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物學會
北京植物學會
2、 2、會員義務 2、
北京植物學會由我國著名植物學家張景鉞、林鎔、湯佩松、婁成后等人發起,於1955年12月13日成立。本學會是團結廣大植物學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交流,普及植物學知識,反映植物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的一個學術性群眾團體。學會的歷屆理事長由張景鉞、錢崇澍、林鎔、李正理、高信曾、郭仲琛、崔克明先生先後擔任,現有會員兩千多人。學會受中國植物學會和北京市科協的領導,業務掛靠在北京自然博物館。
名譽理事長:高信曾 郭仲琛 崔克明
理 事 長:林金星
秘 書 長:饒廣遠
副秘書長:賀新強、冀連生
監 事 長:周雲龍
監 事:麻密(女)
學術委員會主任:張志翔
青年工作委員會主任:張怡
科普委員會主任:顧思本、
組織委員會主任:黃勁松
藥用植物專業委員會主任:李京生
學會辦公室:設在北京自然博物館
學 會 秘 書:冀連生
北京植物學會
2007年 北京林業大學建院十周年暨理科基地建設十周年慶典暨植物抗逆生理生態國際學術交流報告會”;
2006年 在北京召開的“北方七省市、自治區植物學論壇”、
“國際植物神經生物學”大會;
2005年“藥用植物的開發與珍稀植物的保護學術研討會”;
2004年 城市立體綠化與城市生態建設北京(國際)研討暨相關技術與設備展示會”;
2003年“居室環境與綠色生態”學術研討會、
“21世紀的藥用植物學及其科技產業化學術研討會”;
2001年“面向 21世紀首都綠化研討會”。
北京植物學會章程
(2008年4月27日)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植物學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北京地區的植物學工作者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植物學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交流,普及植物學知識,反映植物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八條:學會的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2、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
3、對北京地區植物科學的發展和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學諮詢;
4、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5、組織培訓有關植物學工作人員;
6、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7、舉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凡承認本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為會員:
1、講師、助理研究員和相當於講師、助理研究員的工程師、技師等及其以上的本專業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生畢業,在科研、教學、管理等部門,從事本門科學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而且有一定的科學技術水平者;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者。
3、對本門科學技術工作有突出成績和貢獻或對本門科學技術問題有特殊的經驗和見解者。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科學管理工作的幹部。
第十條:入會須經本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二份,由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學會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2、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執行決議、承辦委託事務、維護本會聲譽、積極參與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本會會費繳納的時間為每年二月至五月。個人會員會費,每年需要交納10元。如一次性交納會費200元,即可成為北京植物學會終身會員,頒發(終身)會員證,70歲以上會員(含70歲)免交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退會須報理事會備
案。違反本章程嚴重者,可勸其退會。被剝奪公民權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4、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立名譽理事長若干名,由上屆理事會提名、本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原則上由對本學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卸任理事長擔任。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7、其他事項。
8、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和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其執行機構。理事會由五十人左右組成。理事會推選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3-4人、秘書1人長及常務理事15-17人,並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規定的職責和學會日常的領導工作。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每屆改選時更替部分理事。理事長可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六條:監視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視長;
2.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
行。
第十七條: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致富、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由市科協撥款和掛靠、支撐單位資助與社會資助、會費、舉辦科技諮詢及科技服務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主要途徑: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普及科學知識、開展科技諮詢活動。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結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視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二十二條:變更程序
1.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
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革,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
續。
第二十三條:終止程序
1.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
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理部門和社團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案例註銷登記手
續。
4.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
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
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