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是1992年7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文件。
目錄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
(1992年7月25日 國發[1992]41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總體水平不斷提高,對繁榮城鄉經濟,擴大出口創匯,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國人企業面臨著國內外市場激烈競爭的嚴峻考驗,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抓好質量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
切實加強對質量工作領導
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質量工作的領導,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增強質量投入,加快改革步伐,改進工作方法,講究工作實效。
(一)克服片面追求產值、產量的傾向,切實擺正質量、數量、效益的關係,努力提高質量,發展品種,提高效益。
(三)產品要符合標準,並把達到國際高質量水平產品的實物標準,作為提高質量的目標,切實滿足用戶和消費者的需要。
(四)要從過去側重抓評比、上等級,轉變為抓好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
二、
集中力量狠抓質量的突出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企業都要針對本部門、本地區質量工作的突出問題和國內外市場要求,確定提高質量的奮鬥目標,制訂抓好質量工作的具體措施。力爭經過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國重要產品的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狀況,有明顯改觀。要重點扶持一批骨幹企業,努力提高質量水平和檔次,增產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名牌產品,形成經濟規模,參與國際競爭。
三、
要依靠技術進步提高質量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產品質量的薄弱環節,提出一批攻關項目,優行納入各級技術進步計劃。要強制性地淘汰耗能大、性能落後的產品,並定期公布目錄。要提倡科研、生產和使用緊密結合,協同攻關,提高設計開發能力,加強工程、技術設計的質量管理。要廣泛開展以提高質量、發展品種和節能降耗為中心的群眾性技術革新、質量管理小組及合理化建議活動。
四、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企業提高質量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步伐,把企業推向市場,使企業根據市場需求,不斷加快產品結構的調整,增加花色品種,提高質量,改進服務。要制止妨礙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要積極宣傳、表彰質量管理好的企業和名優產品,及時公布產品質量檢測數據。要進一步完善耐用消費品的包修、包換、包退等規定和制度,做好售後服務和質量信息反饋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有關經濟合同中質量條款的規定,加強質量仲裁,大力發展第三方的公證、委託檢驗,積極開展產品質量認證。
五、
加強政策導向,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提高質量、發展品種的宏觀政策研究,制定獎優政策,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勵機制,促進企業自覺地提高質量。
(一)各級經濟綜合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改革統計、考核辦法,加快產品質量等級標準的制定,擴大質量統計考核的範圍。要把提高質量、發展品種作為考核企業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繼續實行優質優價政策,鼓勵企業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標準水平、實物質量。對國家管理價格的產品,按照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由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五)企業要落實“質量否決權”制度。各級勞動部門在指導企業進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改革試點工作中,要根據生產經營特點採取適當的分配形式,把職工的工資、獎金分配與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直接掛鉤。企業可設立質量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對提高質量、發展品種有貢獻的職工。
六、
加強質量監督,嚴格整改措施
要擴大國家監督抽查的覆蓋面,堅持抽查工作的突出性,並對質量問題嚴重的企業及其產品進行質量跟蹤監督。國家監督抽查的重點是:有關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用戶和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產品。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幫助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對揭露出來的問題要抓好整改。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
(一)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業,由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發出“黃牌”警告。
(二)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區別情況採取邊生產邊整改、限產整改或停產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務。
(三)企業進行整改后,由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突出性複查。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要免去廠長的職務,不得易地做官,企業主管部門要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調整;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為切實防止重複抽查,全國性抽查計劃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協調。各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性抽查計劃,應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由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實施。各地區有關部門組織的地區生抽查計劃,也應報同級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協調。抽查結果應及時通報。為避免加重企業負擔,監督抽查不得向企業收費。各級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撥款;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查,所需經費由部門自有資金中開支。
七、
加快質量認證和質量體系的審核註冊工作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要積極開展認證工作,加強對已獲得質量認證產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其質量一致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各地區、各部門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質量體系審核註冊的範圍,同時要儘快制定相應的統一管理辦法。發揮各方面認證和審核機構的作用,開展企業質量體系的審核註冊工作。要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認證,發展雙邊和多邊認證,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促進更多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八、
加強企業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一)提高質量的基礎在企業。企業要努力轉換經營機制,從嚴治廠,整頓勞動紀律、工藝紀律,加強現場管理,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度。各級經濟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針對企業質量管理的現狀,採取分類指導的辦法,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三)企業提高質量的關鍵在廠(礦)長、經理。沒有高度質量意識的人不能當廠(長)、經理。廠(礦)長、經理是質量的第一責任者,要把企業的質量狀況作為考核廠(礦)長、經理業績的重要內容。廠(礦)長、經理對違反紀律的現象要敢抓敢管,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培養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為提高質量盡職盡責。廠(礦)長、經理要支持質量檢驗工作,保證質量檢驗機構獨立行使檢驗、監督的職能。對重大質量事故,必須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或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不稱職的人員要及時撤換。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要切實支持廠(礦)長、經理從嚴治理企業所採取的各項措施。
九、
加快質量法規體系建設,依法管好質量
要加快質量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質量法規體系,從法律上明確質量責任,對質量實行依法管理。各級監督部門要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嚴格執法,切實加強對質量的監督檢查,對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要嚴厲查處。各級政府要認真開展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責任者從重從嚴查處;對利用“回扣”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可視同貪污、受賄行為處理。
十、
開展全民質量意識教育,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一)各級領導幹部都要帶頭學習質量管理知識,提高質量意識。各級政府要重視並開展全民質量意識教育。要大力發展各種類型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培養具有良好素質的勞動後備軍。在有條件的院校開設質量管理課程,培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質量工作專門人才。企業要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和崗位規範要求,嚴格職工上崗前的質量培訓。
提高質量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全國人民,特別是企業的廣大幹部、職工付出艱苦的努力。各級政府和廣大企業幹部、職工群眾都要把提高質量與本職工作緊密聯繫起來,扎紮實實、堅持不懈地抓下去,使我國的質量工作儘快取得明顯進步,為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本決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