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山縣公安局

潛山縣政府工作部門

潛山縣公安局是主管全縣社會治安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執法勤務機構包含10個,分別是指揮中心、法制室、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刑事偵查大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交通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巡邏防暴大隊、消防大隊。

根據《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和《關於規範全省縣(市)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及中共安慶市委辦公室、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潛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慶辦發[2010]7號),設置潛山縣公安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二)掌握信息,調查、分析、預測全縣政情、社情,並研究對策。
(三)配合國家安全機關打擊特務、間諜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搞好敵對勢力對國內滲透活動的控制和調查。
(四)統一指揮和協調處理全縣重大刑事、經濟案件的偵破;處置重大案件、突發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五)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邊防證、槍支、爆炸和危險物品、出入境等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六)管理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七)指導和依法監督全縣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並對全縣各級保衛組織建設進行指導。
(八)組織實施到我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負責對行政、司法拘留人員和看守所關押人員的看管、教育工作。
(十)組織開展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和實施全縣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做好機關行政財務等後勤保障工作。
(十一)主管全縣公安通信機要工作和計算機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加強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督促全局的執法活動,查處本系統內的各類違法、違紀案件。
(十三)組織、規劃全縣公安隊伍的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以及公安宣傳教育訓練工作。
(十四)受理人民來信,做好接待來訪工作。
(十五)協助上級公安機關管理全縣消防隊伍,指導和管理森林分局和派出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執法勤務機構10個,綜合管理機構3個,監管場所2個,派出機構13個。
(一)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受理並及時處置全縣人民群眾的各類報警、求助;協助局領導指揮、調度各警種警力,處置各類緊急治安案(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及群體性事件;受理並處置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的電話投訴;負責收集和處理各類公安動態信息;負責110技防聯網報警工程建設和電腦技防報警受理及處置工作;負責為公安機關內部提供有關材料、信息;做好有關協查工作;協助局領導制訂和完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並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協調機關內設機構及派出機構的工作關係;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及時收集、整理、傳遞各類公安信息,綜合分析,彙報政情、社情(側重於社會治安情況);負責組織全局性工作會議、文書處理、公安保密、機要、通訊、圖像傳輸、檔案管理和保存;起草、審核全局工作計劃,編輯公安工作簡報,負責科技管理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指揮中心內設情報信息中心、110接警服務台、文秘檔案室、機要通信室。
2、法制室
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對刑事、行政執法和公安行政管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核、呈報工作;對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場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承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理賠工作;開展法制教育培訓和法律諮詢服務;認定執法過錯責任,提出糾正和處理意見;參與研究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治安案件等;負責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承辦來信來訪登記、辦理或轉辦、督辦、立案、分析工作。
3、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搜集、掌握、處理危害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研究提出意見和對策;偵察、控制、防範、處置危害社會政治穩定、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危害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原則的案件、事件;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要事件,防止被敵對勢力插手和矛盾發生激化、轉化,協助國家安全部門開展工作;對重點對象、重點部門和宗教、民族、文化等重點領域開展防範保衛工作;加強偵察隊伍建設,開展隱蔽力量和其他基層基礎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境外調研和專案派遣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宜。
根據上述職責,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內設辦公室、一中隊(國保中隊)、二中隊(反邪教中隊)。
4、刑事偵查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活動情況及規律特點,制定對策;負責本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刑事犯罪信息的收集、儲存、建檔、查詢工作;負責刑嫌人員的調控工作;負責痕迹、法醫現場勘察、檢驗、法醫諮詢鑒定、照錄像、文檢工作;為基層派出所(分局)提供刑事情報、刑事政策諮詢、刑偵業務培訓;負責禁種、禁販、禁吸毒品工作和涉毒案件偵查工作;負責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市局刑事警察支隊交辦的任務。
根據上述職責,刑事偵查大隊內設辦公室、刑事科學技術室(中隊)、梅城責任區刑警隊、天柱責任區刑警隊、機動中隊。
5、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特點及成因,擬定預防、打擊經濟犯罪對策;直接辦理縣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以及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根據上述職責,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內設辦公室、金融涉稅中隊、商貿中隊。
6、交通管理大隊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負責指導並依法管理全縣城鄉道路交通;組織實施全縣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處理交通事故工作;查處違反交通法規的治安案件,負責交通肇事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全縣公路巡邏,維護公路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負責全縣機動車輛安全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證、發牌和年審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交通管理大隊內設辦公室、宣傳教育中隊、事故處理中隊、車輛管理所(掛機動車駕駛員管理所牌子)、機動車技術檢測中心及五個執勤中隊(城關中隊、黃鋪中隊、天柱中隊、源潭中隊、黃柏中隊)。
7、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調查治安管理工作情況,預測治安動向,研究制定對策,負責偵破本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查處管轄的治安案件,參與處置緊急治安事件;指導查處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指導派出所、治保會的工作和建設;負責全縣危險品、槍支彈藥、特種行業及相關行業場所管理工作;參與文化市場管理;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省委、省政府等同級領導在我縣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重要外賓及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服兵役人員的政審工作;管理全縣戶籍、居民身份證和流動人口、暫住人口;負責全縣人口統計工作,開展人口信息計算機系統的推廣和應用,組織、協調、指導和參與對計算機及網際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偵察、查處工作,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案件的證據進行技術鑒定;負責指導、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管理、監察和保護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參與對計算機信息泄露、計算機病毒傳播及其它計算機災害事故的防範、處置工作;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網際網路用戶的備案工作;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等)的計算機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和檢查重點計算機信息單位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計算機安全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和研究信息安全對策和技術規範;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治安管理大隊內設辦公室、人口管理中隊、基層基礎指導中隊、機動中隊、網監中隊。
8、出入境管理大隊
承辦全縣公民因私事出囯(境)申請的審批和發證工作;負責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來我縣訪問、旅行、居留的行政管理工作,並管理、審批上述人員證件的簽證、簽注延期和定居申請;負責全縣“三資”企業、涉外賓館、飯店涉外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涉外事(案)件的處理;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根據上述職責,出入境管理大隊內設辦公室、一中隊、二中隊。
9、巡邏防暴大隊
負責縣城社會面治安巡邏和控制工作,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以及犯罪;受理群眾報警求助;參加重大節日、大型集會、文體安全保衛工作;參加處置各類突發性治安事件和暴力性案件;參加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參與處置災害事故並維持秩序;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根據上述職責,巡邏防暴大隊內設辦公室,三個巡邏防暴中隊。
10、消防大隊(加掛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牌子)
(二)綜合管理機構
1、政工監督室(加掛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編製管理、機構設置、人民警察的錄用和警銜的評授、晉陞;負責全局民警、工勤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教育訓練、技術職稱評定及福利、保險、崗位目標管理的檢查、考評等工作;協助組織部、人社局進行公務員的考核管理、核批工資;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的後勤服務和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公安機關的表彰獎勵工作;協助局黨組管理、考核、推薦局二級機構幹部;承擔局黨組會、民主生活會的會務等工作;負責婦女、共青團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新聞、影視報道宣傳及公安文化藝術等工作;負責公安院校招生的政審工作;協助局領導做好全局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全局民警的思想、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和各項創建活動。
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督察,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2、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局公安業務經費的撥款、審核和結算,負責監督各業務部門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編製年度經費預算,安排支出計劃,並對局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實施指導、監督;負責局機關的後勤行政事務、國有資產、房產的管理和基建工作;擬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的規劃、年度計劃和供應標準;承辦全縣公安機關各類交通工具和被裝、裝備的計劃、申報、採購、核發、報廢等工作,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
3、行政許可科
派駐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縣公安局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受理、辦理、送達;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全縣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參加縣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的聯審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涉及縣公安局審批的聯合辦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並實施涉及縣公安局管轄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告知承諾、綠色通道審批、網上審批、政務信息公開、網上諮詢回復等工作。
(三)監所機構
1、縣看守所
依據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員衛生和生活,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開展深挖犯罪,並承擔被判處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和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執行任務。
2、縣拘留所
負責管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並對其進行教育;及時掌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配合辦案單位做好與案件有關的行政、司法拘留人員的審查工作。
(四)派出機構
縣公安局設13個公安派出所城關、余井、源潭、黃柏、官莊、槎水、水吼、王河、油壩、黃泥、黃鋪、天柱山、經濟開發區(旅遊度假區)派出所(其中天柱山派出所和天柱山公安分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常(暫)住人口戶籍管理和特種行業、槍爆、危險物品、公共複雜場所治安管理;做好轄區重點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負責轄區內管制、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取保侯審等人員的監管工作;組織、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落實“防毒、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措施,維護轄區治安秩序;查處轄區一般治安案件和查破因果關係較明確的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偵查各類刑事案件;認真開展國內安全保衛基礎調查,建立覆蓋轄區的情報信息網路,及時了解、反映轄區的政情、社情;依法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轄區新兵政審工作;搞好社區的治安服務管理,推進安全文明小區建設;承辦縣公安局和鄉鎮(管委會)黨委、政府交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