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阿壩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簡稱阿壩州,是四川省的一個自治州,以少數民族為主要人口。位於四川西北部,與青海、甘肅交界處。全自治州以高海拔山區為主。其北部傳統上屬於安多地區,西部金川縣、小金縣傳統上屬於康區

轄區面積83,426平方公里,州政府駐馬爾康縣,下轄馬爾康金川小金阿壩若爾蓋紅原壤塘汶川理縣茂縣松潘九寨溝黑水等13縣。阿壩州是四川省第二大藏區和中國羌族的主要聚居區。

阿壩州有九寨溝、黃龍世界自然遺產。阿壩州被世界旅遊專家譽為世界生態旅遊最佳目的地。2012年入選“2012年度中國特色魅力城市200強”。

阿壩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鄉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和測繪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州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的編製、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鎮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全州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四川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州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鎮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維護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製、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州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
十二、管理全州測繪工作,負責全州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測繪工作證件、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歸口管理全州地籍測繪,指導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州各級行政區域測繪工作。
十三、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州規劃建設局的職責划入州城鄉建設住房局。
二、將測繪工作職責划入州城鄉建設住房局。
三、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前的評估職責划入州環境保護局。
四、將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含計程車行業管理)划給州交通運輸局。
五、取消、下放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鎮人民政府,州城鄉建設住房局進行行業指導。
七、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八、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九、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阿壩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機要、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城建檔案收集、立卷、歸檔、整理和管理工作,並按規定指導全州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信訪工作;負責重要文件、會議決議、領導指示的督辦工作,協調各科、室、站、支隊開展業務工作。協調組織相關科、室、站、支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退休人員的管理;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管理和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局機關支部開展理論學習。綜合管理中央和省、州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專項資金;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負責局行政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二、行政審批與政策法規科
指導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組織制定建築類企業、單位和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組織制定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計劃,負責組織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業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
三、城鄉規劃科(規劃督察辦公室)
擬訂州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製和監督實施州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製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承擔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和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的綜合協調、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製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州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審核工作;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參與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
四、城鄉建設科
指導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城鄉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鄉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及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制鎮的供水、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鎮道路、橋樑、河道、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防汛排澇、城鎮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及營運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公共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州鄉鎮和村莊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州重點鎮的建設。
五、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市場管理科(州住房改革辦公室)
擬訂全州住房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全州廉租房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製全州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州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和州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州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以及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參與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等房地產行業機構資質標準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州政府規定範圍內的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州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六、風景園林管理科
負責全州風景名勝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省級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和園林城鎮創建工作。
七、測繪科
負責全州勘察設計、諮詢、測繪單位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地籍測繪,指導測繪標誌的管理與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州各級行政區域測繪工作。
八、建築管理科(對外建築勞務管理科)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准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州外入州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出州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建築活動監督執法;負責州政府非經營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州建造師和建築施工企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編製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州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鎮地下空間規劃及開發利用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應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人員編製


阿壩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機關行政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3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州城鄉建設住房局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營運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