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Marriage & Family Consultant Association”,縮寫是“CMFCA”。協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是由全國權威的專業從事婚姻家庭諮詢工作的學者、專家以及具有婚姻家庭諮詢師專業資質的工作者和相關社會團體、單位依法登記並自願組成的、具有學術性、權威性、專業性、廣泛性和社會公益性等特點的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在學術研究、會員交流、宣傳推廣、教育培訓、實習就業等領域發揮自身積極的推動作用,努力營造一個和諧、奮進和分享的行業成長氛圍,為我國婚姻家庭諮詢師行業的健康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組織婚姻家庭諮詢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婚姻家庭健康知識,舉辦公益性活動,增強公眾的婚姻家庭科學素養。
(三)開展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
(四)開展繼續教育工作,舉辦婚姻家庭諮詢專業技能培訓班,提高婚姻家庭諮詢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從業水平。
(五)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開展婚姻家庭諮詢工作中的問題,接受政府委託,開展社會服務工作。
(六)向有關部門和團體反映婚姻家庭諮詢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婚姻家庭諮詢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編輯出版會刊,辦好網站,宣傳婚姻家庭科學知識,提供前沿信息。
(八)加強國內外業界的友好聯繫和合作交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Marriage & Family Consultant Association”,縮寫是“CMFC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具有婚姻家庭諮詢資質以及專業從事婚姻家庭諮詢工作的學者、專家、工作者及相關團體、單位自願組成和依法登記的、並具有聯合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發展婚姻家庭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理念,推進婚姻家庭諮詢實踐及相關問題的研究,開展婚姻家庭科學的普及,提升行業工作者的素質,引導行業工作者自覺規範從業行為,維護行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婚姻家庭諮詢學科的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婚姻家庭諮詢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婚姻家庭健康知識,舉辦公益性活動,增強公眾的婚姻家庭科學素養。
(三)開展婚姻家庭諮詢服務,提高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健康水平。
(四)開展繼續教育工作,舉辦婚姻家庭諮詢專業技能培訓班,提高婚姻家庭諮詢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從業水平。
(五)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開展婚姻家庭諮詢工作中的問題,接受政府委託,開展社會服務工作。
(六)向有關部門和團體反映婚姻家庭諮詢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婚姻家庭諮詢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編輯出版會刊,辦好網站,宣傳婚姻家庭科學知識,提供前沿信息。
(八)加強國內外業界的友好聯繫和合作交流。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持有國家和專業機構頒發的婚姻家庭資質證書,本學科(業務)範圍內的具有中級職稱以上資格的專家、學者,以及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社會人士。
(四)團體會員是承認本會章程的研究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婚姻家庭諮詢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對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刊物、資料以及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超過兩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五)向本會反映與婚姻家庭諮詢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決定,終止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六條 組織機構編製:
會長:1人;
副會長:不超過5人;
理事長:1人;
副理事長:不超過10人;
秘書長:1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下省略)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為5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05月0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總則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以下簡稱“CMFCA”),是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行業認證體系唯一的倡導者、建立者和執行者。該行業認證項目的全稱為: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執業資格等級認證。
2.認證目標
中國婚姻家庭諮詢師證書
3.認證等級
婚姻家庭諮詢師執業資格等級認證分為如下五個等級:結業級、技能級、三級、二級和一級。結業級和技能級是初級,三級和二級是中級,一級是高級,以上五個級別分別對應婚姻家庭諮詢師職業生涯中的不同階段。
4.認證資格和證書
婚姻家庭諮詢師在職業生涯的每個階段,完成行業標準規定的學習和實踐時數之後,經協會認證,可以取得相應的執業等級資格,並獲得認證證書。
執業資格等級 對應職業生涯階段 等級證書 認證資格
技能級 提升期 技能證書 在結業級的基礎上,完成100小時的技能學習。
三級 實習期 執業資格三級證書 在技能級的基礎上,完成500小時的諮詢實踐,並由實習單位開具相關證明。
二級 成長期 執業資格二級證書 在三級的基礎上,擁有一年以上實際諮詢經驗。
一級 成熟期 執業資格一級證書 在三級的基礎上,擁有三年以上的實際諮詢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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