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音樂家協會
吉林省音樂家協會
吉林省音樂家協會,原名中國音樂家協會吉林分會,前身為吉林音樂工作者協會,於1951年4月建立。
吉林省音樂家協會
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1年9月召開,主席陳受謙,副主席尹愛青、王英惠、王俊傑、馮伯陽、田雨春、劉毅、許民、張洪玉、李德武,秘書長許民(兼),推舉尹升山、朱廣慶、張式功、藍軍為名譽主席。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7年7月召開,主席馮伯陽,副主席尹愛青、王少君、王俊傑、田雨春、劉春梅、劉毅、許民、張洪玉、林成進,秘書長許民(兼),推舉尹升山、朱廣慶、張式功、藍軍、陳受謙為名譽主席。
成立以來,吉林省音協與省文化廳、省廣電局共同舉辦過多次歌曲、器樂曲創作比賽,先後推出歌曲《我是一個兵》、《老司機》、《美麗的心靈》、《科學的春天來到了》、《牧笛》(獲“五個一”工程獎)、《大漠之夜》(獲“五個一”工程和中國音樂“金鐘獎”金獎)、《美麗富饒的松花湖》、《我們在長春相遇》、《關東大秧歌》(獲2002年中國音樂“金鐘獎”作品獎);器樂曲《九歌-第一組曲》(獲全國第一屆交響樂評獎優良獎)、《編鼓與樂隊-跑火池》(獲全國第三屆民族器樂評獎三等獎)、《日月潭邊》(獲全國第三屆音樂作品評獎三等獎)、《鐵馬吟》(獲全國第六屆音樂作品評獎三等獎);影視歌曲《人說山西好風光》、《花兒為什麼這樣紅》、《友誼之歌》、《春雨蒙蒙地下》、《說一段往事給你聽》、《大雪小雪又一年》等優秀音樂作品。
從1961年到1981年間,音協同省文化廳共同舉辦過四屆“長春音樂會”,推出一大批優秀作品和演唱演奏人才。東北師大音樂學院青年教師朴薈霖在2004年第四屆中國音樂“金鐘獎”聲樂比賽中獲得銅獎。為其伴奏的東北師大音樂學院鋼琴專業研究生張佳佳獲優秀伴奏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音樂家協會是中共吉林省委領導的全省各民族音樂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紐帶,是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在政治、組織和業務上接受吉林省文聯的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吉林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為促進吉林省音樂事業的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吉林省音樂家協會是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其工作上的指導、協調,參與其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條 吉林省各市音樂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省內產業文聯所屬的音協經申請,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具備或相當於中級職稱的吉林省音樂工作者,在音樂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贊成本會章程,由兩名本會會員推薦並徵得各市音協或文藝院團的同意,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履行手續后,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的委託,負責聯繫吉林省音協在該地的會員。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主席團討論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根據需要召集,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日常會務工作。協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理事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工作變動後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主席團確認。
第十一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名譽主席,聘請顧問。
第四章 任 務
第十二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標準,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專業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十五條 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和發展。
第十六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十七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民族及民間的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八條 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與音樂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努力提高國民音樂素質。
第十九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積極促進國內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國內和各國音樂家之間的相互學習和友誼。
第二十一條 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財政撥款,會員會費,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