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於2016年10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0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0月2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構)築物、場地、公共設施的外部空間設置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施的行為:
(一)建(構)築物的外部空間;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以及城區與城區之間交通幹道;
(三)燈桿、電桿、公交車站牌、候車亭、報刊亭、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
(四)廣場、公共停車設施等公共場所和戶外場地;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市政園林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工作並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統一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實施;
(二)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以及跨區和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活動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和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備案;
(三)實施違反本辦法跨區域以及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
(四)建立全市統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監督、管理、考評的信息系統以及相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可以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委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實施。
第六條 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實施;
(二)實施本轄區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以及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備案;
(三)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日常巡查、監督管理以及執法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監督管理以及行政處罰信息共享。
第二章 設置規劃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編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導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實施。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導則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編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導則,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行業協會、專家、廣告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總體布局和控制目標;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原則和類型;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禁設區、嚴控區和宜設區;
(四)詳細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規劃指引;
(五)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要求和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國道、省道、城市主次幹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區域,根據需要可以編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詳細規劃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條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城鄉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編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
編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設計、製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以及消防安全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在歷史風貌建築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
(四)使用危險建(構)築物、其他危險設施的;
(五)使用住宅樓屋頂的;
(六)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宗教場所影響嚴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橋、高架橋以及跨線橋以電子顯示方式設置的;
(八)使用行道樹、透景圍牆或者損毀綠地的;
(九)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設置許可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徵得交通運輸、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設置人應當向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彩色效果圖以及設置位置的地形圖,其中,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以及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
(四)設置的場地或者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公共資源配置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利用非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相關權利人出具的相關證明。
對主管部門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管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經市人民政府公布目錄,不實行行政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外立面獨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取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可以直接申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第十四條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十五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承諾時限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出具審批文件或者意見。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系統等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行政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依照本辦法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電子顯示裝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限應當與公共資源出讓或者場地、場所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延期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置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未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人,撤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對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置許可證》:
(一)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形式、範圍和期限等書面說明;
(四)舉辦活動的有關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查,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在設施設置三日前報所在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備案。
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期限不得超過十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二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的規定進行公開出讓。
公共資源公開出讓前,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徵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予以反饋。
按照公共資源配置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決定。
利用非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經過相關權利人的允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也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維護保養應當符合相關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
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設置人應當自驗收之日起十日內將驗收報告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附帶其他夜景光源的,應當根據設置技術規範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開啟,重大節日或者重要活動時,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批准后可以延長。
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拆除。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設置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或者拆除、專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滿二年的,設置人應當每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在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后,應當於安全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內向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未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未組織驗收投入使用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設置人在禁止時段開啟使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附帶其他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未公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或者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不準確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人未對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危險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人未按照要求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設置人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將有關信息列入市、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撤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原設置人五年內不得就原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位置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發現正在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設置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設置人不停止違法行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人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強制拆除;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拆除。
第三十九條 對無法確定設置人的違法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通過主要媒體或者在違法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設置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設置人或者設置人拒不接受處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拆除。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對拒不接受處理的設置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部門以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利用布幅、移動燈箱、充氣裝置等形式設置戶外廣告的,依照市容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店面門楣招牌、指示牌,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進行管理。需要設置超過城市容貌標準規定的店面門楣招牌廣告、指示牌的,適用本辦法。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形式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依法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利用機動車、輪船等移動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公益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宣傳事項的空間設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面積大於五平方米的電子顯示屏,以及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戶外廣告設施。
(二)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之外的其他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4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