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治制度
美國政治制度
美國政治制度政治機構的稱謂,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為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和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美國的國家組織是依據三權分立與聯邦制度這兩大政治思想而制定,當初在起草憲法時因恐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某一部門將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將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分別獨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濫權。
根據憲法:立法機關是參議院與眾議院並設的二院制議會;司法機關以聯邦最高法院為首下設11個控訴法院,95個地方法院及4個特別法庭;據1959年3月統計,美國聯邦法和州立法共1,156,644條。行政機關是以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並以副總統輔之,下設幾個行政部門。政府的權力有聯邦政府、州政府之分,憲法起草人根據政府必須接近百姓才不致剝奪人民自由的原則,將有關各州自治權保留給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諸許可權,聯邦政府的權力系以一州政府無法單獨行使者為限,如課稅、財政、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出入境管理、對外貿易、國民福利和郵政,以及科學藝術的發展援助等。
美國政府是由12個部門及根據法律設立之60餘獨立機關組成。
• 美國總統
美國總統是國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長,陸海空等各軍種的最高司令官,總統的任期是4年,期間除了受到議會之彈劾,不會因受反對勢力而去職。期滿后可以連任一期。
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總統須年滿35歲,居住美國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通常被解釋為是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美國官職中唯正副總統兩職具“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的任職要件。
● 美國副總統
美國副總統是總統的第一繼任人選,兼任美國參議院議長。
• 美國聯邦
總統和副總統領導的行政分支設有15個部和多個專門機構,它們構成日常所說的“政府部門”。這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法律,提供各種政府服務。美國聯邦行政部門,是美國聯邦行政機關內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團體。美國國務院、戰爭部、美國財政部均於1789年內各相差幾星期內成立。每一位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首長,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國內閣部長;從1792年起,聯邦法例規定內閣部長制定為美國總統繼任順序和要求的成員之一。
行政部門 | 現任行政首長 | 始於 | 總統繼任順序 | 備註 | 2010年預算(億美元) | 下轄職員數 |
美國國務院 | John Forbes Kerry 約翰 克里 | 1789年 | 4 | 517 | 18,900 | |
美國財政部 | Geithner, Timothy 提摩西·蓋特納 | 1789年 | 5 | 133 | 115,897 | |
美國國防部 | Chuck Hagel 查克·哈格爾 | 1947年 | 6 | 原稱國家軍隊建設部(1947年-1949年) | 6637 | 3,000,000 |
美國司法部 | Holder, Eric 埃里克·霍爾德 | 1870年 | 7 | 總法務官一職設於1789年,但直到1870年才設立部門。 | 239 | 112,557 |
美國內政部 | Salazar, Ken 肯·薩拉查 | 1849年 | 8 | 120 | 71,436 | |
美國農業部 | Vilsack, Tom 湯姆·維爾薩克 | 1889年 | 9 | 260 | 109,832 | |
美國商務部 | Locke, Gary 駱家輝 | 1903年 | 10 | 原稱商業及勞工部;后勞工部獨立。 | 138 | 43,880 |
美國勞工部 | Solis, Hilda 希爾達·蘇麗絲 | 1913年 | 11 | 133 | 17,347 | |
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 | Sebelius, Kathleen 凱瑟琳·西貝利厄斯 | 1953年 | 12 | 原稱衛生、教育及福利部;后教育部獨立。 | 787 | 67,000 |
美國住房及城市發展部 | Donovan, Shaun 肖恩·多諾萬 | 1965年 | 13 | 475 | 10,600 | |
美國交通部 | LaHood, Ray 雷·拉胡德 | 1966年 | 14 | 725 | 58,622 | |
美國能源部 | Chu, Steven 朱棣文 | 1977年 | 15 | 263 | 109,094 | |
美國教育部 | Duncan, Arne 阿恩·鄧肯 | 1979年 | 16 | 467 | 4,487 | |
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 | Shinseki, Eric 艾力·新關 | 1989年 | 17 | 原稱退伍軍人管理局 | 525 | 235,000 |
美國國土安全部 | Napolitano, Janet 珍妮特·納波利塔諾 | 2002年 | 18 | 427 | 208,000 | |
11,846億美元 | 4,193,144人 |
• 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由美國國會通過各法例而成立的獨立行政機構;直接向美國總統負責。每建製法定權利(Organic law/statutory grant)授權某獨立行政機構自立範圍;及若有的,訂立聯邦監管條例(administrative law)的定義。聯邦監管條例與一般聯邦法律有同等效力。以下為一些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中央情報局(CIA) - 職責於公開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報;對海外進行宣傳活動(propaganda);並為總統執行秘密行動。中央情報局向美國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彙報日常工作。
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CFTC,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 監管美國境內期貨市場交易。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與各州、本地政府縮減及控制全部環境污染;EPA規定及執行環境標準,評估污染的負影響力;管理清理有毒廢料地區的基金。
聯邦通訊管理委員會(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職責於任何境內州際和美國對外通訊渠道的監管、發牌、價格管理等。
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Fed Board) - 美國的中央銀行;管理及規範銀行業、通過買入及售出美國國債來執行貨幣政策、維持堅挺的支付系統。
聯邦貿易管理委員會(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職責於執行聯邦反壟斷、及消費保護法例;調查非公平貿易事件。
美國總務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 向聯邦政府供應日常物流服務。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 - 1957年創立,負責太空計劃,進行長期的民用以及軍用航空宇宙研究。
國家檔案記錄署(NARA,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 保存、管理美國歷史文獻遺產。
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 實施主要聯邦勞工法例(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兼受權預防或賠償非公平營業,保障員工成為和行使組織工會內的權利。
國家科學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 經金錢獎勵方式,支持科學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勵大專院校與全球各地工業及政府科研合作。
人事管理處(OPM,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 聯邦政府的人事機構;兼保持聯邦政府公務員的政治中立。
和平工作隊( Peace Corp)- 1961年成立,派出訓練的自願人士至海外,未來兩年協助發展中地區的基建。
小型企業總署(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1953年成立,協助美國小型及少數種族企業發展及生存。
社會保障總署(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 管理美國社會保障系統。
證券交易監管委員會(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保障證券投資者權利;規定上市公司須申報一切營運資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調查和檢控公司任何欺騙行為。
美國國際發展局(USAID,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管理提供外國經濟和人道援助的美國金錢。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向美國政府部門及國會提供貿易範疇的專門知識;及起訴違犯知識產權違例者。
美國郵政(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1971年起承擔全國郵政服務的自治公營機構;經萬國郵政聯盟互通國際郵件。
美國郵政價格委員會(Postal Rate Commission)- 1971年成立,專門提倡郵政價格及2007年將獲受更大監管權力。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 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Board)-1967年成立,專責陸、海、空及管線運輸的安全及事故調查。
美國總統辦事機構(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縮寫為 EOP),由美國總統的最親近的工作人員和向總統負責的各級助理組成。
副總統辦公室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
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
國家安全委員會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政策制定辦公室
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
改善環境質量委員會
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
白宮行政辦公室
美國的司法權力,賦予一個最高法院,以及國會可以隨時制定及設立的次等法院。司法機關的職責是,對向國會的立法提出異議或要求予以解釋的司法案件作出裁決,以及審理涉及觸犯聯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憲法的訴案中,聯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訴管轄權。聯邦法院還負責審理涉及一個州以上的或關係到一個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憲法為保障司法獨立,規定聯邦法官可在行為良好期間任職,實際上是直至他們死亡,退休或辭職。在職期間的法官犯法會像總統或其他聯邦政府官員一樣受到彈劾,美國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由參議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國會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萬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萬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美國最高等法院,也是憲法特別設立的唯一法院,設立於首府華盛頓,法官人數為九位,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數千宗入稟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審理約一百五十宗,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釋或者涉及國家立法的用意。這種司法監察的權力,並非憲法特別規定,而是法院根據它對憲法的解釋得出的理論。
上訴法院其設立目的是為了便利案件的處理及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全國共劃分為11個上訴區,每區設有一個上訴法院,每一上訴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顧名思義,上訴法院複審地方法院的判決。
地方法院全國五十州劃分有八十九個地方法院,訴訟當事者能就近進行訴訟,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二十七位法官,這些法院所處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違犯聯邦法律的行為。
特別法庭除了聯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權外,另有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法庭,例如申訴法庭對那些向美國提出的賠償申訴作出判決。關稅法庭對涉及進口貨物的稅款或限額的民事訴訟享有獨家的裁判權,另外還有關稅及專利權的上訴法庭,以聆訊不服關稅法庭及美國專利局判決的上訴申請。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聯邦政府將所有立法權力賦予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的國會。
• 眾議院
美國國會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 參議院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美國每一州於聯邦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所以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且除非是為了在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容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章)。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議場坐落於首都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莊北翼。眾議院則在同一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1776-1787年的美國為邦聯制國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改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有統一的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衝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徵稅,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為州政府保留。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徵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具體許可權,200年來不斷有所變化完善。
• 州政府
殖民地獨立之前,都是由英國君主管轄。在美國成立之後、憲法確立之前這段時間,各州實際上處在自治的狀態。所以在當時“費城制憲會議”上,各州的代表一邊決定成立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機構,一邊又強調維護各州的權利。
總體上來講,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內的事務應完全由該州政府決定如何處理,包括州內傳媒、財產、工商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眾工作條件等。聯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須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內法律絕對不允許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層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條約。
州際和聯邦行政上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幾年,聯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產和城市發展等領域中也開始擴展自己的管轄範圍。不過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在兩級政府自願合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非聯邦將意志強加在地方州政府頭上。
同國家機構一樣,州層次上也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轄範疇都和國家層次上的對應機構大致相同。一個州的行政長官是“州長”(governor),由州內公民普選產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內布拉斯加州僅有一個立法機構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兩院。上院叫參議院(Senate),下院叫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House of Delegates或General Assembly)。不過混亂的是,有的州把整個立法機構都稱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兩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數州內,參議員4年任期,下院議員是2年。
各州的“憲法”雖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總體上都和聯邦憲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權宣言、組織政府的計劃等。在商業、銀行、公共設施和慈善機構經營等領域內,“州憲法”通常要比聯邦憲法更加細緻明確,不過規定最終權力屬於人民,也會將一些特定的準則和原則定為建立政府的基礎。
• 市政府
美國已經從原來的農業社會發展到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鎮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國行政體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更加直接貼近人民,管理一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如警務、消防、衛生、醫療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產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極為複雜。僅從人口上來講,紐約市一個城市就要大於50個州中的41個州。經常有人說,除美國總統外,最艱難的行政職位就是紐約市市長。市鎮政府的職能由州憲章規定,但在很多領域中,城市獨立於州獨自運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內,因為居民眾多管理極其複雜,同州、聯邦組織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類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過都有一個中央政務委員會(公民投票選岀)、一位行政長官(帶領下屬部門的部長)管理城市事務。市政府大體上可以分成三種:“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和“議會—經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這幾種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是美國最古老的市政府體制,一直到20世紀初期,幾乎所有的美國城市都是通過此方式管轄。結構和州、聯邦政府相仿,市長由民眾投票選出作為行政部門最高長官;負責立法的議會也是民眾選出,代表市內不同的區劃。市長指任市各部門的部長和其他官員,有的時候還需要議會通過。市長有權否決市法令,負責籌劃市運營的預算。議會則負責制定市法令,規定稅率,在不同部門分配資金。隨城市逐漸擴大,議會的席位也隨之添加。
委員會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機關合併在一起,人數通常三個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選出。每一位委員監督下屬一或多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情況。由一位委員擔任主席職位,通常也叫做市長,不過其實際權力和其他委員沒有區別。
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因為民選岀的官員不一定有專業的能力來處理城市中複雜多樣的問題,所以就僱用一位“經理”來解決這些事務。市經理必須擁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夠行使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分配撥款等等。
此體制正為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選用。民眾選舉岀一個小型議會,負責制定法律;同時僱用一位行政長官(即市經理)來管理城市事務。經理負責籌劃預算,監督大部分下屬部門。一般來說沒有任期限制,只要議會對其工作滿意,就可以一直幹下去。
• 郡政府
美國行政區劃中的“郡”(county)是州的一個下屬區劃,經常(但不是絕對)涵蓋兩個以上的城鎮和一些鄉村。事實上,美國多數的郡擁有比“市”更高的層級,因此不適合完全用中國的“縣”來相比。紐約市是個明顯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屬又劃分了5個獨立的郡。另一個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亞州的阿靈頓郡(Arlington),它與華盛頓特區隔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相望,郡內城市和郊區並存,僅由一個單一的郡政府管理,沒有下屬區劃。這種情況稱作“市郡聯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現在美國其它一些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舊金山市與郡(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與郡(City and County of Honolulu)等地。
美國大多數郡內,通常會選某個城鎮作為郡政府所在地。小型的郡內,官委會(郡政委員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區選出,惟大一些的郡內,其官員分別代表不同的選區。委員會負責徵收稅務,借貸款項,規定郡公務員的工薪,監督選舉,建築道路橋樑,管理國家、州、郡的福利項目等等。而在新英格蘭地區的幾個州內,郡僅僅代表地域區劃而已,並沒有任何政府管理職能。
• 村鎮政府
村鎮政府僅負責修建道路,供給水源,執法消防,建立衛生設施,垃圾、污水處理,稅收等當地事務,同時也要與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當地的教育體系。請注意在很多州內,“town”這個詞並不是特指“鎮”,僅僅是表達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語。另外在有一些州內,“town”就是“市鎮”的意思。也就是說“town”這個詞所涵蓋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盡相同的。
政府事務由一個選舉岀的議會或委員會管理,具體名稱各種各樣。委員會可以設立主席職位,主席作為行政長官進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眾選舉出一個市長。地方公務員可以包括文職、司庫、警察、消防、衛生和福利官員等。
• 其他地方政府
以上涉及的各層政府並沒有涵蓋美國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國人口調查局(商務部的下屬)統計,全美有超過84955個地方政府單位。
美國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眾自己進行的。隨著社會發展,很多任務也慢慢轉移到政府肩上,美國人也越來越依賴於政府的職能。殖民地時期,即使在大城市內警察和消防員也很罕見,政府不負責安裝路燈、清掃街道等工作。民眾都是各自為政,自我保護財產安全。
到了現代,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門來處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鎮,公安、消防、福利、衛生等事務也是由政府組織。因此造成美國國內各地的管轄權劃分極不統一。
很多美國制憲元勛當初都痛恨政黨這個理念,因為政黨更關心怎樣和對手競爭,而不是為國家著想。他們希望個體的公民能夠投票給個體的競選者,免受某些組織的影響,但歷史的發展卻完全沒有遵循他們的意志。到了18世紀90年代時,國內已經產生出了不同的治國理念,人們都在想方設法和自己政見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來贏得更加廣泛的支持。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追隨者將自己稱作“聯邦黨”。這些人希望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保障商業生產貿易的繁榮。而托馬斯·傑弗遜的追隨者稱自己為“民主共和黨”。他們支持建立一個非集權的農業共和國,聯邦政府僅擁有有限的權力。到1828年,聯邦黨作為一個組織已經消失,後為美國輝格黨所取代,此黨是因為反對安德魯·傑克遜而成立。另一方,“民主共和黨”變為“民主黨”,由此便產生了美國的兩黨爭霸現象,一直延續到了今天。因此美國儘管歷史不長,但其政黨的歷史卻很古老。
1850年代中,奴隸製成為美國政治舞台的中心問題,社會分歧很大,尤其是在關於西部新域是否應該允許奴隸制的問題上分裂更是極端尖銳。輝格黨採取了騎牆的態度,結果導致直接滅亡,1854年被美國共和黨所取代。而共和黨當時的主要政策就是要消滅美國國土上所有的奴隸現象。六年後,林肯贏得1860年大選,新生的共和黨第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當時的環境下,政黨的地位很高,是統治著全國的政治機構,因此黨派的理念就成為了大多數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對某黨的忠誠由父輩傳給子輩,黨派活動(包括大型宣傳活動、正裝行進活動、火炬遊行等等)是很多社區群體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到了1920年代,這種全民皆黨的熱鬧現象就已經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市鎮管理進行了改革,改善了行政機關的文職事務,通過了一系列反腐敗法案,為了抵消國家大會上政客的強大勢力,還建立了總統大選的初選制度……這些都有助於凈化了美國的政治環境,但同時也讓政治活動變得沉悶了許多。
與其他一些國家相比,美國的政黨內部組織非常鬆散,原則上是一部“選舉機器”,平時不發生太大功能,只有在各級選舉時才組織運作。尤其是兩個大黨在全國層次上根本沒有正式的組織來控管會員、活動、政策制定等事宜,不過由一些州層次的組織負責管理此類事務。所以如一個美國人說自己是民主黨或共和黨,這其中的意義和一個英國人說自己屬於工黨或保守黨是有很大不同的。美國選民可以自由註冊成為某個黨派的成員,可以自由投票給某個黨派,不過這些都無法限定選民的選擇,也不會帶給該選民針對該黨派任何特殊的權利或義務。選民可以今天參加一個當地的某黨會議,明天又參加另外一個黨的。同樣地,登記的選民也可以依法、依程序“隨時”變換政黨。
當某人決定競選時,他/她的黨派身份就變得正式起來。在大多數州內,這就意味著他/她想要獲得某個黨派的提名,並參加初選來競選某個職位。接下來各黨派內負責選舉的委員會就會選擇究竟同意哪一位候選人來獲得提名。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要參加初選的投票者來決定,而且想要知道誰會去投初選的票是非常困難的。
這種體制就造成美國各政黨內部的中央組織都十分軟弱,也幾乎沒有一個共同的意識形態指導,只有在一些大小問題上意見是相同的而已。只要某個人在初選中一旦勝出,無論他/她是否過河拆橋、是否突然變臉公開反對此黨派的政策,這個黨派也根本沒有辦法阻止其獲得正式黨員的身份。
在聯邦層次上,兩個大黨都有自己的全國委員會,功能是籌款、組織宣傳活動,尤其是積極準備總統大選。委員會的成員構成都不同,但都主要由州層黨派的代表、附屬組織和其他黨派重要人士組成。不過全國委員會並沒有權力去指導黨派內個人的行動。因此,雖然每個黨都有一個主席,但這個主席並不真正是此黨派的“領導”,一般也很難說誰掌握住美國政黨中的領導權。通常那些遊說其他會員追隨自己領導的人可以視作是黨派的領導。不過經常來講,官居高位的人是實際上的黨派領導人,比如美國總統、上下兩院的領袖等。而且說是“領導”,也要別人自願跟隨才可以,無法強求。
兩黨都有單獨的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最重要的委員會要算“國會山委員會”(Hill committees),負責選舉岀競逐國會的議員。
全國性質的大黨在五十個州都有自己的分部,根據各州法律不同隨之更換組織結構和工作職能。
究竟為什麼兩黨制會在美國發展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大多數官員都是從單一代表制的地方區劃中選舉出來的,而這種制度叫做“最多票數當選法”(又稱“第一過桿制”),也就是說誰得到最多的選票就獲勝,並不按比例計算。這種制度對兩強爭霸的局面起到了推動作用:一家政黨執政,另一家在野;如果在野的黨派聯合起來,就有可能下次擊敗當前的執政黨。有的時候第三黨也會衝出來,贏得自己一席之地,並保持一段時間。近年來美國最成功的第三黨是H.羅斯·佩羅(H. Ross Perot)的美國改革黨,1996年總統大選時曾贏得8%的選票。佩羅自己在1992年總統大選時贏得了19%的選票,不過當時改革黨還未成立。另一個表現不俗的小黨派是美國自由黨(US Libertarian Party),在全國擁有超過400個選舉出的官職。傑西·文圖拉(Jesse Ventura)1998年當選明尼蘇達州州長,成為第一個贏得州層官職的改革黨人。其他還有兩位無黨派人士擁有州層官職:參議員詹姆斯·傑佛玆(James Jeffords)和眾議員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兩人都是佛蒙特州的(佛蒙特只有一個眾議院席位)。大多數小黨派生存很困難,因為兩個大黨經常採用這些小黨最受選民歡迎的某些主張,從而奪走小黨派的選民。
波多黎各有自己單獨的政黨,主要有波多黎各新進步黨、波多黎各人民民主黨和波多黎各獨立黨。
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於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限制的。聯邦憲法和法律一方面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權利;另一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權利也有規定。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首先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選舉人(人數與本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等),再由各州選舉人同時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正、副總統。議員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制。眾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參議員最初由各州議會選舉,1913年生效的第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州長、議員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員都由選民選舉產生。各級選舉一般都由兩黨包辦。為了保證兩黨的統治地位,一般實行單名選區制和多數代表制。
1787年,美國制定並頒布了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該憲法將國家元首(總統)的選舉權交給了人民。兩百多年來,美國的選舉制度隨著美國的政治氣候變化而變化,產生了許多不成文的習慣。原憲法和不成文的習慣同時生效,使美國總統選舉變得更加複雜。為幫助廣大同學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準確把握教材的相關知識,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作簡要介紹和分析。
• 從選舉過程看
美國的總統選舉有嚴格的程序,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美國的總統選舉從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前期競選準備到正式大選,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但實質性的選舉主要包括四個階段:
自由女神像
第二階段,確定總統候選人。總統選舉年的7、8月份,民主黨和共和黨分別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大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本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事實上,在各州的預選過程中,總統候選人的優勢已基本明確,全國代表大會不過是為選舉的優勝者履行一下正式手續而已。
第三階段,展開競選。總統選舉年的9至11月份是民主黨和共和黨候選人的競選階段,總統競選是美國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在競選中兩黨候選人動員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手段為自己拉選票,為最後競選成功奠定基礎。
第四階段,總統大選。總統選舉年的11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后的星期二是美國總統大選日,這一天,各州選民到指定的選票站選舉總統選舉人。
總統選舉人被選出后,組成選舉團,於12月的第二個星期三后的第一個星期一在本州首府集會,分別選出正副總統;次年1月6日下午1時,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全體議員在眾議院集會,由參議長主持開票,當眾公布選舉結果;當選的正、副總統於1月20日宣誓就職。
• 從選舉方式看
美國的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制度,屬於間接選舉
許多人認為,美國總統是在總統大選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其實不然,美國實行的是間接選舉制,即由選民選出總統選舉人,再由總統選舉人選出總統。由於選民在推舉選舉人時,已經明確表示選某一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因此,美國總統雖為間接選舉,卻有直接選舉的意義。
另外,總統選舉人制度作為美國總統選舉中的一項獨特的制度,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諸如,各州選舉人的數目同本州在國會裡的議員人數相等,一些大州議員人數多,選舉人數目也就多;選舉人的選舉實行“勝者得全票制度”,就是說,如果某黨獲得一個州的多數選舉人票,則該黨就獲得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等等。
• 政權組織形式
美國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制度,總統選舉與國會選舉分別進行
美國是總統制共和制國家,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一樣,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制。美國總統與國會不僅在權力上相互牽制,而且在產生途徑上也各不相同。美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總統選舉每四年一次,稱為“大選”;國會選舉則是兩年一次,稱為“中期選舉”。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其中,眾議院議員435名,任期2年,每兩年全部改選;參議院議員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所周知,美國總統選舉獲勝的黨是執政黨,但執政黨並不一定是國會中的多數黨,執政黨往往在國會的一院或兩院中佔少數席位。當總統所在的黨在兩院中均佔少數席位時,美國的總統被稱為“跛鴨總統”。
• 從政黨制度看
美國實行兩黨制,總統選舉是政黨選舉與公民選舉交融結合進行的
美國是兩黨制國家,其總統的選舉產生與國內的兩大政黨密不可分。美國總統選舉實際上是決定由哪個政黨執掌政權,成為新的執政黨,這是美國兩黨實現輪流執政的一種方式。美國的總統選舉主要是由民主黨和共和黨運作和控制的。兩黨的總統候選人必須是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總統候選人是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的,要想被確立為總統候選人,首先必須在黨內擊敗其他的競爭者;總統候選人能否在總統競選中獲勝,除其個人因素外,也與本黨有密切聯繫,總統候選人所在黨的威信、形象直接會影響到他的支持率;“勝者得全票制度”則保證了兩大政黨對總統選舉結果的控制。在個別情況下,作為總統候選人,也可以是一些小黨成員或無黨派人士,但這些總統候選人獲勝的可能性很小。而兩大政黨人多勢眾、勢力強大,這就保證了各州的選舉人票落入兩黨手中。
美國總統選舉雖然操縱在兩大政黨手中,但並非與美國的公民沒有關係。美國公民擁有選舉權,總統選舉人是由公民直接選出的。總統候選人為了在選舉中獲勝,就必須爭取選民,在選民中樹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選民的口號和綱領,甚至向選民作出某些承諾。選民的向背,最終決定總統候選人競選的成敗。總之,兩黨的總統候選人雖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推舉,但能否當選總統是由公民選舉決定的,並非由兩黨決定。
• 從階級本質看
美國的總統選舉是典型的金錢選舉,體現了資產階級統治的國家性質
金錢是進入白宮的鑰匙,這從近幾十年來美國當選總統的情況和歷屆總統競選的費用中可以得到充分體現。
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9位美國總統,大多是富豪。其中,肯尼迪是波士頓財團的大資本家,約翰遜和卡特是大農場主,里根是有名的富翁,布希家族則是美國的製造業巨頭。因此,說美國政府是“富豪內閣”是再恰當不過了。
• 從競選費用看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總統的競選費用急劇增加。1964年美國總統競選費用為2億美元,1968年是3億美元,1972年為4億美元,1976年達到5.4億美元,1980年高達10億美元,1996年達到創記錄的11.4億美元。美國總統競選費用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總統候選人個人擁有雄厚的財力;二是政府補助;三是來自大財團和社會各界的捐款。雖然美國的《競選運動資助法》規定,個人直接給總統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美元,團體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但一些大財團通過各種途徑鑽法律的空子,為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提供資金,與總統候選人進行“金錢與政策”的交易。難怪有人說美國的總統選舉是“錢舉”。
從捐款對象來看,總統選舉並非為“錢舉”。通常競選人擁有自己的競選理念,且需要迎合大部分人的理念。而競選人募捐通常並非因為捐款人捐款而輕易改變理念,而只是從大部分人理念中綜合一種理念進行推廣,在此基礎上進行募捐。任何人捐款往往也看競選人的理念是否和自己的理念是否一致或者大致一致。如果一致則會捐款,如果不一致則一般不願捐款。因為捐款人數在歷史中通常呈現增多的趨勢,故此總的捐款規模在不斷擴大。捐款規模的增大從一定程度上顯示了選民對選舉的重視。
雖然有財團企圖控制選舉,但是財團的資金在全國選民的資金中所佔比例通常較小。且在言論自由的情況下,財團的捐款會受到選民的注意和揭穿,故此,財團通常非常難以控制選舉。如果一個財團支持的競選人無法贏得選民支持,那麼通常意味著財團支持的資金在選舉過程中打了水漂了。所以財團控制選舉的說法事實上很難成立。
●從思想取向層面來看
美國兩大政黨分別代表兩種差別極大的政治哲學:民主黨--自由主義;共和黨--保守主義。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在不同的國家裡有不同的含義,即使在美國也有不下幾十種定義。一般說來,美國當代的自由主義理論推崇革新、容忍與社會平等,主張觀念、制度和法律應隨社會環境之改變而變遷;而保守主義思想則強調文化延續性,注重傳統價值、社會穩定與宗教之作用。
在具體政治領域,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最大分歧莫過於“大政府”與“小政府”之爭。保守主義理論從維護個人自由這個基點出發,堅信政府權力之擴大即意味著個人自由之縮小。這種理論認為,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對社會問題的涉入必定會危及美國文明的根基-個人自由。更有甚者,保守主義理論還認為聯邦政府的社會福利、高開支、高稅收、及保護少數民族權益等政策均不同程度的造成或深化了美國的社會經濟問題,如生產率下降,通貨膨脹,中上階級收入減少,商企界投資熱情不高,懶人依賴政府救濟等等。
與此相反,自由主義理論認為,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導致了嚴重的貧富不均、高失業與一系列其它問題,而高度發達的科技與經濟發展並沒有明顯改變美國社會不平等現象,如種族歧視,婦女權益得不到足夠保護等。因此,自由主義理論深信,美國社會的急迫問題不是個人權利受到侵犯,而是社會不平等沒有得到糾正。同時,自由主義理論還認為,美國諸多的社會經濟問題如此之嚴重,如此之深刻,非得政府出面參與解決不可。換言之,自由主義理論堅信政府權力不是造成美國社會經濟問題的原因,而是消除這些問題之重要手段。
由於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對大、小政府持不同意見,近幾十年間,共和黨和民主黨在諸如撥款、稅收、政府調控經濟、民權保障、槍支管制、環境保護等問題上明爭暗鬥,針鋒相對。美國兩大政黨關於政府權力大小之分歧在大選年顯得最為突出。 1980年,羅納德·里根以“小政府”,作為其競選基調,猛烈抨擊民主黨的社會經濟政策,認為自由主義派的高開支,高稅收及“福利社會”政策導致了高速貨膨脹、高失業、高利率、高國債與低速增長。1988年,喬治·布希挾里根保守主義當權八年之餘威,再次祭起“小政府”旗幟,信誓旦旦地向全國選民保證, “ Read My Lips No New Taxes”, 1992年,民主黨時來運轉,比爾·柯林頓利用美國經濟不景氣而布希政府應對無力之機,又向全國選民開出沉寂了十二年的“大政府”藥方,強調政府必須採取強有力措施,以幫助人們渡過難關。振興經濟,走出蕭條。從以上三例來看,“大政府”與“小政府”的藥方均為有效,因為美國兩大政黨在政府權力與作用問題上早已界線分明,只要社會條件與時機有利,爭得中間勢力同情,政治鐘擺的方向將會很明顯。
美國兩大黨關於大、小政府之爭在國會立法中表現得同樣激烈。儘管有議員跨黨投票現象,總的說來,共和黨和民主黨對與政府權力有關的議案的表決通常是營壘分明。柯林頓1993年當政后,其刺激經濟的法案在參議院遭到共和黨議員封殺,其聯邦赤字減縮法案也受到參眾兩院共和黨議員一致抵制。在布希執政期間,民主黨雖在參案兩院佔有優勢,成功地通過了幾十個法案,但由於共和黨佔據白宮,布付利用總統權力將那些與“大政府”有關的法案一一加以否決。四年期間,布希總共否決了近三十個國會兩院所通過之法案,只有關於政府對有線電視價格施加控制的一個法案後來又被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成為法律,其餘均為夭折。柯林頓一入主白宮,民主黨議員急忙又將被布希否決的一些法案重新通過(如“Family Leave Bill”),交由民主黨總統順利簽署。關於大、小政府的黨派之爭並不限於聯邦國會,在美國五十州的州議會裡,類似的情形同樣存在。
民主黨與共和黨,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關於大、小政府的爭執實際上已經延續了一個世紀。在十九世紀末美國工業化、城市化興起的所謂“鍍金年代”里,共和黨佔盡上風,政府對經濟放手不管,任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等壟斷形式自由發展,這個時期國會所通過的幾個“反托拉斯法”也只不過是虛晃一槍。二十世紀初葉美國興起“進步主義”運動,試圖解決伴之工業化、城市化而來的種種社會弊病,如政治腐敗、商企巨子壟斷豪奪、工人工作環境惡劣、工資低、工作日長,農民生計維艱等。“進步主義”是一個改良主義運動,它的理論基礎是剛誕生不久的美國哲學--實用主義。這個哲學流派的集大成者約翰·杜威開美國現代自由主義先河,明確主張利用政府力量幫助消除社會弊病。由此而進,美國現代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關於大、小政府之爭的帷幕正式拉開,政權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