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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
孫中山發表宣言
第二次護法運動后,孫中山開始考慮與共產黨合作的可能。1923年1月,孫中山與蘇聯政府全權代表越飛在上海會面,正式討論與共產黨合作。孫、越會面曾后發表《孫文越飛聯合宣言》。
同年年初,陳炯明部被擁護孫中山的滇、桂、和倒戈粵軍聯合組成的西路討賊軍擊敗,退守東江。孫中山得以在3月回廣州。12月29日,孫中山落實接受列寧和共產國際的協助重建大元帥府,共產國際派出鮑羅廷到廣州為孫中山顧問,以蘇共為模式重組中國國民黨。1924年1月,孫中山在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宣布實行聯俄容共政策,並發表《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在蘇聯援助下,於3月組建黃埔軍校,並以蔣中正為校長。
1924年1月23日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綱領性文件。這個宣言是在孫中山的組織指導下﹐由國共兩黨的代表共同制訂的﹐既反映了與會者的集體意志﹐也體現了孫中山晚年思想的發展。
在中國共產黨人的努力和具體幫助下,以解決改組問題為中心內容的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於1924年1月20日至30日在廣州召開。這次會議代表總額196人,到會165人。代表中一半由各省黨部選舉產生,一半由孫中山指定。其中共產黨員約佔40%。李大釗、陳獨秀、毛澤東、林伯渠、譚平山、王燼美、李維漢等人都以個人身份出席了大會。
宣言的內容分三部分﹕“中國之現狀”。總結了過去革命鬥爭的經驗﹐分析了中國的歷史和現狀﹐指出進行國民革命﹐實行三民主義“為中國唯一生路”﹐並對某些錯誤的和反動的政治流派如立憲派﹑聯省自治派﹑和平會議派和商人政府派﹐進行了分析和批判。“國民黨之主義”。以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革命政策的精神﹐重新解釋三民主義。關於民族主義﹐主張“一則中國民族自求解放﹔二則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提出了反對帝國主義和軍閥的革命任務。號召各民族共同努力﹐爭取革命成功﹐廢除民族壓迫﹐組織自由平等統一的國家。關於民權主義﹐主張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實行民主政治。指出國家政權“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者得而私也”。表明要發展各革命階級聯合的共和制度。關於民生主義﹐其原則﹐一是平均地權﹐即由國家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以防止“土地權之為少數人所操縱”﹔“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二是節制資本﹐即將本國人和外國人在華舉辦的獨佔性或規模過大的企業改為國家經營管理﹐使私人資本不能操縱國計民生﹔“工人之失業者﹐國家為之謀救濟之道”。在分析農民﹑工人的狀況后提出:“國民革命之運動﹐必恃全國農夫﹑工人之參加﹐然後可以決勝。”規定要全力幫助農夫﹑工人運動﹐注意吸收農夫﹑工人參加國民黨組織等。“國民黨之政綱”。規定了國民黨對外和對內的基本政策。對外提出廢除帝國主義與清政府及軍閥政府所訂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取消其在華攫取的特權﹔對軍閥政府損害人民利益所借外債不負償還之責。對內政策規定實施三民主義的各項政治經濟制度﹐如規定“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等各項自由權利﹐改良農工勞動者的生活﹐及其組織團體﹐“並扶助發展”等。
《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
宣言包含了反帝反封建的內容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的精神﹐把舊三民主義發展為新三民主義﹐因而成為國共兩黨進行合作的共同政治基礎。
全文如下:
一 中國之現狀
中國之革命,發軔於甲午以後,盛於庚子,而成於辛亥,卒顛覆君政。夫革命非能突然發生也。自滿洲入據中國以來,民族間不平之氣,抑鬱已久。海禁既開,列強之帝國主義如怒潮驟至,武力的掠奪與經濟的壓迫,使中國喪失獨立,陷於半殖民地之地位。滿洲政府既無力以御外侮,而鈐制家奴之政策,且行之益厲,適足以側媚列強。吾黨之士,追隨本黨總理孫先生之後,“知非顛覆滿洲,無由改造中國,乃奮然而起,為國民前驅;激進不已,以至於辛亥,然後顛覆滿洲之舉始告厥成。故知革命之目的,非僅僅在於顛覆滿洲而已,乃在於滿洲顛覆以後,得從事於改造中國。依當時之趨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專橫宰制過渡於諸民族之平等結合;政治方面,由專制制度過渡於民權制度;經濟方面,由手工業的生產過渡於資本制度的生產。循是以進,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國,變而為獨立的中國,以屹然於世界。
然而當時之實際,乃適不如所期,革命雖號成功,而革命政府所能實際表現者,僅僅為民族解放主義。曾幾何時,已為情勢所迫,不得已而與反革命的專制階級謀妥協。此種妥協,實間接與帝國主義相調和,遂為革命第一次失敗之根源。夫當時代表反革命的專制階級者實為袁世凱,其所挾持之勢力初非甚強,而革命黨人乃不能勝之者,則為當時欲竭力避免國內戰爭之延長,且尚未能獲一有組織、有紀律、能了解本身之職任與目的之政黨故也。使當時而有此政黨,則必能抵制袁世凱之陰謀,以取得勝利,而必不致為其所乘。夫袁世凱者,北洋軍閥之首領,時與列強相勾結,一切反革命的專制階級如武人官僚輩,皆依附之以求生存;而革命黨人乃以政權讓渡於彼,其致失敗,又何待言!
袁世凱既死,革命之事業仍屢遭失敗,其結果使國內軍閥暴戾恣睢,自為刀俎,而以人民為魚肉,一切政治上民權主義之建設,皆無可言。不特此也,軍閥本身與人民利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為軍閥者,莫不與列強之帝國主義發生關係。所謂民國政府,已為軍閥所控制,軍閥即利用之結歡於列強,以求自固。而列強亦即利用之,資以大惜款,充其軍費,使中國內亂糾纏〔紛〕不已,以攫取利權,各占勢力範圍。由此點觀測,可知中國內亂,實有造於列強;列強在中國利益相衝突,乃假手于軍閥,殺吾民以求逞。不特此也,內亂又足以阻滯中國實業之發展,使國內市場充斥外貨。坐是之故,中國之實業即在中國境內,猶不能與外國資本競爭。其為禍之酷,不止吾國人政治上之生命為之剝奪,即經濟上之生命亦為之剝奪無餘矣。環顧國內,自革命失敗以來,中等階級頻經激變,尤為困苦;小企業家漸趨破產,小手工業者漸致失業,淪為游氓,流為兵匪;農民無力以營本業,至以其土地廉價售人,生活日以昂,租稅日以重。如此慘狀,觸目皆是,猶得不謂已瀕絕境乎?
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後,以迄於今,中國之情況不但無進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勢。軍閥之專橫,列強之侵蝕,日益加厲,令中國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獄。此全國人民所為疾首蹙額,而有識者所以榜徨日夜,急欲為全國人民求一生路者也。
然所謂生路者果如何乎?國內各黨派以至於個人暨外國人多有擬議及此者,試簡單歸納各種擬議,以一評騭其當否,而分述於下:一曰立憲派。此派之擬議,以為今日中國之大患在於無法,苟能借憲法以謀統一,則分崩離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憲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眾之擁護,假使只有白紙黑字之憲法,決不能保證民權,俾不受軍閥之摧殘。元年以來嘗有約法矣,然專制餘孽、軍閥官僚僭竊擅權,無惡不作,此輩一日不去,憲法即一日不生效力,無異廢紙,何補民權?邇者曹錕以非法行賄,屍位北京,亦嘗借所謂憲法以為文飾之具矣,而其所為,乃與憲法若風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憲法之先決問題,首在民眾之能擁護憲法與否。舍本求末,無有是處。不特此也,民眾果無組織,雖有憲法,即民眾自身亦不能運用之,縱無軍閥之摧殘,其為具文自若也。故立憲派只知求憲法,而絕不顧及將何以擁護憲法,何以運用憲法,即可知其無組織、無方法、無勇氣以真為憲法而奮鬥。憲法之成立,唯在列強及軍閥之勢力顛覆之後耳。
二曰聯省自治派。此派之擬議,以為造成中國今日之亂象,由於中央政府權力過重,故當分其權力於各省;各省自治已成,則中央政府權力日削,無所恃以為惡也。曾不思今日北京政府權力初非法律所賦予、人民所承認,乃由大軍閥攘奪而得之。大軍閥既挾持暴力以把持中央政府,複利用中央政府以擴充其暴力。吾人不謀所以毀滅大軍閥之暴力,使不得挾持中央政府以為惡,乃反欲借各省小軍閥之力,以謀削減中央政府之權能,是何為耶?推其結果,不過分裂中國,使小軍閥各佔一省,自謀利益,以與挾持中央政府之大軍閥相安於無事而已,何自治之足雲!夫真正的自治,誠為至當,亦誠適合吾民族之需要與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國全體獨立之後,始能有成。中國全體尚未能獲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能獲得自由,豈可能耶?故知爭回自治之運動,決不能與爭回民族獨立之運動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國以內,始能有自由之省。一省以內所有經濟問題、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惟有於全國之規模中始能解決。則各省真正自治之實現,必在全國國民革命勝利之後,亦已顯然,願國人一思之也。
三曰和平會議派。國內苦戰爭久矣,和平會議之說,應之而生。提倡而贊和者,中國人有然,外國人亦有然。果能循此道而得和平,寧非國人之所望,無如其不可能也。何則?構成中國之戰禍者,實為互相角立之軍閥,此互相角立之軍閥各顧其利益,矛盾至於極端,已無調和之可能。即使可能,亦不過各軍閥間之利益得以調和而已,於民眾之利益固無與也。此僅軍閥之聯合,尚不得謂為國家之統一也,民眾果何需於此乎?此等和平會議之結果,必無以異於歐戰議和所得之結果。列強利益相衝突,使歐洲各小國不得和平統一;中國之不能統一,亦此數國之利益為之梗也。至於知調和之不可能,而惟冀各派之勢力保持均衡,使不相衝突,以苟安於一時者,則更為夢想。何則?蓋事實上不能禁軍閥中之一派不對於他派而施以攻擊,且凡屬軍閥莫不擁有雇傭軍隊,推其結果,不能不出於爭戰,出於掠奪。蓋掠奪於鄰省,較之掠奪於本省為尤易也。
四曰商人政府派。為此說者,蓋鑒於今日之禍由軍閥官僚所造成,故欲以資本家起而代之也。雖然,軍閥官僚所以為民眾厭惡者,以其不能代表民眾也;商人獨能代表民眾利益乎?此當知者一也。軍閥政府託命於外人,而其惡益著,民眾之惡之亦益深;商人政府若亦託命於外人,則亦一丘之貉而已。此所當知者二也。故吾人雖不反對商人政府,而吾人之要求則在於全體平民自己組織政府,以代表全體平民之利益,不限於商界。且其政府必為獨立的不求助於外人,而惟恃全體平民自己之意力。
如上所述,足知各種擬議,雖或出於救國之誠意,然終為空談;其甚者則本無誠意,而徒出於惡意的譏評而已。
吾國民黨則夙以國民革命、實行三民主義為中國唯一生路。茲綜觀中國之現狀,益知進行國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詳闡主義,發布政綱,以宣告全國。
二 國民黨之主義
國民黨之主義維何?即孫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義是已。本此主義以立政綱,吾人以為救國之道,舍此末由。國民革命之逐步進行,皆當循此原則。此次毅然改組,於組織及紀律特加之意,即期於使黨員各盡所能,努力奮鬥,以求主義之貫徹。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孫先生之演說,及此次大會孫先生對於中國現狀及國民黨改組問題之演述,言之綦詳。茲綜合之,對於三民主義為鄭重之闡明。蓋必瞭然於此主義之真釋,然後對於中國之現狀而謀救濟之方策,始得有所依據也。
(一)民族主義國民黨之民族主義,有兩方面之意義:一則中國民族自求解放;二則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一方面。國民黨之民族主義,其目的在使中國民族得自由獨立於世界。辛亥以前,滿洲以一民族宰制於上,而列強之帝國主義復從而包圍之,故當時民族主義之運動,其作用在脫離滿洲之宰制政策與列強之瓜分政策。辛亥以後,滿洲之宰制政策已為國民運動所摧毀,而列強之帝國主義則包圍如故,瓜分之說變為共管,易言之,武力之掠奪變為經濟的壓迫而已,其結果足使中國民族失其獨立與自由則一也。國內之軍閥既與帝國主義相勾結,而資產階級亦眈眈然欲起而分其#余,故中國民族政治上、經濟上皆日即於憔悴。國民黨人因不得不繼續努力,以求中國民族之解放。其所恃為後盾者,實為多數之民眾,若知識階級、若農夫、若工人、若商人是已。蓋民族主義對於任何階級,其意義皆不外免除帝國主義之侵略。其在實業界,苟無民族主義,則列強之經濟的壓迫,自國生產永無發展之可能。其在勞動界,苟無民族主義,則依附帝國主義而生存之軍閥及國內外之資本家,足以蝕其生命而有餘。故民族解放之鬥爭,對於多數之民眾,其目標皆不外反帝國主義而已。帝國主義受民族主義運動之打擊而有所削弱,則此多數之民眾,即能因而發展其組織,且從而鞏固之,以備繼續之鬥爭,此則國民黨能於事實上證明之者。吾人慾證實民族主義實為健全之反帝國主義,則當努力於贊助國內各種平民階級之組織,以發揚國民之能力。蓋惟國民黨與民眾深切結合之後,中國民族之真正自由與獨立始有可望也。
第二方面。辛亥以前,滿洲以一民族宰制於上,具如上述。辛亥以後,滿洲宰制政策既已摧毀無餘,則國內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結合,國民黨之民族主義所要求者即在於此。然不幸而中國之政府乃為專制餘孽之軍閥所盤據,中國舊日之帝國主義死灰不免復燃,於是國內諸民族因以有杌隉不安之象,遂使少數民族疑國民黨之主張亦非誠意。故今後國民黨為求民族主義之貫徹,當得國內諸民族之諒解,時時曉示其在中國國民革命運動中之共同利益。今國民黨在宣傳主義之時,正欲積集其勢力,自當隨國內革命勢力之伸張,而漸與諸民族為有組織的聯絡,及講求種種具體的解決民族問題之方法矣。國民黨敢鄭重宣言,承認中國以內各民族之自決權,於反對帝國主義及軍閥之革命獲得勝利以後,當組織自由統一的(各民族自由聯合的)中華民國。
(二)民權主義國民黨之民權主義,於間接民權之外,復行直接民權,即為國民者不但有選舉權,且兼有創製、複決、罷官諸權也。民權運動之方式,規定於憲法,以孫先生所創之五權分立為之原則,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分立是已。凡此既以濟代議政治之窮,亦以矯選舉制度之弊。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適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若國民黨之民權主義,則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者所得而私也。於此有當知者:國民黨之民權主義,與所謂“天賦人權”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適合於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蓋民國之民權,唯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輕授此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藉以破壞民國。詳言之,則凡真正反對帝國主義之個人及團體,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權利;而凡賣國罔民以效忠於帝國主義及軍閥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權利。
(三)民生主義國民黨之民生主義,其最要之原則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權;二曰節制資本。蓋釀成經濟組織之不平均者,莫大於土地權之為少數人所操縱。故當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此則平均地權之要旨也。凡本國人及外國人之企業,或有獨佔的性質,或規模過大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銀行、鐵道、航路之屬,由國家經營管理之,使私有資本制度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此則節制資本之要旨也。舉此二者,則民生主義之進行,可期得良好之基礎。於此猶有當為農民告者: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國民黨之主張,則以為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並為之整頓水利,移殖荒激,以均地力。農民之缺乏資本至於高利借貸以負債終身者,國家為之籌設調劑機關,如農民銀行等,供其匱乏,然後農民得享人生應有之樂。又有當為工人告者:中國工人之生活絕無保障,國民黨之主張,則以為工人之失業者,國家當為之謀救濟之道,尤當為之制定勞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養老之制、育兒之制、周恤廢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輔而行之性質者,皆當努力以求其實現。凡此皆民生主義所有事也。
中國以內,自北至南,自通商都會以至於窮鄉僻壤,貧乏之農夫,勞苦之工人,所在皆是。因其所處之地位與所感之痛苦,類皆相同,其要求解放之情至為迫切,則其反抗帝國主義之意亦必至為強烈。故國民革命之運動,必恃全國農夫、工人之參加,然後可以決勝,蓋無可疑者。國民黨於此,一方面當對於農夫、工人之運動,以全力助其開展,輔助其經濟組織,使日趨於發達,以期增進國民革命運動之實力;一方面又當對於農夫、工人要求參加國民黨,相與為不斷之努力,以促國民革命運動之進行。蓋國民黨現正從事於反抗帝國主義與軍閥,反抗不利於農夫、工人之特殊階級,以謀農夫、工人之解放。質言之,即為農夫、工人而奮鬥,亦即農夫、工人為自身而奮鬥也。
中國為農業的國家,故軍隊多由農民徵集補充而成,乃不為民利捍衛,又不助人民抵抗帝國主義,而反為帝國主義所操縱之軍閥,以#賊人民之利益;國民黨於此,認為有史以來莫大之矛盾。其所以然之故,在於中國經濟落後,農民窮苦,不得已而受佣于軍閥,以圖幾微之生存。其結果,乃至更增貧困,加人民以壓迫,使流為土匪而不顧。欲除此種矛盾,使軍隊中農民真實之利益與其現在所爭之利益無相妨之弊,國民黨將於一般士兵及下級軍官中極力宣傳運動,使知真利所在,立成革命的軍隊,為人民利益而奮鬥。
凡助國民黨奮鬥以驅除民賊、建設自衛的革命政府之革命軍,國民對之當有特殊待遇。每革命軍人於革命完全成功之後,願意歸農,革命政府行將給以廣田,俾能自給而贍家族。
國民黨之三民主義,其真釋具如此。自本黨改組后,以嚴格之規律的精神,樹立本黨組織之基礎,對於本黨黨員,用各種適當方法施以教育及訓練,使成為能宣傳主義、運動群眾、組織政治之革命的人才。同時以本黨全力,對於全國國民為普遍的宣傳,使加入革命運動,取得政權,克服民敵。至於既取得政權樹立政府之時,為制止國內反革命運動及各國帝國主義壓制吾國民眾勝利之陰謀,芟除實行國民黨主義之一切障礙,更應以黨為掌握政權之中樞。蓋惟有組織、有權威之黨,乃為革命的民眾之本據,能為全國人民盡此忠實之義務故耳。
三 國民黨之政綱
吾人於黨綱固悉力以求貫徹,顧以道途之遠,工程之巨,誠未敢謂咄嗟有成;而中國之現狀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謀救濟。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準備實行政綱,為第一步之救濟方法。謹列舉具體的要求作為政綱,凡中國以內,有能認國家利益高出於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與明辨而公行之。
甲 對外政策
(二)凡自願放棄一切特權之國家,及願廢止破壞中國主權之條約者,中國皆將認為最惠國。
(三)中國與列強所訂其他條約有損中國之利益者,須重新審定,務以不害雙方主權為原則。
(四)中國所借外債,當在使中國政治上、實業上不受損失之範圍內,保證並償還之。
(五)庚子賠款,當完全划作教育經費。
(六)中國境內不負責任之政府,如賄選、僭竊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債,非以增進人民之幸福,乃為維持軍閥之地位,俾得行使賄買,侵吞盜用。此等債款,中國人民不負償還之責任。
(七)召集各省職業團體(銀行界、商會等)、社會團體(教育機關等)組織會議,籌備償還外債之方法,以求脫離困因頓於債務而陷於國際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對內政策
(一)關於中央及地方之許可權,采均權主義。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憲法,自舉省長;但省憲不得與國憲相抵觸。省長一方面為本省自治之監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揮,以處理國家行政事務。
(三)確定縣為自治單位。自治之縣,其人民有直接選舉及罷免官吏之權,有直接創製及複決法律之權。
土地之稅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應育幼、養老、濟貧、救災、衛生等各種公共之需要。
各縣之天然富源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資力不能發展興辦者,國家當加以協助。其所獲純利,國家與地方均之。
各縣對於國家之負擔,當以縣歲入百分之幾為國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超過於百分之五十。
(四)實行普通選舉制,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
(五)釐訂各種考試製度,以救選舉制度之窮。
(六)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
(七)將現時募兵制度漸改為徵兵制度。同時注意改善下級軍官及兵士之經濟狀況,並增進其法律地位。施行軍隊中之農業教育及職業教育,嚴定軍官之資格,改革任免軍官之方法。
(八)政府當設法安置土匪遊民,使為社會有益之工作。而其所以達此目的之一法,計可以租界交還中國國民后所得之收入充此用途。此之所謂租界,乃指設有領事裁判權之特別地區,發生“國中有國”之特別現象者而言。此種“國中有國”之現象,當在清除之列。至關於外人在租界內住居及營業者,其權利當由國民政府按照中國與外國特行締結之條約規定之。
(九)嚴定田賦地稅之法定額,禁止一切額外徵收,如厘金等類當一切廢絕之。
(十)清查戶口,整理耕地,調正糧食之產銷,以謀民食之均足。
(十一)改良農村組織,增進農人生活。
(十二)制定勞工法,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保障勞工團體,並扶助其發展。
(十三)於法律上、經濟上、教育上、社會上確認男女平等之原則,助進女權之發展。
(十四)勵行教育普及,以全力發展兒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學制系統,增高教育經費,並保障其獨立。
(十五)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私人所有上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
(十六)企業之有獨佔的性質者,及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鐵道、航路等,當由國家經營管理之。
以上所舉細目,皆吾人所認為黨綱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濟中國之第一步方法。
註釋:
據《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大會秘書處一九二四年二月印發本)
這個宣言由孫中山提交代表大會審查討論,在他主持下於一月二十三日表決通過。隨後幾天,大宣言仍繼續討論,並補入一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