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防醫學會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
12、一、會員 一、會員會費;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於1988年5月10日在廣州成立。1993年、1999年先後在廣州召開了第二、三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黃光華任首屆會長、劉鄒魯任第二、三屆會長。
團結和組織廣大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遵紀守法,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倡導良好醫德醫風;促進預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推廣,促進預防醫學人才的成長和科學水平的提高;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務。
1. 開展預防醫學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2. 大力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衛生知識水平,增強預防保健意識;
3. 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醫學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及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4.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的鑒定,技術標準的編審;
5. 發現和推薦中青年科技優秀人才,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6. 開發推廣預防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預防醫學適應市場經濟發展;
7. 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病、預防保健的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8. 積極引導會員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群眾防病治病做貢獻;
9. 熱心為會員服務,向政府反映預防醫學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1. 加強同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團體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省、市間和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現有會員9000多人,單位會員224個,專業委員22個。
1. 舉辦預防醫學學術交流會、學術講座
2. 開展相關專題宣傳諮詢活動
3. 開展預防保健衛生常識諮詢
4. 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 實施“健康金橋工程”、“千廠千會行動”計劃
1、社會醫學與公共衛生管理專業委員會
2、流行病學專業委員會
3、寄生蟲病學專業委員會
4、衛生防疫宣傳專業委員會
5、媒介生物學及控制專業委員會
6、微生物與免疫學專業委員會
7、消毒學專業委員會
8、食品衛生專業委員會
9、環境衛生專業委員會
10、衛生檢驗專業委員會
11、衛生毒理專業委員會
12、醫院感染控制專業委員會
13、醫學病毒學專業委員會
14、微生態學專業委員
15、兒童青少年專業
16、婦幼保健專業委員會
17、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專業委員會
18、放射醫學與衛生防護專業委員會
19、衛生統計與信息管理
20、精神衛生專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廣東省預防醫學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為GDPMA。
第二條廣東省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省預防醫學(包括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職業病防治、精神衛生、婦幼保健、科技、教學、管理等)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預防醫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預防醫學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東省廣大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促進預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推廣,促進預防醫學人才的成長和科學水平的提高,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政策,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及可持發展的戰略方針,圍繞我省科研和衛生院工作任務,積極開展預防醫學學術活動,提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預防醫學與生產相結合,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樹立良好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本會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衛生廳,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管理局的監督管理。秘書處掛靠在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六條 本會會址: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176號,郵編5103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預防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二、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的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衛生知識水平,增強預防保健意識;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醫學科技培訓和繼續教育,促進預防醫學工作者的知識更新,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科研成果的鑒定,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五、發現和推薦中青年科技優秀人才,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學普及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有關評比表彰活動須報省衛生廳、省民政廳核準備案後方可開展。
七、為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決策諮詢;
八、積極引導會員自覺履行會員自律規範,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群眾健康做貢獻;
九、熱心為會員服務,向政府反映預防醫學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協助中華預防醫學會編輯出版有關預防醫學的綜合性和專科性學術期刊、書籍及有關文獻資料;編輯出版本會科技資料;
十一、加強同國內外和境外預防醫學學術團體的聯繫與交往,開展省、市間和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會員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有意願加入本會的,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者。
一、個人會員
1、具有大學本科畢業或相當於大學本科畢業,獲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具有初級以上職稱者;熱心與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上述職稱的衛生行政管理者。
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申請為本會會員。
2、在會員中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並在國內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同時具備從事預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獲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及相當上述職稱10年以上者。
3、對我國的預防醫學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或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積極組織與我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和贊助的著名預防醫學專家。
二、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衛生保健、生產、經營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本人向本會提交申請書,經本會專業委員會和市級預防醫學會審核推薦后,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在本會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單位申請或由市級預防醫學會或專業委員會推薦,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與本人專業有關的學術活動;
(5)優先在本會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6)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按期交納會費;
(4)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本會會員中的專家學者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本會主辦的信息資料和相關學術期刊。
(2)免費獲取有關專業委員會論文彙編。
2、義務
(1)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等大決策的論證和諮詢等活動;
(2)參與支持本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單位會員
1、權利
(1)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相關學術資料;
(3)可優先請本會承辦或協助舉辦培訓班、科技成果鑒定和產品評審;
(4)可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技術諮詢。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期交納單位會員費;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支持本會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退會者應提交書面聲明並自動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被剝奪公民權利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有關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可召開;大會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通過。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批專業委員會和創辦專業期刊;
九、指導地方預防醫學會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預防醫學專家,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衛生工作領導幹部。
理事會的產生由各市級預防醫學會和有關單位按照理事人選要求和分配名額進行推薦,並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或通過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會主任與若干監事組成。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的產生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監事會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開展的各項活動情況,依照法規檢查學會的財務和會計資料。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需品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主持學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需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寫委託書,並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經常務理事會認可;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學會辦事機構人員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罷免程序
一、理事的罷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薦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罷免;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罷免。
三、副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秘書長提出動議,由會長、秘書長會議討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罷免。
四、所有罷免的人員情況,應報主管部門和登記註冊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凡卸任的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應給予表彰,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委託各市預防醫學會承辦有關工作,並進行業務聯繫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不同學科專業,成立專業委員會。其條件是:有已經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專門學科;有一定數量會員,有學科帶頭人,能獨立開展學術活動;有掛靠單位和經費支持。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立專業委員會。本會公開設立分支機構,應報省衛生廳、民政廳批准、頒發分支機構證書。
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工作,不另訂章程,實行委員制,委員由本會和有關學術單位協商產生,組成委員會。其正、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由委員經民主協商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組成常務委員會,並經省預防醫學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根據需要,可在內部設立若干專業學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承接衛生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項目的專項撥款;
三、單位、團體及個人捐款;
四、本會舉辦各種事業和諮詢服務等有償服務收入;
五、學會基金;
六、學會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每年10元,由會員向所屬單位交納會費;事業單位會員會費(根據單位個人會員人數)每年3000~5000元;企業單位會員會費每年30000~50000元。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項目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解釋權屬於廣東省預防醫學會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