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於2012年11月23日在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13年7月19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上獲得批准。

簡介


《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3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7月1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14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歷史風貌,促進城市建設和文化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歷史街區內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街區是指保存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歷史遺存、現狀格局具有相對典型和完整的歷史特色、體現一定時期城市歷史風貌的街區,包括“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歷史街區。
“三街兩巷”是指興寧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獅巷、銀獅巷。“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包括朝陽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圍合區域和解放路沿街區域,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區域。
第四條 歷史街區保護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統籌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歷史街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機構負責歷史街區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鄉規劃、文化、財政、公安、國土、建設、城管、住房、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歷史街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街區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專項資金來源為: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歷史街區合理利用所得;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街區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街區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街區保護工作。
第八條 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文化、城管、住房等部門對歷史街區內建(構)築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情況進行調查,建立資料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要求,完善歷史街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第十條 歷史街區的申報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報歷史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及其現狀;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清單;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狀況;
(六)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條件的歷史街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報。
第十一條 符合歷史街區申報條件,縣(區)人民政府不申報的,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建議縣(區)人民政府申報;仍不申報的,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報。
第十二條 歷史街區內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二)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
(三)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關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
第十三條 歷史建築由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徵求產權人(管理人)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后,屬縣轄範圍內的,報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屬城區範圍內的,由城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報歷史建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概況;
(二)產權歸屬情況;
(三)建築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說明;
(四)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十四條 經核定公布的歷史街區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識、介紹牌。
經核定公布的歷史建築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識、介紹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覆蓋或者損毀保護標識、介紹牌。
第十五條 歷史街區、歷史建築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或者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撤銷的,按原申報程序核定公布。
歷史建築被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歷史建築名錄。
第十六條 自歷史街區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完成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製工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歷史街區前期勘察、規劃設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文化價值、特點、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三)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規劃控制範圍及建設控制要求;
(四)建築空間環境、風格特色和景觀要求;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求;
(六)業態布局要求;
(七)交通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居住環境規劃方案;
(八)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九)規劃管理的其他要求。
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對歷史街區的空間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進行重點保護。
第十八條 歷史街區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區。
第十九條 歷史街區修繕和改造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復其貌的原則。
在歷史街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歷史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歷史街區內毗鄰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其他建築,應當與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風格和空間環境相協調。
“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圍合區域內毗鄰騎樓街區的建築的高度、色彩、風格不得破壞騎樓街區原有的天際線和視覺環境。
第二十一條 歷史街區內街道的傳統名稱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 在歷史街區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不得破壞歷史街區建築空間環境,並依法取得設置許可。
第二十三條 在歷史街區內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業態布局要求。
第二十四條 歷史街區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因歷史風貌保護需要,無法按標準和規範要求設置的,由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條 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指導,與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歷史建築保護責任書,明確具體保護要求及相關權利義務。保護責任人變更的,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與承繼人另行簽訂保護責任書。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國有歷史建築的使用人為責任人;非國有歷史建築的產權人為責任人;無產權或者產權不明的歷史建築,使用人為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修繕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專項資金給予補貼。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第二十七條 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歷史街區保護情況組織檢查評估,督促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和保護責任人加強保護。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移動、塗改、覆蓋或者損毀保護標識、介紹牌的,由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修改的《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依法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將制定《條例》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歷史傳統街區蘊含著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歷史特色的重要體現。2001年4月,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歷史傳統街區條例》),將南寧市朝陽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圍合區域和解放路沿街區域的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其中興寧路、民生路為重點保護區。這件法規的頒布施行對我市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歷史傳統街區日益面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由於《歷史傳統街區條例》採用的是“不動”的保護原則,而歷史傳統街區內的許多建築年久失修,安全問題日顯,法規的保護力度明顯不足。二是歷史傳統街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較為缺乏,影響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同時由於嚴格控制房屋的改、擴建,因居民人口增加而日益突出的住宅需求無法滿足,亂搭亂建等破壞建築安全和街區風貌的現象不斷增多,整治和改造歷史街區綜合環境的呼聲日高。三是《歷史傳統街區條例》部分管理規範與現今客觀情況不符,部分技術性標準規定過死,部分處罰條款與新公布的城鄉規劃法不一致。在我市“三街兩巷”片區改造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的情況下,《歷史傳統街區條例》難以達到既適應改造的順利進行又確保歷史街區保護力度不減的要求。四是隨著市委將建設文化強市、創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確立為我市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歷史傳統街區條例》僅適用於“三街兩巷”歷史傳統街區,範圍過窄,不符合創建歷史文化名城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在此情況下,出台新的歷史街區保護條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制定依據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同時,《條例》還參考了齊齊哈爾、北京、南京、揚州無錫蘇州、杭州等地的歷史街區保護立法。
三、關於《條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2001年制定的《歷史傳統街區條例》使用的是“歷史傳統街區”的提法,但由於目前各地均不再使用“歷史傳統街區”名稱,又鑒於“歷史文化街區”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而我市目前尚無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因此,結合我市實際,《條例》採用“歷史街區”的提法,名稱確定為“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將“歷史街區”定義為“保存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歷史遺存、現狀格局具有相對典型和完整的歷史特色、體現一定時期城市歷史風貌的街區,包括“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歷史街區”。
(二)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對照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的有關規定,申報歷史文化名城需要有二處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而《歷史傳統街區條例》只適用於我市“三街兩巷”歷史街區,顯然不適應我市創建歷史文化名城的需要。同時,在立法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縣可以單獨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但從我市實際情況看,所轄各縣的歷史文化資源尤其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資源有限,而且保護管理狀況不佳,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條件有相當的差距。因此,加強對各縣現有的、有限的歷史文化資源較為豐富的街區的保護管理尤為迫切和必要。為此,《條例》將適用範圍調整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將南寧市區內除“三街兩巷”之外的和各縣符合條件的歷史街區也納入規範,為其他將來核定公布的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提供立法依據。此外,由於《歷史傳統街區條例》直接規定了“三街兩巷”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而新《條例》在生效的同時需要廢止《歷史傳統街區條例》,為了“三街兩巷”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銜接,避免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定公布才能適用新規定,《條例》在第三條第一款歷史街區的定義中將“三街兩巷”直接包含在內,並在第二款中對“三街兩巷”歷史街區的範圍進行明確。
(三)關於歷史街區保護管理體制。《歷史傳統街區條例》沒有規定專門的保護管理機構,而是規定由多個部門共同履行對歷史街區保護管理的職責。從實踐來看,這種體制不可避免各自為政,較難形成整體合力,保護管理效果欠佳。從外地歷史街區保護立法看,多數地方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履行統籌協調職能,部分地方還通過立法授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獨立履行保護管理職責,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借鑒外地經驗,並結合我市目前設置有市級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興寧區(“三街兩巷”歷史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也成立了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的實際,《條例》明確了歷史街區的管理體制,即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街區保護宏觀管理,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歷史街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機構負責歷史街區日常保護管理;市、縣(區)城鄉規劃、文化、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相關工作。
(四)關於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申報與核定公布問題。就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申報條件、核定公布以及調整撤銷,《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歷史街區的申報,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歷史建築的申報,由縣(區)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徵求產權人(管理人)的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后,分別報市、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相應地,對於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保護標識及介紹牌的設置,也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如果歷史街區、歷史建築出現損毀等特別情由,按原報批程序進行調整撤銷並公布。特別說明的是,雖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了歷史建築的定義,但是對歷史建築的年限未予明確。各地立法多根據本地實際對歷史建築的建成年限作出規定。考慮到我市在第三次文物普查過程中,已經將具有一定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且建成年限在40年以上的許多建(構)築物如邕江大橋、廣西體育場、邕江賓館等列入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認定年限宜從寬規定,因此《條例》規定建成年限為30年以上。此外,歷史建築認定過程中徵求產權人(管理人)的意見,是《條例》的特別規定。雖然文物保護法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無需經產權人(管理人)同意即可直接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不可移動文物,但是從尊重產權人(管理人)及物權的角度,在核定歷史建筑前徵求產權人(管理人)的意見是應當的,而且也有利於爭取產權人(管理人)對歷史建築保護管理工作的支持。
(五)關於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編製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是有效保護歷史街區的重要途徑之一,有利於從點到線、從線到面對歷史街區進行多角度、全方面的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確定了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編製主體、期限及具體內容。規定,自歷史街區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完成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製工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在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關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內容的基礎上,《條例》明確的保護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保護原則、範圍及措施,建築空間環境、風格特色及景觀要求,核心保護範圍、規劃控制範圍和建設控制要求,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和業態布局要求等。此外,《條例》還特別規定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對歷史街區的空間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進行重點保護。
(六)關於歷史街區保護專項資金。必要的資金投入是歷史街區以及歷史建築保護的關鍵問題。鑒於歷史街區多位於老城區繁華地段,區位優勢明顯,但認定為歷史街區后,其空間格局、街巷肌理受到嚴格保護,街區建築尤其是歷史建築的改造、利用必然要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必須兼顧公益利益和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的權益。因此,從責任配置公平化、合理化角度出發,不僅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對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承擔責任,政府及相關部門也應當承擔適當的保護管理義務。基於此因,《條例》第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歷史街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街區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專項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捐贈、歷史街區合理利用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同時,鑒於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是一項操作流程複雜的事項,因篇幅、體例和結構所限,《條例》不作詳細規定,而是授權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七)關於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條例》對歷史街區保護管理作出多項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歷史街區內建設活動的要求。一般的建設活動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涉及到歷史建築的,應當經城鄉規劃部門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批准。二是對歷史街區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區分不同情況分類保護,其他建築毗鄰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應當與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風格和空間環境相協調;“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圍合區域內毗鄰騎樓街區建築的高度、色彩、風格不得破壞騎樓街區原有的天際線和視覺環境。三是街道的傳統名稱不得變更。四是歷史街區內戶外廣告設置不得破壞歷史街區建築空間環境。五是為了提升歷史傳統街區品質,要求歷史街區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業態布局要求。六是鑒於歷史街區內較多木質結構建築,為了保障歷史街區的防火安全,特別對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作出規定。七是要求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歷史街區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和保護責任人加強保護。
(八)關於歷史建築的特別規定
除明確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審批流程外,《條例》還針對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作了特別規定。首先,明確了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並要求縣(區)歷史街區保護機構與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歷史建築保護責任書,明確具體保護要求及相關權利義務。其次,明確歷史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再次,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修繕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專項資金給予補貼。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以上說明及《條例》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初,收到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后,在徵求自治區法制辦、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化廳、商務廳、公安廳、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和旅遊局等10個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於2013年4月17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5月8日又召開座談會,邀請自治區發改委、文化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規劃局、住房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參加,對《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調研。現將審議報告如下:
《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並借鑒了北京、杭州、齊齊哈爾等市立法經驗,結合南寧市實際對《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形成了本《條例》。我委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沒有發現《條例》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建議將《條例》提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條例》第三條關於歷史街區的適用範圍,除了指“三街兩巷”外,還包括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歷史街區,但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歷史街區,在《條例》中未予具體明確,不便於操作,也不利於維護法規的嚴肅性,建議加以明確。
二、《條例》第十七條中對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內容,建議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製要求〉(試行)的通知》(建規〔2012〕195號)中第四章第三十三條確定的保護規劃內容相一致。
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處罰數額過低,難以起到懲戒作用,同時,該條規定的處罰幅度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一致。建議處罰幅度調整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內。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向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反饋了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調整完善了條例,於2013年6月23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來《關於〈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以及調整后的法規文本。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於6月24日召開會議,對調整后的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統一審議。
一、關於歷史街區保護範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歷史街區保護範圍沒有明確,建議公布界定的歷史街區,並附上規劃保護區域圖。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在條例文本末尾附上“三街兩巷”歷史街區保護範圍示意圖(見調整對照本)。法制委員會研究后認為,“三街兩巷”歷史街區保護範圍示意圖已明確了歷史街區的保護範圍,已解答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而所增加的附圖在合法性方面亦不存在問題。
二、關於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內容。有關部門提出,條例第十七條關於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製要求(試行)》中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採納了該意見,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製要求(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對條例第十七條關於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內容作了調整(見調整對照本)。法制委員會研究后認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製要求(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對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具有指導意義,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參照該要求對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內容進行完善,回應並解決了有關部門提出的問題,該項調整內容在合法性方面不存在問題。
法制委員會認為調整后的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表決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