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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再度發作或反覆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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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發
疾病再度發作或反覆發作
有些傳染病患者進入恢復期后,已穩定退熱一段時間,由於潛伏於組織內的病原體再度繁殖至一定程度,使初發病的癥狀再度出現,稱為複發。
複發—relapse
經過抗瘧治療或免疫作用,殺滅所有紅細胞內期瘧原蟲,瘧疾發作停止,在未經按蚊傳播感染的情況下,遲髮型子孢子在肝細胞中形成的休眠體,經較長時間休眠後進行裂體增殖,來自肝細胞的裂殖子進入紅細胞內發育,引起的發作稱為複發。間日瘧原蟲和卵形瘧原蟲可引起複發。
①疾病痊癒后,經過一段時間(CCMD-3為至少2個月),原來的病情重又發生。②戒斷成功后,經過一段時期(CCMD-3為至少2個月)重新飲酒或使用其他精神活性物質,重又出現成癮綜合征。
複發,是指疾病初愈或疾病的緩解階段,在某些誘因的作用下,引起疾病再度發作或反覆發作的一種發病形式。引起複發的機理是余邪未盡,正氣未復,同時有誘因的作用。如飲食不慎、用藥不當、過度勞累、復感新邪等,均可致余邪復熾,正氣更虛,使疾病複發。由複發引起的疾病,稱為“復病”。
複發常見於傷寒、瘧疾、菌痢等病。
複發的基本特點為:①臨床表現類似於初病,但又不完全是原有病理過程的再現,比初病的病理損害更複雜、更廣泛,病情更重。②複發的次數愈多,靜止期恢復就愈不完全,預后愈差,容易留下後遺症。後遺症是指主病在好轉或痊癒過程中未能恢復的機體損害,是與主病有著因果聯繫的疾病過程。③大多有誘因。
由於病邪的性質不同,正氣強弱各異,邪正相搏的結果與表現不一,故複發的類型大致分為少愈即復,休止與複發交替,急性發作與慢性緩解交替。
1.疾病少愈即複發
多見於較重的外感性疾病的恢復期。由於余邪未盡,正氣已虛,在飲食不慎,用藥不當,勞累過度等誘因的作用下,可致余邪復燃,正氣更虛,引起複發。臨床中如濕溫、溫熱、溫毒性疾病,在恢復期若調養不當,容易導致複發。
2.休止與複發交替
皆因初次患病時,雖經治療,癥狀和體征均已消除,但有宿根留於體內,在誘因的作用下導致複發。宿根的形成,從正氣而論,由於正氣不足,無力祛除病邪;邪氣方面,多是病邪性質重濁膠黏,難以清除。如休息痢、癲癇、結石所致疾病,休止期如常人,可在各種誘因的作用下而發作。
3.急性發作與慢性緩解交替
實際上是指臨床癥狀的輕重交替。急性發作時癥狀較重,慢性緩解時癥狀較輕。究其原因,仍由於邪正鬥爭的態勢所決定。如哮喘、臌脹病、胸痹心痛、慢性腎病等,在慢性緩解期癥狀表現較輕,若因情志刺激,飲食不當,或感受外邪,或勞累過度等誘因的激發,可致急性發作,癥狀加重。
所以,治療疾病時應注意驅邪為盡,扶助正氣,消除宿根,避免誘因,才能減少疾病的複發。
任何誘因,可助邪損正,導致機體正邪鬥爭再度活躍,正邪暫時相安的局面被打破,導致舊病複發。誘發因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重感致復
因感受外邪致疾病複發,稱為重感致復。由於疾病初愈,邪氣未盡,病理過程未完全結束,機體抵禦外邪侵襲的能力低下,是重新感邪以致疾病複發的根據。重感致復的機理是,新感之邪助長體內病邪,或引動舊病病機,從而干擾或損害了人體正氣,使原來的病理過程再度活躍。外感致復臨床上較為常見,無論外感性疾病,或內傷性疾病均可因外感邪氣而複發,但多發生於熱病新瘥之後。如《重訂通俗傷寒論》所說:“瘥后伏熱未盡,復感新邪,其病多作。”
2.食復
因飲食不和而致複發者,稱為食復。飲食是否適度是一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疾病和不同的體質因素各有其所宜飲食。如飲食不節可致脾胃病複發,魚蝦海鮮可致癮疹和哮喘病複發,過於飲酒或過食辛辣炙★煿之品可誘發痔瘡、淋證病患者新瘥后複發。所以,對脾胃病患者及一些特殊體質的患者,在其疾病痊癒過程中,飲食的調理顯得尤其重要。
3.勞復
若形神過勞,或早犯房事而致復病者,稱為勞復。因勞致復,無論外感性疾病或內傷性疾病均可發生。內傷病中的慢性水腫、哮喘、疝氣、子宮脫垂、中風、胸痹心痛等疾患都可因過勞而引動舊病複發。發作的次數越多,病理損害就越重,預后也就越差。
4.葯復
病後濫施補劑,或藥物調理失當,而致複發者,稱為葯復。在疾病初愈階段,輔之以藥物調理時,應遵循扶正勿助邪,祛邪勿傷正的原則。若急於求成,濫投補劑,都可導致壅正助邪,引起疾病複發。
5.情志致復
因情志因素引起疾病複發者,稱為情志致復。由於過激的情志變化,能直接損傷人體內臟,導致氣機紊亂,氣血運行失常,使原陰陽自和過程逆轉,致疾病複發。臨床中常見的癔病、驚癇、癭瘤、梅核氣、癲狂等疾病,易受情志因素而複發。
另外,某些氣候因素、地域因素也可成為複發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