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為了規範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合併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第三條 合併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併資產負債表;
(二)合併利潤表
(三)合併現金流量表;
(四)合併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註。
第四條 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第二章 合併範圍


第六條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第七條 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第八條 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一)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三)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四)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第九條 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十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第三章 合併程序


第十一條 合併財務報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后,由母公司編製。
第十二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採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四)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五)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一節 合併資產負債表

第十五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併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併編製。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在購買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差額,應當在商譽項目列示。商譽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經減值測試后的金額列示。
各子公司之間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上述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和債券投資減值準備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相互抵銷后,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項目。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
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併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十六條 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第十七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增加的子公司,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增加的子公司,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十八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二節 合併利潤表

第十九條 合併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併利潤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併編製。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當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全部實現對外銷售的,應當將購買方的營業成本與銷售方的營業收入相互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未實現對外銷售而形成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的,在抵銷銷售商品的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同時,應當將各項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銷。
(二)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併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二十條 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併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
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其餘額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並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該項餘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二)公司章程或協議未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的,該項餘額應當沖減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該子公司以後期間實現的利潤,在彌補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所承擔的屬於少數股東的損失之前,應當全部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二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合併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併利潤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併利潤表。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併利潤表。

第三節 合併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條 合併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併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併編製。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二十五條 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以現金投資或收購股權增加的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應當與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第二十六條 合併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可以根據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合併利潤表進行編製。
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合併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併現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併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期初至處置日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併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九條 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併編製。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各子公司之間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上述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合併利潤表進行編製。
第三十條 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單,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業務性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表決權不足半數但能對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他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但未能對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採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處理方法及其影響。
(五)子公司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處理方法及其影響。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規定進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納入合併範圍的原子公司,說明原子公司的名稱、註冊地、業務性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本期不再成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處置日和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以及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的金額。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
(九)需要在附註中說明的其他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目錄(200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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