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投資
以獲得利益的間接投資行為
(3)剩餘資產分配優先。當股份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進行清算時,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順序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股東之前。
(4)一般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在一般情況下,他們沒有投票表決權,從而就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討論涉及優先股股東權益的議案時,他們才能行使表決權。
一般而言,投資者自然喜歡購買累積優先股、參與優先股及可兌換優先股,但實際上更多權益的獲得必然會伴有相應的損失,股份公司一般不會同時發行幾種優先股,多數情況是只發行一種,因此投資者在購買某一公司的優先股時,選擇餘地比較小。投資者投資於優先股時,同普通股一樣,要充分考慮不同公司的經營狀況,以決定購買何種優先股。
優先股的投資者同樣還面臨著公司無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風險,持有者可以通過金融分析,確定—個公司無法對其債務支付利息的風險有多大,再以此為依據,來認定公司存在履約風險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況下債務的利息要先於優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優先股的投資風險要高於債券投資的風險。
普通股雖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資方式,但是在風險投資中,由於所有的普通股股東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無法凸顯出風險投資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這樣優先股就成為風險投資業的寵兒。國外的研究調查發現,優先股這種投資方式在其他投資領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風險投資中,優先股是風險投資者最常使用的投資手段。優先股之所以對風險投資者有這麼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優先償付權。在上文已經提到,由於風險投資行為的風險很大,投資者很注重對自己資產的保護,除此之外,風險投資者往往在所投資的企業中不是控股股東,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投資者會要求高於普通股股東的地位,而優先股就給予了投資者這樣的權利,可以在普通股股東獲得清償之前優先得到償付。這在宏觀經濟形勢蕭條或者企業經營情況不好的時候可以給予風險投資者一種“向下的保護”。
(2)穩定的收益權。所有的優先股都是承諾給予股東固定的股利回報的。優先股股利的償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累積優先股,這種優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夠現金的時候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所承諾的股利,這種優先股在風險投資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種是累積優先股,即使是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優先股股利時,這些股利也會作為應付股利科目存在於公司資產負債表中,並不斷累積,等到公司有足夠現金時再一併支付給優先股股東。累積優先股給了風險投資者一個穩定的投資收益,即使無法及時退出,也能保證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穩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會的控制,在風險投資者沒有公司控股權的時候,很難保證普通股股利的發放。根據前文所述的投資收益計算公式,優先股股利的發放提前實現了一部分的現金流,從而可以提高投資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權。通常來說,優先股股東是沒有公司投票權的,但是在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者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會在投資談判中為自己爭取一定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權關係的與風險對稱的各種“權益要求”,這就創造了一系列特別的優先股。例如,優先股股東擁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權,比如說董事會成員變動、重大投資項目決策等,在投票權比例上,優先股的每股投票權也可以不同於普通股,現實中存在著打折投票權和超級投票權等特殊的優先股投票權利。打折投票權指的是每股優先股所擁有的投票權少於每股普通股所擁有的投票權,比如說1股優先股的投票權只相當於0.5股普通股;超級投票權則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優先股的投票權超過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權,比如說1股優先股等於2股普通股。更特別的是,在風險投資實踐中,同一種優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決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權,比如在事件A上擁有打折投票權,而在事件B上擁有超級投票權。這種安排給了投資者更大的靈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在很多日常問題上給了管理層足夠的自主權。
(4)可轉換權。風險投資者的主要收益都來自股權的增值,特別是在通過IPO退出時,風險投資者往往可以獲得數倍於投資額的收益。然而優先股與普通股不同,它本質上是一種類似於債權的固定收益證券,並不能通過IPO在資本市場進行流通,這就大大降低了風險投資者的潛在收益。此外,優先股的存在本身也會成為企業IPO上市的一大障礙,有優先股存在的企業往往不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所以在風險投資中,優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轉換權,這種轉換權賦予優先股股東一種權利,使他們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將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這樣他們就可以通過IPO獲得巨大的收益。可見,優先股在給風險投資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時,也使他們可以獲得足夠的潛在收益。
(5)豐富的附加條款。從前幾條的分析可以看出,優先股除了本身區別於普通股的特點之外,還可以附有豐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條款,從而更好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投票權和轉換權實際上都屬於這種附加條款,除了這兩種權利之外,投資者還可以附加各種各樣的條款在優先股上,比如早期階段的投資者都非常關心的反稀釋條款,它賦予優先股股東權利,以保證在下一階段投資中,如果有新的投資者進入,原先股東的股份不被稀釋到低於一定的比例,從而保證了原來投資者對企業的影響力。優先股的這種豐富的“定製化”選擇不僅可以給予投資者在企業中高於創業者等普通股股東的地位,此外,在企業存在多個風險投資者時,可以通過這種“定製化”的優先股設置來凸顯出不同投資者對企業的不同訴求。在風險投資中,很多風險投資者為了控制風險,對每次投資的金額通常都有一個限額,而這個限額往往無法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這樣,組合投資就成為風險投資中一種非常常見的方式。這種組合投資既表現在不同階段的組合上,又表現在同一階段不同投資者的組合上。不管是哪種形式的組合投資,不同投資者之間對所投資的企業通常有不同的側重點,這些都可以通過優先股的各種條款來表現;同樣的,在不同階段的投資者之間,他們的投資價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採用優先股進行投資時,就可以在可轉換權的轉換比例上進行不同的設置,這樣就可以對不同階段投資者所承擔的不同風險給予不同的收益。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正是由於優先股存在的這些優點,才使得優先股成為風險投資中最受投資者青睞的投資手段。但是優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優先股最大的缺陷在於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樣參與企業管理,雖然在一些重大事項上具有表決權,但是優先股股東通常都無法獲得董事會席位,因此也就無法對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施加影響,這種情況在企業創業初期對投資者來說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優先股很少在企業的種子期和初創期被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