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美術家協會

1956年成立的群眾性團體

內蒙古美術家協會,原名中國美術家協會內蒙古分會,成立於1956年8月。

歷史沿革


內蒙古美術家協會是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自願組成的群眾性專業美術團體。在業務上,受中國美術家協會指導;在行政上,隸屬於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
中國美術家協會內蒙古分會,為具有國家幹部編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下撥事業經費、屬中共自治區黨委領導的國家全額事業單位。1990年,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中國美術家協會內蒙古分會正式更名為內蒙古美術家協會。至2006年止,內蒙古美術家協會有在編駐會幹部5人,財務、人事等由內蒙古自治區文聯統一管理。
協會辦公地址為:呼和浩特新華大街43號內蒙古美術家協會;郵編:010010
自1956年8月在呼和浩特召開首屆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工作者代表大會以來,50年間,共召開7次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7屆協會領導機構。成立了中國畫、油畫、版畫、水彩粉畫、藝術設計、少兒美術藝術委員會等6個自治區美術專業創作學術機構。截至2006年底,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由1956年協會成立時的1名,發展到140名;內蒙古美術家協會會員由首批54名,發展到1126名。

主要任務


內蒙古美術家協會主要工作任務是: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創作工作;
組織、舉辦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作品展覽工作;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創作評獎工作;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專業考級工作;
負責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入會推薦工作,內蒙古美術家協會會員入會審批工作;
負責組織各項全國美展中自治區參展作品的選送工作;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創作理論研討、講座等工作;
組織、出版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作品集、美術家協會會刊等工作;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美術界與國內、外的美術交流展及美術活動;
組織、舉辦各類全區性、專題性筆會、書畫聯誼會;
維護會員的各項社會權益;
1.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創作工作;
2.
組織、舉辦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作品展覽工作;
3.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創作評獎工作;
4.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專業考級工作;
5.
負責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入會推薦工作,內蒙古美術家協會會員入會審批工作;
6.
負責組織各項全國美展中自治區參展作品的選送工作;
7.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創作理論研討、講座等工作;
8.
組織、出版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美術作品集、美術家協會會刊等工作;
9.
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美術界與國內、外的美術交流展及美術活動;
10.
組織、舉辦各類全區性、專題性筆會、書畫聯誼會;
11.
維護會員的各項社會權益;
12.
負責、落實自治區文聯、中國美術家協會及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美術創作、精神文明建設、民族文化大區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活動及工作任務。

協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和美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其宗旨是團結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和美術工作者,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為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奮鬥。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在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指導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會員
第三條 各盟、市美術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自治區內產業文聯(文協)的美術家協會及企事業團體單位經申請,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工作和居住的,在美術領域具有一定成就的美術家和美術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按期交納會費。團體會員和會員多年不從事美術活動、不交納會費、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六條 本會對發展我區美術事業做出貢獻的海外、區外美術家和對我區美術事業的贊助者授予“名譽會員”稱號。“名譽會員”稱號由本會主席團授予。對旅居海外或在國外留學的本會會員,如在海外仍堅持美術創作與研究,從事美術活動,仍保留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
第七條 本會的權利機構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八條 本會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委員若干名組成,經過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委員會負責召集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由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主席團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聘任協會名譽職務與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十條 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職務。名譽職務務由主席團提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協商產生。
四、任務
第十二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和美術家及美術工作者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加強道德修養,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組織和鼓勵會員進行業務知識的學習,深入生活,並通過各項會務活動,鼓勵和表彰在創作及理論研究上有突出貢獻的人才,發展和壯大我區美術創作隊伍,為出作品、出人才,繁榮社會主義美術事業服務。
第十四條 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美術家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美術家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
第十五條 本會致力於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友誼和平做出貢獻。
第十六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其他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委員會討論決定。

機構領導


第一屆

1956年8月13—15日內蒙古自治區首屆美術工作者代表會議在呼和浩特召開,宣布成立《中國美術家協會內蒙古分會》。
推選主席:尹瘦石
副 主 席:烏 恩 超 魯 耐勒圖
秘 書 長:官 布

第二屆

1960年12月10—17日召開中國美協內蒙古分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主任(主席):張繼堂
副 主 任(副主席):烏力吉圖 耶 拉 超 魯 耐勒圖 白 銘 盧 賓
秘 書 長:官 布

第三屆

1980年7月15—24日召開中國美協內蒙古分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68名,常務理事23名。
推選主席:文 浩
副 主 席:耶 拉 烏力吉圖 官 布 烏 恩 耐勒圖 旺 親 白 銘 盧 賓 金 高 妥木斯
秘 書 長:烏力吉圖(兼)
副秘書長:思 沁(1984年思沁任常務副主席,奎勇任秘書長)

第四屆

1988年12月9—11日召開中國美協內蒙古分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95名,常務理事26名,榮譽理事30名。
推選名譽主席:文浩
主 席:思 沁
副 主 席:妥木斯 耿永森 奎 勇 賈方舟 溫玉庭 包世學 薩因章 王延青
秘 書 長:托 婭
副秘書長:關麟英

第五屆

1996年7月27—28日內蒙古美術家協會召開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109名,常務理事28名。
推選主席:妥木斯
副 主 席:王延青 包世學 奎 勇 賈方舟 溫玉庭 納日松 周榮生 燕 傑(常務)
秘 書 長:托 婭
副秘書長:關麟英 白 鴿 應維江

第六屆

2001年9月11日內蒙古美協召開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120名。
推選主席:周榮生
副 主 席:王延青 王 榮 田宏圖 孫吉珍 蘇 和 烏厚斌 張峻德 明 銳 砂 金 奧 迪
秘 書 長:托 婭

第七屆

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協會第七屆主席團名單(2006年9月)
主 席 周榮生
副主席 蘇 和 吳厚斌 王 榮 砂 金 奧 迪 托 婭(女)
烏恩琪劇寶科 苗景昌 劉 江 董從民

第八屆

2011年6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美術家協會第八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隆重召開。
主席:周榮生
副主席:劉江劉國旗托婭蘇和、邵春光、陳晗晟、苗景昌、胡砂金、董從民、奧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