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範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而制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三條 合併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第五條 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
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凈額列報:
(一)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第七條 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當採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現金流量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應當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
第八條 企業應當採用直接法列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直接法,是指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第九條 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之一取得:
(一)企業的會計記錄。
(二)根據下列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1. 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3. 屬於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非現金項目。
第十條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收到的稅費返還;
(三)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五)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的各項稅費;
(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現金流量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項目的類別。
第十二條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範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四)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
(五)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七)投資支付的現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
(九)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十四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第十五條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三)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
(一)資產減值準備;
(二)固定資產折舊;
(三)無形資產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五)待攤費用;
(六)預提費用;
(七)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九)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十)財務費用;
(十一)投資損益;
(十三)存貨;
(十四)經營性應收項目;
(十五)經營性應付項目。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以總額披露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處置價格;
(二)取得或處置價格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現金流量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二)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
(一)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二)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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