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是目前貿仲委在中部地區設立的唯一的分會,也是貿仲委第七家分會。

組織簡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於1956 年4 月成立,附設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 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1988 年根據國務院批複,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 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貿仲委設在北京,並在深圳、上海、天津、重慶、浙江、武漢等城市分別設有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西南分會、浙江分會和湖北分會等分會。貿仲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貿仲委自成立至今已近60 周年,是中國成立最早、歷史最長、審理國際性商事仲裁案件數量最多、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機構。60 年來,貿仲委一直秉持獨立、公正地解決經濟貿易爭議的理念,審理了大量的國際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數度修改仲裁規則,不斷完善仲裁體制,仲裁員隊伍更為專業全面,辦案規則也不斷與時俱進,為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製度的建立和健全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貿仲委仲裁的案件日趨多元化,面對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增長的趨勢,面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仲裁委員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順應商業實踐發展的需要,仲裁裁決結果對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為適應不斷變化的仲裁實踐的需要,貿仲委緊跟國際潮流,2014 年新修訂的《仲裁規則》於2015 年1 月1 日實施,本次修訂增加了一系列適應仲裁新發展的先進的規則,順應了國際商事仲裁的新趨勢。同時不斷參與國際規則的定製,提升中國仲裁的話語權和競爭力。成立 60 年來,貿仲委以其仲裁實踐和理論活動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貿仲委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合作關係,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與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等被並稱為世界“著名的國際性仲裁機構”。
湖北是我國中部地區的重要省份,是我國中部崛起戰略實施的重要支點,是我國長江經濟帶建設的中心。湖北省近年來經濟社會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對內對外開放水平大幅提升。經貿投資的繁榮與發展,需要優良的營商環境,而高水平、高質量的涉外商事仲裁機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貿仲委將通過貿仲委湖北分會這個平台,調動貿仲委國際國內的專家資源,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功能,為法治湖北建設發揮積極作用。湖北分會將把貿仲委幾十年積累的成功辦案經驗,帶到湖北,就近為湖北地區企業提供國際一流的仲裁服務。湖北省人民政府對貿仲委湖北分會的設立給予了大力支持。2015 年3 月4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訂《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的框架協議》。在我國的經濟地理圈層中,武漢市處於非常優越的中心位置,內與湖北省的荊州宜昌十堰襄樊孝感黃石等城市相距300 公里左右,中層與鄰省的的長沙、鄭州、洛陽南昌九江等大中城市相距600 公里左右,外層與北京、上海、天津、廣州、重慶、西安等特大城市相距僅1200 公里左右,如果以武漢為中心,畫個半徑1000 公里左右的圓,那中國經濟發達的地區就基本都可以囊括在內了。多條重要的公路、鐵路幹線在此交匯,武漢正在成為全國四大鐵路運輸樞紐之一,同時武漢天河機場華中地區最大的航空港。便捷的交通,使得湖北武漢成為我國華中地區最為理想的仲裁地點。

服務項目


程序管理

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務
提供調解程序管理服務
提供仲裁及調解程序諮詢服務

場地設施

提供仲裁開庭室、合議室
提供調解會議室;
提供電話、傳真、列印、複印、掃描、上網(免費)等;
免費停車服務。

資訊服務

提供仲裁(或調解)解決爭議的各類資料和文件,包括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等資訊;
提供各種格式合同範本,包括進出口合同、合資合作合同、房地產、工程建設、技術轉讓等數十種合同範本;
提供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編輯出版的專業刊物、書籍或案例分析叢書等。

培訓交流

邀請仲裁員(包括法律專家、金融專家、技術專家、企業家等)作學術報告和專題講演;
仲裁員、調解專家沙龍活動;
律師、公司法務人員培訓、交流。

仲裁優勢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解決商事爭議的首選方式。和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一裁終局

商事合同當事人解決其糾紛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只有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而且,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一經作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靈活便捷

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則由仲裁庭決定。因此,與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序和時間表相比,仲裁程序更為靈活快捷。

裁決制度

仲裁實行專家裁決制度,由具有法律背景且熟悉各行業實務操作的人士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可以高效快捷地解決爭議,並保證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這一特點使仲裁機制尤其適合案情複雜、專業性強、法律問題新的案件。

法律靈活

仲裁裁決除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外,還可參考國際慣例,並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作出。這一特點使仲裁機製成為各類創新業務爭議解決的首選。

仲裁保密性

仲裁實行保密原則,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可以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仲裁裁決可在國內法院順利得到執行並且至2015 年11 月止,《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 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數量已經達到包括中國在內的156 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這使仲裁成為涉外商事合同中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

仲裁條款須知


示範條款

選擇仲裁作為當事方之間的糾紛解決方式,需要當事方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后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或者相關合同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條款,為保證雙方仲裁協議(條款)的有效性,保證爭議的順利解決,可以參考以下示範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with this Cons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Commission HuBei Sub-Commission for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對於上述仲裁條款,當事人還可以附加約定
下列事項:
◇ 仲裁地點及/ 或開庭地點
◇ 仲裁語言
◇ 仲裁員人數
◇ 仲裁員國籍
◇ 適用法律
◇ 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申請須知

如果您/ 您公司準備通過本會的仲裁向對方索賠或者解決已經出現的糾紛,請關注下列申請仲裁須知:
一、到本會仲裁,一般需要您/ 您公司與對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二、申請仲裁時,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申請書(包含證據,包括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書面仲裁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索賠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或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適用簡易程序,需要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他情況則應提交仲裁申請書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請人不只一個,那麼,每增加一個被申請人,需相應增加一份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需要提交原件,加蓋公司公章或由授權代表/ 代理人簽字。證據文件一般只需要複印件,但開庭時須帶原件以備當庭質證。
(二)授權委託書原件,如果委託了代理人代為辦理。
(三)如申請人為公司,則請提交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則請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四)如果需要申請財產保全/ 證據保全,請(1)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 證據保全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2)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請材料,(3)書面指示本會向哪一具體法院轉送,並提供該法院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等。
三、請注意,仲裁申請材料須文件整潔,編寫頁碼,裝訂成冊。
四、請按照仲裁規則中仲裁費用表的規定交納仲裁費預付金,仲裁費的數額將由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通知申請人。仲裁費的承擔由仲裁庭在裁決中最後確定,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