門人才,必宜善為利用,確加保障;將來之林業人才,必宜從速造就,以符‘百年樹人’之明訓。今日應為國家找人才,不應任專家隨便找事,應為國家造就人才,不應任青年隨便讀書。”他寄語教育當局,“徹底改造全國森林教育,俾有獨立之系統,視全國林業之環境,分區設立林科大學或大學林學院,提高師資,充實設備,精分課目,以造就適應時代之林業專門人才,並樹立森林教育之中心。”姚傳法的這些富有遠見的意見,在他所處的那個時代,無異紙上談兵,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孫中山先生在他的一些著作中講到,防止水災和旱災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靠國家經營,要用全國大力量,通盤計劃,造全國大規模的森林。張楚寶曾於1939年3月12、13兩日在重慶《中央日報》上撰寫《實行總理的森林主張》一文,加以闡揚,並提出不應將關係農田水利國計民生的國家森林資源讓私人去開發。姚傳法對此觀點表示讚許,乃由他和張楚寶聯名將此文重新刊載在1940年3月12日的重慶《新華日報》上。他後來又於1941年10月撰寫《民生主義的森林政策》一文,闡述“林業有永久循環之特性,應由國家直接經營管理,……欲發展國家資本,振興工業,消弭水旱,增加農產,必先利用佔全國土地總面積半數之荒山,大規模積極經營森林。”他還提出“打破封建自私的勢力,將全國大規模山林一律收回國有,用科學化、技術化的方法,直接由政府經營管理,使遍地森林、循環滋生,全國人民,子子孫孫,永享其利。濫伐早伐,必宜禁絕,森林法令,必應實施,專門人才,為國家至寶,必須培植愛護;研究試驗,為進步基礎,必須迎頭趕上。”姚傳法痛感於抗日戰爭大後方的天然森林多被權貴豪紳霸佔濫伐,於1943年在《森林與建國》文章中語重心長地寫道:“黃河之所以不清,所以變成‘黃禍’,就是因為兩岸水土沖失,沒有水源林保護之故。長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繼續濫伐凈盡,大好的長江、珠江,不久也一定會變成與黃河相似的害河!”這並非他危言聳聽,他的精闢警句,今日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察覺和共鳴了。他在《民生主義的森林政策》一文中主張“今後林政,必宜依據森林國有國營之中心政策,著重實施,深入林間,深入民間,分區設立國有林區管理局,同時大規模訓練森林警察,切實執行森林法令,以指導民眾保護山林,必要時並宜實施兵工造林,以維治安,而固邊防。”重慶國民政府農林部先後於1941年7月至1944年1月,在川康陝甘滇5省陸續成立了國有林區管理處9處,這與林學界的呼籲有關。可惜縣花一現,抗戰勝利后,大都相繼停辦,默默無聞了。
1893年 生於上海.
1914年 畢業於上海滬江大學理科.
1915—1919年 在美國丹尼森大學學碩士.
1919—1921年 在美國耶魯大學學習,獲林學碩士學位.
1921年 任上海復旦大學教授.
1922年 任上海中國公學教授.
1923年 任上海滬江大學教授.
1924年 任北京農業大學教授.
1925年 任南京東南大學農科教授.
1926年 任江蘇省立第一農業學校林科主任.
1927年 任江蘇省農林局局長、江蘇省建設廳專任設計委員.
1928年 當選為中華林學會首任理事長,任江蘇省農礦廳技正.
1929年 任國民政府農礦部林政司科長、設計委員會常務委員.
1932—1947年 任國民政府立法委員並曾擔任立法院土地法委員會的召集人.
1941年 在重慶發起恢復中華林學會組織活動,再度當選為理事長.
1942年 兼任重慶國民黨政府農林部顧問.
1948—1950年 任浙贛鐵路局(杭州)農林顧問.
1950—1951年 在浙贛鐵路局南昌分局供職.
1951—1952年 任南昌大學森林系教授.
1952—1955年 任華中農學院森林系教授.
1955—1958年 任南京林學院教授.
1959年2月24日 逝世於上海.
1n 姚傳法.如何方不辜負今年江蘇的植樹節.農林新報,1928(130):3—5.
2 姚傳法.兵工與造林.中大農學,1928(3):133—136.
3 姚傳法.設立全國林務局意見書.中華農學會報,1928(64,65):163—168.
4 姚傳法.三種美國白蠟條與一種中國白蠟條木材組織之比較.中華農學會報,1928(64,65):45—71.
5 姚傳法.怎樣紀念總理的植樹式.江蘇旬刊,1929(18).
6 姚傳法.序.林學,1929(創刊號):1—2.
7 姚傳法.森林更新法總論.林學,1929(創刊號):3—9.
8 姚傳法.江蘇省立太湖造林場計劃.林學,1929(創刊號):27—30.
9 姚傳法.兵工植樹計劃.林學,1929(創刊號):49—60.
10 姚傳法.林業教育建議.林學,1930(2):1—6.
11 姚傳法,張楚寶.實行總理的森林政策.重慶新華日報,1940年3月12日.
12 姚傳法.民生主義的森林政策.林學,1941(7):1—8.
13 姚傳法,唐耀.中國林學研究之展望.林學,1941(7):8—10.
14 姚傳法,唐耀.從中國森林談到中國木材問題.林學,1942(9):1—2.
15 姚傳法.林與農.林學,1943(9):1—2.
16 姚傳法.森林與建國.林學,1943(10):1—11.
17 姚傳法.森林之重要性.林學,1944,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