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

20世紀80年代,美國首先報道了一種在豬群中發生的新災難性疾病(Keffaber,1989,Loula,1991)。其臨床表現為母豬嚴重的繁殖障礙,斷奶豬普遍發生肺炎、生長遲緩以及死亡率增加的癥狀(Hill,1990)。當時該病病因不明,人們通常稱其為“神秘病”(MSD)(Hill,1990;Re-otutar,1989)。

簡介


該病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經迅速傳遍世界各個養豬國家,在豬群密集、流動頻繁的地區更易流行,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近幾年,該病在國內呈現明顯的高發趨勢,對養豬業造成了重大損失,已成為嚴重威脅我國養豬業發展的重要傳染病之一。

呼吸綜合征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是豬群發生以繁殖障礙和呼吸系統癥狀為特徵的一種急性、高度傳染的病毒性傳染病。

病原特點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PRRS)的病原體為動脈炎病毒屬的成員,是一種有囊膜的單股正鏈RNA病毒,病毒粒子呈球型,直徑為55~60納米。病毒有2個血清型,即美洲型和歐洲型,我國分離到的毒株為美洲型。病毒對酸、鹼都較敏感,尤其很不耐鹼,一般的消毒劑對其都有作用,但在空氣中可以保持3周左右的感染力。

傳播特點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的主要感染途徑為呼吸道,空氣傳播、接觸傳播、精液傳播和垂直傳播為主要的傳播方式,病豬、帶毒豬和患病母豬所產的仔豬以及被污染的環境、用具都是重要的傳染源。此病在仔豬中傳播比在成豬中傳播更容易。當健康豬與病豬接觸,如同圈飼養,頻繁調運,高度集中,都容易導致本病發生和流行。豬場衛生條件差,氣候惡劣、飼養密度大,可促進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的流行。老鼠可能是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原的攜帶者和傳播者。

臨症特點


各種年齡的豬發病後大多表現有呼吸困難癥狀,但具體癥狀不盡相同。
母豬染病後,初期出現厭食、體溫升高、呼吸急促、流鼻涕等類似感冒的癥狀,少部分(2%)感染豬四肢末端、尾、乳頭、陰戶和耳尖發紺,並以耳尖發紺最為常見,個別母豬拉稀,後期則出現四肢癱瘓等癥狀,一般持續1~3周,最後可能因為衰竭而死亡。懷孕前期的母豬流產,懷孕中期的母豬出現死胎、木乃伊胎,或者產下弱胎、畸形胎,哺乳母豬產後無乳,乳豬多被餓死。
公豬感染后表現咳嗽、打噴嚏、精神沉鬱、食欲不振、呼吸急促和運動障礙、性慾減弱、精液質量下降、射精量少。
生長肥育豬和斷奶仔豬染病後,主要表現為厭食、嗜睡、咳嗽、呼吸困難,有些豬雙眼腫脹,出現結膜炎和腹瀉,有些斷奶仔豬表現下痢、關節炎、耳朵變紅、皮膚有斑點。病豬常因繼發感染胸膜炎、鏈球菌病、喘氣病而致死。如果不發生繼發感染,生長肥育豬可以康復。
哺乳期仔豬染病後,多表現為被毛粗亂、精神不振、呼吸困難、氣喘或耳朵發紺,有的有出血傾向,皮下有斑塊,出現關節炎、敗血症等癥狀,死亡率高達60%。仔豬斷奶前死亡率增加,高峰期一般持續8~12周,而胚胎期感染病毒的,多在出生時即死亡或生后數天死亡,死亡率高達100%。
有一點需要注意:血清學調查證明,豬群中繁殖與呼吸綜合征陽性率高達40%~50%,但出現臨床癥狀的不過10%,目前對這種亞臨床感染的認識仍顯不足。

剖檢特點


剖檢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死豬,主要眼觀病變是肺瀰漫性間質性肺炎,並伴有細胞浸潤和卡他性肺炎區,肺水腫,在腹膜以及腎周圍脂肪、腸系膜淋巴結、皮下脂肪和肌肉等處發生水腫。
在顯微鏡下觀察,可見鼻黏膜上皮細胞變性,纖毛上皮消失,支氣管上皮細胞變性,肺泡壁增厚,膈有巨噬細胞和淋巴細胞浸潤。母豬可見腦內灶性血管炎,腦髓質可見單核淋巴細胞性血管套,動脈周圍淋巴鞘的淋巴細胞減少,細胞核破裂和空泡化。

診斷要點


根據病原、傳播特點、臨床癥狀及剖檢特點可做出初步診斷,但要注意與癥狀相似的一些病毒性傳染病相鑒別,如流感、細小病毒病、流行性腹瀉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是病毒性傳染病,確診必須進行血清學鑒定或病毒分離鑒定。
有關專家提供了一個直觀判斷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的基本原則,可以供臨床參考使用,如果豬場在14天內出現下述臨床指標中的2個,就可判定為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疑似病例:
1.母豬流產或早產超過8%;
2.死產占產仔數20%;
3.仔豬出生后1周內死亡率超過25%。

綜合防制


如前所述,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是病毒病,臨床上沒有特效藥物,只能採取對症治療的辦法加以控制。
1.對於體溫升高的病豬,可以使用30%安乃近注射液20~30毫升,地塞米松25毫克,青霉素320~480萬單位,鏈黴素2克,一次肌注,每日2次;或者每公斤體重用黃金1號0.1毫升、安妥注射液0.1毫升、安布注射液0.1毫升,分點肌注,每天1次,連用3天。
2.對於食欲不振的病豬,使用胃復安1毫克/公斤體重,維生素B120毫升,1次肌注,每天1次;對於食慾廢絕但呼吸平穩的病豬,可以使用5%葡萄糖鹽水500 毫升、病毒唑20毫升、VB10毫升,加入頭孢5號25~35毫克/公斤體重,混合靜注,另外肌注VC10毫升。
3.對於產後無乳的母豬,選用潔黴素180萬單位、50%葡萄糖50~100毫升靜脈注射,也可注射催產素3~5支。
4.對於繼發支原體肺炎的仔豬,可使用壯觀黴素或利高黴素15毫克/公斤肌注1~2個療程,每個療程5天。
5.對於繼發胸膜肺炎的仔豬,可採用速解靈2毫克/公斤體重,每天1次,連注3天。
另外,對病豬應進行有針對性的支持療法,以防止併發症的發生,使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可用10%葡萄糖或5%葡萄糖鹽水,配合使用阿莫西林、青霉素等抗生素。同時,還要加強豬舍衛生消毒和飼養管理工作,減少環境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增加日糧中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為減少應激反應,可在豬日糧中加入平安康,用量是每500公斤飼料添加1公斤,連用1周。

預防


1.及時注射疫苗。一般情況下,種豬接種滅活苗,而育肥豬接種弱毒苗。因為母豬若在妊娠期后三分之一的時間接種活苗,疫苗病毒會通過胎盤感染胎兒;而公豬接種活苗后,可能通過精液傳播疫苗病毒。弱毒苗的免疫期為4個月以上,後備母豬在配種前進行2次免疫,首免在配種前2個月,間隔1個月進行二免。小豬在母源抗體消失前首免,母源抗體消失後進行二免。滅活苗安全,但免疫效果略差,基礎免疫進行2次,間隔3周,每次每頭肌注4毫升,以後每隔5個月免疫1次,每頭4毫升。
什麼時候接種疫苗,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但若豬場存在病毒,在使用疫苗前,最好先對全場進行嚴格徹底的消毒,每天一次,連續5天,同時在飼料中添加復方磺胺嘧啶、金黴素400摩爾/升、阿莫西林200摩爾/升,連喂5天,使豬群體內毒素含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后再注射疫苗。
2.受疫情威脅的豬場,應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藥物,方法是:產前1周和產後1周,在飼料中添加支原凈100毫克/公斤加土霉素或金黴素300 毫克/公斤,也可添加SMZ,產後肌肉注射阿莫西林。仔豬在斷奶后1個月,用支原凈50 毫克/公斤加土霉素或金黴素150 毫克/公斤拌料飼餵,同時用阿莫西林500毫克/升飲水。
3.最根本的辦法是消除病豬、帶毒豬和徹底消毒豬舍(如熱水清洗、空欄消毒),嚴密封鎖發病豬場,對死胎、木乃伊胎、胎衣、死豬等,應進行焚燒等無害化處理,及時撲殺、銷毀患病豬,切斷傳播途徑。堅持自繁自養,因生產需要不得不從外地引種時,應嚴格檢疫,避免引入帶毒豬。
4.加強飼養管理,調整好豬的日糧,把礦物質(Fe、Ca、Zn、Se、Mn等)提高5%~10%,維生素含量提高5%~10%,其中VE提高100%,生物素提高50%,平衡好賴氨酸、蛋氨酸、胱氨酸、色氨酸、蘇氨酸等,都能有效提高豬群的抗病力。
另外,在母豬分娩前20天,每天每頭母豬投喂阿司匹林8克,直到產前一周停止,能減少流產的發生。

防治技術規範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是由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俗稱藍耳病)病毒變異株引起的一種急性高致死性疫病。各種品種、不同年齡和用途的豬均可感染,但以妊娠母豬和1月齡以內的仔豬最易感,育肥豬也可發病死亡。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農業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診斷、疫情報告、疫情處置、預防控制、檢疫監督的操作程序與技術標準。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與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防治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 診斷
2.1 診斷指標
2.1.1 臨床指標
體溫明顯升高,可達41℃以上;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等呼吸道癥狀;部分豬后軀無力、不能站立或共濟失調等神經癥狀;仔豬發病率可達100%、死亡率可達50%以上,母豬流產率可達30%以上,成年豬也可發病死亡。
2.1.2 病理指標
可見脾臟邊緣或表面出現梗死灶,顯微鏡下見出血性梗死;腎臟呈土黃色,表面可見針尖至小米粒大出血點斑,皮下、扁桃體、心臟、膀胱、肝臟和腸道均可見出血點和出血斑。顯微鏡下見腎間質性炎,心臟、肝臟和膀胱出血性、滲出性炎等病變;部分病例可見胃腸道出血、潰瘍、壞死。
2.1.3 病原學指標
2.1.3.1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分離鑒定陽性。
2.1.3.2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反轉錄聚合酶鏈式反應(RT-PCR)檢測陽性。
2.2 結果判定
2.2.1 疑似結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為疑似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2.2.2 確診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為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3 痊情報告
3.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豬出現急性發病死亡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報告。
3.2 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臨床懷疑疫情后,應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符合2.2.1規定的,判定為疑似疫情。
3.3 判定為疑似疫情時,應採集樣品進行實驗室診斷,必要時送省級動物疫控機構或國家指定實驗室。
3.4 確認為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應在2個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至省級動物疫控機構和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疫控機構按有關規定向農業部報告疫情。
3.5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確診結果,按規定公布疫情。
4 疫情處置
4.1 疑似疫情的處置
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生豬及其產品和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實施嚴格的消毒措施。對病死豬、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對發病豬和同群豬進行撲殺並作無害化處理。
4.2 確認疫情的處置
4.2.1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為發病豬所在的地點。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相對獨立的養殖圈舍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以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現疫情,以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疫情,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指疫點邊緣向外延3公里範圍內的區域。根據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免疫狀況、疫點周邊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等因素綜合評估后劃定。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4.2.2 封鎖疫區
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禁止生豬及其產品運出疫區。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4.23 疫點應採取的措施
撲殺所有病豬和同群豬;對病死豬、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
4.2.4 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5 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6 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病原進行分子流行病學分析,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評估。
4.2.7 解除封鎖
疫區內最後一頭病豬撲殺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現新的疫情;在當地動物疫控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終末消毒。經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
4.3 疫情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等),並歸檔。
5 預防控制
5.1 監測
5.1.1 監測主體
縣級以上動物疫控機構。
5.1.2 監測方法
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觀察、病原學檢測。
5.1.3 監測範圍
5.1.3.1 養殖場/戶,交易市場、屠宰廠/場、跨縣調運的生豬。
5.1.3.2 對種豬場、隔離場、邊境、近期發生疫情及疫情頻發等高風險區域的生豬進行重點監測。
5.1.4 監測預警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對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做好預警預報。
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對分離到的毒株進行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特性分析與評價,及時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1.5 監測結果處理
按照《國家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監測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國家動物疫控機構。
5.2 免疫
5.2.1 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免疫,免疫方案見《豬病免疫推薦方案(試行)》。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
5.2.2 養殖場/戶必須按規定建立完整免疫檔案,包括免疫登記表、免疫證、畜禽標識等。
5.2.3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定期對免疫豬群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消長情況及時加強免疫。
5.3 加強飼養管理,實行封閉飼養,建立健全各項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殺蟲滅鼠等工作。
6 檢疫監督
6.1 產地檢疫
生豬在離開飼養地之前,養殖場/戶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后必須及時派員到場/戶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證明;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2 屠宰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生豬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後方可入廠/場屠宰。檢疫合格並加蓋(封)檢疫標誌後方可出廠/場,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3 種豬異地調運檢疫
跨省調運種豬時,應先到調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調出地按照規範進行檢疫,檢疫合格方可調運。到達后須隔離飼養14天以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4 監督管理
6.4.1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疫情擴散。生豬及產品憑檢疫合格證(章)和畜禽標識運輸、銷售。
6.4.2 生產、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4.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屠宰、加工、經營、食用病(死)豬及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