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誌的定義為:地理標誌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誌,但標誌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誌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誌。地理標誌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正式生效。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官方標誌。根據商標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予以登記備案,並納入官方標誌保護。原相關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同時廢止,原標誌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地理標誌統一專用標誌,設計理念遵循權威性、代表性、適配性和可識別性原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官方標誌,體現莊嚴、權威的設計特點。設計選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歷史符號,以長城及山巒剪影為前景,以稻穗象徵豐收,代表著中國地理標誌卓越品質與可靠性。選用透明鏤空的設計,增強了標誌在不同產品包裝背景下的融合度與適應性,便於企業在不同類型產品和各異包裝中進行設計使用。以經緯線地球為基底,中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英文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P.R.CHINA”,“GI”為國際通用的“Geographical Indication”縮寫名稱,確保不同語言、文化背景的多層次消費群體直觀可讀,表現了地理標誌作為全球通行的一種知識產權類別和地理標誌助推中國產品“走出去”的美好願景。
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誌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后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誌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誌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商標中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註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在我國,目前共有三個國家部門對地理標誌進行註冊、登記和管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通過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法律註冊和管理,國家質檢總局 和國家農業部以登記的形式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和管理。其中,由於國家商標局是以商標的形式對地理標誌進行的註冊,並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對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更加有力。
地理標誌是基於原產地的自然條件和原產地的世代勞動者的集體智慧而形成,它應屬於原產地勞動者集體所有,是一種集體權利而非公權,因為公權是政治權力,私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就地理標誌而言,地理標誌顯然是私權,因為地理標誌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是民事權利,因而地理標誌而產生的利益有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典型的私權。我們只能說在對地理標誌的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公權力介入其中,然但不能改變地理標誌的私權屬性。國際上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最早是在1883年的《巴黎公約》中有體現,但當時並無清晰的定義,該公約第1條第2項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第10條中規定了假標記:對帶有假冒原產地或生產標記的商品進口時予以扣押。該公約只對地理標誌中最常見的貨源標記欺騙形式作了禁止性規定,而沒有對地理標誌提供系統的保護,且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是從經濟法的角度作的規定,而並不是從“私法”的角度對利人的權利與義務作規定,但它是國際社會對地理標誌保護邁出的第一步。《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第1條第1項規定:“如果發現任何商品上標示著涉及某成員國或成員國國內企業或地方的虛假或欺騙性標誌,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都必須禁止該商品進口或者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採取其他制裁措施。”此規定是該協定中保護地理標誌的核心條款。另外協定中還有禁止在廣告或宣傳物上使用欺騙公眾的有關商品來源的標記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協定也主要是從經濟法角度對地理標誌作的規定。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第一次規定了地理標誌的概念,該協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地區或者地點的地理名稱,其用於指示產品的來源地,並且該產品的質量和特徵完全或主要產生於該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的因素。”不僅如此,該協定還進一步拓寬了地理標誌的保護範圍,協定第3條規定:它禁止任何盜用或模仿原產地標識的行為,即使使用了真實的產品來源地,或以翻譯的方式使用原產地標識,或使用諸如“類”、“型”、“仿”之類的標識,均在禁止之列。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該協定規定了地理標誌的國際註冊程序,規定對於通過國際註冊的地理標誌,各成員國應禁止未經許可而使用該標誌。因此,可以說,該協定在地理標誌的國際保護方面大大邁出了一步,它為地理標誌的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協定》是世界上第一個產生全面跨國工業產權與版權的地區性協定。其中關於地理標誌的保護方面,有許多對我們很有借鑒意義,尤其是有關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制裁的規定。協定第五十一條下列行為是違法的: (1)直接或間接地對商品或服務使用產地標記或對其生產者、製造者或供應本身使用虛假或欺騙性的說明。(2)直接或間接使用虛假或欺騙性原產地名稱或仿冒產地名稱,即使在產品上註明了真正的產地或該名稱是以翻譯的形式或隨附諸如“種類”、“型類”、“樣式”、“仿製品”或類似用語時亦同。協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一)商標的註冊所有人,當他根據第十八條規定享有的權利受到侵犯的威脅或侵犯時,可以提起訴訟,以阻止侵權或禁止繼續侵權。(二)當那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商標的註冊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和實行民法中規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協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這種犯罪處以罰款或監禁或二者並處。 TRIPS協議第22條規定了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識別某一商品來源於某一成員的地域或該地域中的地區或地點的標識,而該商品糧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產生於該地理來源。” TRIPS協議是繼《里斯本協定》第一次對地理標誌下定義后,對地理標誌下的最明確的定義。第2款規定“就地理標誌而言,成員應當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1)在商品的標誌或者說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該商品來源於非其真實來源地的地理區域,而在商品的地理來源上誤導公眾;(2)構成巴黎公約(1967)第十條之二規定的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任何使用。”第3款規定:“如果一項商標包含的或者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標誌並非來源於其所標明的地域,而在該成員之內,在該商標中為此類商品使用該標誌會使公眾對商品的真實地理來源產生誤解,那麼成員在其立法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依職權或者依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拒絕該商標註冊或宣告其無效。”第4款規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護應當適用於雖就商品來源的地域、地區或者地點而言在文字上真實,但虛假地向公眾表示該商品來源於另一個地區的地理標誌。”表明即使雖然商品來源的標誌在文字上真實的,但只要會引起虛假或誤導的後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由第3、4款的規定可以看出這兩款規定側重於對地理標誌利害關係人的保護,是從私法的角度進行的保護。從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保護的規定可以看出,它在從經濟法角度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的同時,更 側重於從私法的角度對地理標誌的保護,這與地理標誌的私法屬性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說,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對地理標誌的保護規定的最完善的國際條約。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幅員遼闊,地理資源豐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和工業品。在地理標誌方面,我國可謂是一個大國,地理標誌是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優勢,是我國對外貿易的長項。但我們要面對的現實是:國內企業對地理標誌的使用忙亂無序,我國一些著名的地理標誌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國地理標誌法律制度並不沒有起到它應有的作用,因此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國的地理標誌法律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
2021年2月23日消息,截至2021年1月底,我國累計批准地理標誌產品2394個,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6116件,核准專用標誌使用市場主體10015家。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下稱《中歐地理標誌協定》)正式生效。協定於2011年開始談判,經過22輪正式談判和上百輪非正式磋商,歷時8年,於2019年11月6日宣布結束。2020年9月14日,《中歐地理標誌協定》正式簽署。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範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誌的地域性又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誌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誌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誌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誌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地理標誌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繫,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第一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工作開始於2003年,2005年完成併發布第一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報告。
第二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報告於2011年1月15日在京舉辦的“2011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經驗交流暨第二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報告發布會”上發布。
第三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工作正在進行中。
地理標誌
《中國地理標誌》課題組在有關部門和地理標誌企業的支持下,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國首次地理標誌調研工作。在此調研報告中,課題組做以下說明:
第一,地理標誌選取。
神州大地物華天寶,我們在首次調研中以已經註冊的、公開的地理標誌為準。時間以2004年12月31日為限,以後註冊的將會在以後的調研中使用。
註:
1、並非所有原產地標記都是地理標誌,我們只選定地理標誌特徵非常明確和由政府來組織註冊的部分。
2、2005年7月15日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生效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地理標誌管理工作合二為一。
3、全國地理標誌保護的統一或協調機制建立后的地理標誌的具體數量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但這不影響本次調研工作的開展和意義。
第二,調研的原則。
調研中採用“公益、公開、統一、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即公益獨立調研、使用公開的資料,統一整理核實,企業自願參與。應該說,調研資料是真實客觀的。
第三,地理標誌產品的市場銷售額是代表地理標誌大小的極其重要的尺度。
第四,地理標誌調研的意義。
全國首次地理標誌調研具有非常大的意義:首先,是一個非常有益的探索,為今後的地理標誌調研工作提供了基礎;其次,總結交流比較好的地理標誌,為營造地理標誌的“比學趕幫超”的發展氛圍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再次,將會積極引導全社會對地理標誌的關注,促進地理標誌發展。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工作將繼續進行下去,並不斷完善,推動國粹精華的發揚光大,為求解“三農”問題尋求一個新答案。
一、全國地理標誌概況
1、地理標誌數量
《中國地理標誌》課題組進行首次調研的地理標誌有323個。地理標誌存在於三種類型: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以A表示)、原產地域產品(以B表示)、原產地標記(以C表示)。A類有104個,B類有154個,C類有137個。地理標誌可同時以兩種或三種類型註冊,具體是AB類有25個,AC類有22個,BC類有15個,ABC類有5個。見圖表 1。
圖中:A′=A-AB-AC-ABC=52,B′=B-AB-BC-ABC=109,C′=C-AC-BC-ABC=95。
2、地理標誌省市區分佈
地理標誌在全國省市區(除上海以外)都有分佈,其中浙江、河南、福建最多,分別達到42個、34個、27個。見圖表 2。
3、地理標誌類別分佈
地理標誌分為十個類別,其中瓜果蔬菜類最多,達到104個,達到30.20%。地理標誌類屬農產品的共有307個,佔總數的95.0%。可以說,地理標誌是與“三農”最密切的知識產權。見圖表 3。
4、地理標誌市場銷售額
地理標誌市場銷售額達到1000億元。按省市區,山東、四川、浙江所佔比例最大,分別是13.25%、11.07%、7.93%,見圖表 2。按分類,瓜果蔬菜類、酒類所佔比例最大,分別達到30.14%、25.58%,見圖表 3。
二、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二級以上名單(共90個)
地理標誌依據地理標誌的整體市場銷售總額和地理標誌市場完善程度(有效保護、市場准入、市場秩序、企業結構、經濟效益、社會影響),確定出全國星級地理標誌名單。地理標誌星級劃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五級為最高級。各地理標誌星級對應的市場銷售額為:五級20億以上,四級10億以上,三級5億以上,二級3億以上,一級1億以上。地理標誌星級是動態的,隨著市場銷售總額和市場完善程度的變化做相應調整。
全國星級地理標誌共有192個,佔總數的59.4%。其中五級有6個,四級有19個,三級有39個,二級有26個,一級有102個。二級以上地理標誌有90個。
星級地理標誌將是華夏國粹精華的突出代表。
按省市區,二級以上地理標誌分佈最多的省市區是山東、河南、浙江,分別有11個、8個、8個,見圖表 2。
按分類別,二級以上地理標誌分佈最多的類別是瓜果蔬菜類、酒類,分別有29個、18個。見圖表 3。
但是,我國地理標誌的規模偏小,企業結構有待優化,相當多的地理標誌的龍頭企業不突出、作用不強,小企業眾多。非常有代表性的地理標誌是“金華火腿”,金華近200家火腿廠“群龍無首”,因無法達到歐美市場的標準,只能通過第三地作轉口貿易。而金華火腿的整個市場也在不斷萎縮。在本次地理標誌調研中,星級以下地理標誌有131個,佔到總數的五分之二。二級以上的90個地理標誌中,有34個沒有企業進入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行列。
三、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
依據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的銷售額和每個地理標誌最多選前三個企業的原則,列出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
銷售額等級依據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銷售額劃分為五級,具體是:I級,10億以上;II級,5億以上;III級,3億以上;IV級,1億以上;V級,5000萬以上。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銷售額僅包含該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的銷售額,不包含非地理標誌產品的銷售額。
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前十名依次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煙台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安徽金種子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天府集團公司、中國紹興黃酒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沱牌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省瀏陽金生花炮有限公司。
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的市場銷售額門檻是8000萬元,平均額是4.18億元。
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分佈最多的省市區是山東、四川、浙江,分別有13個、8個、8個,見圖表 2。分佈最多的類別是酒類和瓜果蔬菜類,分別有30個、25個,見圖表 3。
全國地理標誌銷售額前100名企業是我國地理標誌的領軍力量,是代表國粹精華的支柱品牌,將在我國地理標誌國際化的進程中起主導作用。
四、地理標誌成為市縣名片
地理標誌越來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視,已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一個增長點。安溪縣的鐵觀音茶葉和中寧縣的枸杞都成為當地經濟的支柱產業,為壯大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地理標誌是一個巨大的無形資產,還成為市縣的形象名片。比如,紹興市——紹興黃酒,金華市——金華火腿,鎮江市——鎮江香醋,文山州——文山三七,瀘州市——瀘州老窖,煙台市——煙台蘋果,萊陽市——萊陽梨,平遙縣——平遙牛肉,等等。
北京中郡世紀地理標誌研究所課題組
為了促進我國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北京中郡世紀地理標誌研究所地理標誌綜合評價課題組在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的支持下,在第一次(2005年)全國地理標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全國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的新進展,歷時五年探索,完成了第二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工作。
第一部分 第二次地理標誌調研概述
地理標誌是一種新型知識產權,社會對地理標誌的認識和關注尚處在初級階段,地理標誌的保護與發展工作體系還在逐步完善中。課題組開展地理標誌調研也是一個探索性工作。
北京中郡世紀地理標誌研究所是全國第一家專門從事全國地理標誌研究諮詢服務的獨立性社會研究所。課題組在調研中堅持研究所的“客觀性、專業性、建設性”宗旨,採用“獨立、公開、統一”的工作原則,即獨立客觀,使用公開資料,統一對全國所有地理標誌進行調研。
全國地理標誌調研的意義在於:總結交流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經驗,探索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規律,積極引導全社會對地理標誌的關注,促進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提高地理標誌的競爭力,提升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
一、第二次調研地理標誌數量
中華大地物華天寶,具有地理標誌特徵的名物特產眾多,但並不是說所有特產都是地理標誌產品。在調研中,我們將調研期內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註冊批准並公開的地理標誌作為調研對象。國家有關部門在本課題中主要是指農業部、質檢總局和商標局等三個部門,三個部門依據不同的法規開展地理標誌審核註冊。三個部門的註冊工作為全國地理標誌的規範化保護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研究所課題組建立起全國地理標誌資料庫,資料庫里申請和註冊的地理標誌總數合計超2300個,參加第二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的地理標誌數量是1949個。
第二次地理標誌調研的數量大大超過第一次的調研,主要是三個部門都加大了工作力度,社會對地理標誌的關注越來越高,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越來越受到地方政府和地理標誌企業的重視。
1.地理標誌在省市區中數量
全國31個省市區都對地理標誌進行了申請保護,已經註冊批准地理標誌數量在100個以上的省份有4個,分別是山東省、浙江省、四川省和福建省,其中最多的山東省,有178個,占調研總數的9.13%。地理標誌數量在全國各省市區的分佈情況見表1和圖1。
2.地理標誌在三個註冊部門的數量
現階段,地理標誌可以在農業部、質檢總局和商標局等三個部門註冊。有的地理標誌在一個部門註冊,有的在兩個部門註冊,有的在三個部門都註冊,在三個部門都註冊的共有18個,佔總數的0.77%。
3.地理標誌在十個產品類別的數量
在調研中,課題組將地理標誌分成十個產品類別。蔬菜瓜果類地理標誌產品最多,有793個,佔總數的40.69%;其次是糧食油料類,有207個,佔總數的10.62%;第三是中草藥材類,有190個,佔總數的9.75%。這三類佔到了總數的60%以上。涉農產品總數有1850個,佔總數的94.92%。因此,地理標誌是一個三農權益顯著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地理標誌成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一個重要渠道。
二、第二次調研地理標誌產值
參加第二次調研的全國地理標誌產值達到8379億元,應該說,地理標誌已經形成為一個大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各界要關注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地理標誌,提高地理標誌產業的競爭力,發揮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
1.地理標誌產值分佈情況
全國地理標誌的產值平均值在4.30億元,處在平均數以下的地理標誌有1510個,佔總數的77.48%。地理標誌規模小,產值在1億元以下的佔39.92%,5000萬元以下的佔到26.48%。綜合評價來講,地理標誌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強的現象。
2.省市區地理標誌產值
地理標誌產值超過500億的有山東省、四川省和福建省等3個省,其中山東省的地理標誌產值最大,超過一千億,達到1230.87億元,佔總量的14.69%。
3.地理標誌產品類別產值
地理標誌產量最多的產品類別是蔬菜瓜果類,產值達2538.77億元,佔總量的30.30%。
第二部分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
一、地理標誌綜合價值內涵
地理標誌不僅是一種新型知識產權,是產品品質特徵和信譽的標誌,是現階段具有中國三農權益的載體,是區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文化和區域形象的代表符號,是國際經貿中國別權益的體現。
地理標誌價值具有綜合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性與地理標誌的區域性、長久性和群體性相關聯。地理標誌綜合價值包含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人文價值等。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遠遠超越其經濟價值,經濟價值只是地理標誌綜合價值中非常容易比較的顯現部分。地理標誌與當地人文相結合,當地人使用地理標誌已經成為風俗習慣和社會活動的一部分。
二、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理論探索
地理標誌價值的綜合性要求對地理標誌的價值評價應該是綜合性的,並要求地理標誌的保護與發展工作也應該是多方面的。
1。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的“一個宗旨和兩個基本認識”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是圍繞如何保護與發展地理標誌這個宗旨而開展的。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不同於一般知識產權價值的評價。一般知識產權的價值評價是基於市場交換的需要而進行的,其基本上是經濟價值。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的評價不是基於市場交換的需要,而是更好地促進地理標誌的保護與發展,發揮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為商業發展提供導向,還為社會就業、收入富民、區域經濟、區域形象、區域文化等提供綜合性導向。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是基於以下兩個基本認識:一是地理標誌產值是衡量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的一個基礎性指標。地理標誌具有競爭優勢,甚至具有絕對優勢,地理標誌市場是非完全競爭市場,供應創造需求。地理標誌市場不同於一般商品市場,地理標誌受自然因素的制約非常大,地理標誌產品的產量的增長有一定的內在規律,不能隨心所欲,如茅台酒產量增長幅度是非常有限的。在地理標誌市場均衡中,供應起著主導作用,供應決定市場,因此地理標誌市場供應量(產值)成為衡量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的一個尺度;
二是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是動態變化的,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體現在地理標誌的保護與發展的綜合工作中,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需要對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的綜合工作進行評價。品質特徵高的地理標誌更需要加強保護與發展,否則地理標誌綜合價值將會降低。
2.地理標誌綜合價值從地理標誌特徵、信譽、品牌、質量、產量、保護、市場、秩序、風俗文化和社會價值等十個方面來進行評價。
在第二次全國地理標誌調研中,依據“三相對評價原則”(相對全國地理標誌評價、相對核心價值評價和相對全面評價),對全國地理標誌從地理標誌特徵、信譽、品牌、質量、產量、保護、市場、秩序、風俗文化和社會價值等10個大項、40個中項、172個小項來進行綜合評價。地理標誌綜合評價採用《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評價規範》來進行。
三、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與綜合價值量
1.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簡稱中郡地標價值指數)是依據《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評價規範》對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進行綜合評價得分,劃分五個星級,由高到低依次是:五星級800分以上,四星級750分以上,三星級700分以上,二星級650分以上,一星級600分以上。
評價中,將綜合價值五星級的地理標誌單列出來,稱之為“最中國的地理標誌產品”。“最中國的地理標誌產品”就是最具中國地理標誌特質。
2.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不同於一般商品的品牌價值,不能單獨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在此,我們引入一個衡量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的單位——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的大小用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的多少來表示。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是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的計量單位。一個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單位相當於綜合價值指數為1000分、產值為1000萬元的一個虛擬理想化的地理標誌形成的綜合價值量,一個綜合價值當量單位用一個“億地標當量”來表示。某一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大小就是該地理標誌擁有多少個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單位數,即具有多少個“億地標當量”的綜合價值。
依據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數,排列出“全國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總量前300名”。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為全國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比較提供了一個動態的、相對的參照坐標,為促進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提供了有益幫助。
四、影響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的主要因素
全國地理標誌的保護體系正逐步完善,地理標誌保護目錄正初步形成,一批有影響的地理標誌正強勢湧現,但是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還沒有得到發揮。在第二次調研中,我們發現存在許多影響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的因素。
1、地理標誌在不同部門申請註冊時,名稱不夠規範,有時申請主體不統一,難免發生利益衝突,不利於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
2、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存在放大傾向。特別是同一產品,有按縣域命名的名稱,同時又存在按地市命名的,甚至存在按省域命名的名稱。大名稱包含小名稱。地理標誌地區範圍不一定越大越好,太大給有效保護增加難度。化大為小、精準命名保護不妨也是一個好辦法,符合市場細分原理。
3、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暢。地理標誌重申請註冊輕使用管理,對地理標誌亂局不採取措施,對廣大的中小企業和農戶使用地理標誌不備案、不管理、不作為、不服務,地理標誌的作用得不到發揮。
4、地理標誌企業規模比較小,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不足,“品牌戰略”工作推進不夠,普遍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強”的現象。應該說,地理標誌市場既需要“大眾名品”,也需要“小眾精品”。
5、地理標誌研發能力弱,對關係到地理標誌長遠和共同利益的事情關注不夠,存在“公地悲劇”現象和“誠信危機”。
6、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的社會關注度需要進一步提高。
第三部分 全國300個最具綜合價值量地理標誌
依據地理標誌綜合價值評價結果,將“全國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最大的前300名”單列出來,作為“全國300個最具綜合價值量地理標誌”,簡稱“全國300大地理標誌”,供社會關注,具體名單見附表。在第二次調研中,全國300大地理標誌數量佔全國總數的15.39% ;產值達5417億元,佔全國總產值的64.66%;平均產值為18.06億元,是全國平均值的4.20倍。
一、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省市區分佈
全國300大地理標誌在各省市區的分佈:其中東部有119個,中部有47個,西部有91個,東北部有43個。表中看出,全國300大地理標誌數量最多的三個省份是山東省、江蘇省和遼寧省。
二、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產品類別分佈
全國300大地理標誌中,蔬菜瓜果類的數量最多,達112個,佔總數的37.33%。全國300大地理標誌在各產品類別中數量分佈情況見下表。
全國300大地理標誌各產品類別中數量分佈表
產品類別 | 數量(個) | 比例(%) | 比例排序 |
蔬菜瓜果類 | 112 | 37.33 | 1 |
糧食油料類 | 48 | 16.00 | 2 |
酒類 | 26 | 8.67 | 3 |
水產品類 | 25 | 8.33 | 4 |
畜禽蛋類 | 24 | 8.00 | 5 |
茶葉類 | 19 | 6.33 | 6 |
食品飲料類 | 17 | 5.67 | 7 |
輕工產品類 | 12 | 4.00 | 8 |
中草藥材類 | 9 | 3.00 | 9 |
其他 | 8 | 2.67 | 10 |
三、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
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指數星級中三星級的數量最多,達到101個,具體見下表。
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指數星級數量分佈表
星級 | 五星級 | 四星級 | 三星級 | 二星級 | 一星級 |
數量(個) | 18 | 59 | 101 | 77 | 45 |
比例(%) | 6.00 | 19.67 | 33.67 | 25.67 | 15.00 |
在第二次調研中,評價出全國第一批綜合價值指數五星級的地理標誌,共有18個,形成了全國第一批“最中國地理標誌”樣本庫,見表
第一批綜合價值指數五星級地理標誌名單
地理標誌名稱 | 地理標誌分類 | 省市區 | 申請或註冊部門 | 綜合價值量億地標當量 | 綜合價值量排序 | 綜合價值指數星級 |
貴州茅台酒 | 酒類 | 貴州 | 質檢總局 | 1154.31 | 3 | 五星級 |
五糧液酒 | 酒類 | 四川 | 質檢總局 | 1023.87 | 4 | 五星級 |
安溪鐵觀音 | 茶葉類 | 福建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630.72 | 10 | 五星級 |
中寧枸杞 | 中草藥材類 | 寧夏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86.00 | 128 | 五星級 |
金華火腿 | 食品飲料類 | 浙江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85.30 | 130 | 五星級 |
宣威火腿 | 食品飲料類 | 雲南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100.91 | 106 | 五星級 |
龍井茶 | 茶葉類 | 浙江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655.65 | 9 | 五星級 |
文山三七 | 中草藥材類 | 雲南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202.32 | 42 | 五星級 |
普洱茶 | 茶葉類 | 雲南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322.14 | 21 | 五星級 |
山西老陳醋 | 食品飲料(調味品)類 | 山西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56.91 | 197 | 五星級 |
庫爾勒香梨 | 蔬菜瓜果類 | 新疆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146.16 | 60 | 五星級 |
紹興黃酒 | 酒類 | 浙江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321.58 | 22 | 五星級 |
陽澄湖大閘蟹 | 水產品類 | 江蘇 | 質檢總局 | 53.26 | 216 | 五星級 |
五常大米 | 糧食油料類 | 黑龍江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375.60 | 18 | 五星級 |
固城湖螃蟹 | 水產品類 | 江蘇 | 質檢總局 | 88.55 | 125 | 五星級 |
鎮江香醋 | 食品飲料(調味品)類 | 江蘇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54.27 | 210 | 五星級 |
瀏陽花炮 | 輕工產品類 | 湖南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808.62 | 5 | 五星級 |
贛南臍橙 | 蔬菜瓜果類 | 江西 | 商標局 質檢總局 | 240.90 | 32 | 五星級 |
“最中國的地理標誌”就是最具中國地理標誌特質(品質、信譽,並與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關聯)、最值得保護與發展(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國際出口能力和社會文化價值)、現階段保護與發展工作(保護措施、質量與品牌管理、市場與秩序等)做得最好的中國地理標誌產品。
四、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
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用地理標誌的綜合價值當量數來表示。地理標誌綜合價值當量單位相當於綜合價值指數為1000分、產值為1000萬元的一個虛擬理想化的地理標誌形成的綜合價值量。在第二次調研中,陝西蘋果的綜合價值量最大,達到1693.04點當量。
全國100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的門檻是110.15億地標當量;
全國200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的門檻是57.73億地標當量;
全國300大地理標誌綜合價值量的門檻是32.17億地標當量
結束語
全國地理標誌調研是一個探索性工作,客觀評價和積極交流地理標誌保護與發展的實踐經驗,具有非常高的社會價值。誠然,地理標誌調研還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課題組將繼續努力工作。在此,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共同推動全國地理標誌的保護與發展。
我國現行立法對地理標誌的私法性也即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不足、所立法律的層次偏低、經濟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僅停留在“產地”的概念,未規定地理標誌的明確概念,刑法則更是對地理標誌隻字未提、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地理標誌的概念,但在經濟法中非但沒有地理標誌的準確概念,甚至對地理標誌四個字也未曾提及,而僅有簡單的“產地”一詞,使我們只能從廣義的貨源標誌的角度對地理標誌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對地理標誌的保護:
筆者傾向於在《商標法》中增設一章來保護地理標誌的方式。如在第七章之後,設第八章專門規定地理標誌的保護,將原先附則放在第九章之中。並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商標法其它章節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地理標誌。”
TRIPS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禁止以不當方式作產品名稱、稱謂使用;禁止以不當方式作產品說明使用;禁止以不正當競爭方式使用;禁止不當註冊或撤銷不當註冊等等。而我國的《商標法》與TRIPS的距離很大。為順應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保護的要求,應完善對地理標誌進行法律保護的內容。不僅《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需要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經濟法領域也都需要完善,以共同實現保護地理標誌的功能。
地理標誌保護的國際法及許多國家的實踐尤其是歐盟在這方面的成功作法證明,以註冊登記的形式確立地理標誌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保護方式。這樣一來,對註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地理標誌通過《商標法》按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規定進行保護,對未註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地理標誌則採用的註冊登記的方式來實現對其保護。應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對地理標誌的註冊由地理標誌所在地的行業協會或相關政府機構作為註冊人,來負責地理標誌的註冊申請及以後使用管理方面的工作,註冊主管機關依法確定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另外鑒於國家質量技術檢查部門原先在原產地域產品和原產地標記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其本身具有的強大優勢,由其對地理標誌的使用範圍、產品質量、原料品質和生產工藝等予以行政程序的審查與確認,然後再由工商部門根據質檢部門的確認來決定是否註冊登記。這樣各部門協調合作,共同實現對地理標記的註冊登記來保護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的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是地理標誌私權屬性的重要體現,只有如此才能與地理標誌的性質保持一致,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地理標誌權利人利益,激發他們的工作,生產經營熱情。然而,地理標誌的轉讓也應有它與其它知識產權不同的地方,有其特殊性,如明確要求其受讓人必須在該地域內生產或經營,並且其產品要具有該地域地理環境而生的特定品質等等。
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誌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象地理標誌用於服務,但地理標誌如此寬泛的適用範圍在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誌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誌的本質。地理標誌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誌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誌在一地理標誌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準(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誌。與商標一樣,地理標誌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範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誌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誌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我國自1994年將地理標誌納入商標法律保護範疇、1995年開始接受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以來,到已經註冊地理標誌903個(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過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除香梨、蘆柑、蜜桔、柚、橙、茶葉等農產品外,還包括煙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藝品和礦產品,此外還有在水晶、玉石等礦產品上要求地理標誌保護的註冊申請處在審查之中。
我國通過或申請通過地理標誌方式保護的商品範圍已經大大超過了歐盟國家和美國。因此,什麼商品具有地理標誌的性質,什麼商品不具有地理標誌的性質,什麼商品可以通過地理標誌保護,什麼商品不應該通過地理標誌保護,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論證。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適用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範圍,原則上不宜超過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範疇。
自我國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后,我局積極參與國際地理標誌法律的制定、交流活動,每年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大會及“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及地理標誌法律常設委員會”會議,代表我國政府發表有關地理標誌註冊與保護的意見,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主張我國的權利與利益。
2000年在中美商標與版權有關問題研討會上,我局商標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就《TRIPS協議》中關於地理標誌的保護標準等問題進行交流。
2001年在我國與墨西哥入世談判中,我局代表我國承諾將根據我國法律保護墨西哥龍舌蘭酒地理標誌產品。
2004年我局與歐盟實施了中歐知識產權合作S2項目(商標和地理標誌),並舉辦了該項目下的地理標誌國際研討會。
2005年5月,我局與澳大利亞聯合舉辦了“中澳地理標誌研討會”項目。
2005年11月,我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舉辦了“戰略性利用商標促進經濟暨農村發展地區研討會”,交流利用農產品商品商標及地理標誌促進農村發展的經驗,同時,舉辦了我國地理標誌工作成果展覽。
2005年12月,我局與泰國商務部簽署了《中泰地理標誌活動專項行動計劃》。
2006年5月,我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聯合舉辦了“中美地理標誌保護研討會”。
2007年6月,我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北京聯合舉辦了“世界地理標誌大會”,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特使盧比奧出席大會並致辭。會議期間,還舉辦了我國地理標誌工作成果展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此次會議充分顯示了我國政府致力於知識產權制度的加強和推廣,尤其是對地理標誌保護的重視。
2009年11月底,我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在重慶召開了“亞太地區地理標誌國際研討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副總幹事王彬穎出席會議並致辭。此次會議旨在加強地理標誌國際合作與交流,共同探討地理標誌法律制度、地理標誌的註冊、運用和保護以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成功經驗。會議期間及會後,分別在重慶及北京舉辦了我國地理標誌工作成果展覽。
此外,我局商標局還多次組團赴歐、美、亞國家考察,交流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的工作經驗。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使我國以商標法律形式保護地理標誌的法律制度與實踐為國際社會知曉和讚賞。
通過二十多年的保護工作實踐,中國已成功建立並完善了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誌的法律體系,使地理標誌成為中國各級政府幫助農民增收,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全國全面推進商標戰略實施取得階段性成果,商標局全面完成商標註冊三年解決積壓任務,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和初步審定數量突破千件的特殊歷史時刻,商標局全體工作人員將繼續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堅定信心,依據《商標法》堅決做好地理標誌註冊保護工作,為保護註冊人合法權益、推動地理標誌事業向前發展、積極服務“三農”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