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農業委員會

哈爾濱市農業委員會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戰略規劃。

主要職責


(一)
(二)擬訂全市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 農業依法行政;組織擬訂全市農村扶貧開發的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設施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扶持、發展我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貫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農產品安全標準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和品種結構調整,研究制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銷政策,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檢疫和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水生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水生動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和水生動物種苗的檢疫審批工作。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 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綜合協調並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與農業相關的野生動植物和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漁業管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六)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海峽兩岸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市農業對外開放。
(十七)提出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 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應用水平; 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鑒定和認證管理。
(十八)擬訂全市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 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縣域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九)籌集市級扶貧基金,提出市級扶貧項目計劃建議,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協調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協調市直單位(部門)定點扶貧;負責全市扶貧開發立法與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省級和市級扶貧開發項目;組織指導縣(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和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組織對全市農村扶貧開發情況進行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扶貧開發統計信息工作。
(二十)負責擬訂全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二十一)指導農業、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及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領導班子


孫玉為市農業委員會主任
楊靖武(黨委書記):主持黨政全面工作;主管發展計劃處、財務審計處、人事處、市農業科學院、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
劉曉光(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負責黨委日常工作和黨群工作;主持紀委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黨群工作部、機關黨委;協調市紀檢委、市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市直機關工委、市委群團各部門、省農民體協;負責扶貧點和幫建點工作。
秦德亮(黨委委員、副主任):協助主任抓日常工作;負責常務工作;分管辦公室、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老區工作辦公室、扶貧項目開發辦公室和農委系統安全穩定工作;協助主任分管人事處、財務審計處、發展計劃處、市農業科學院;聯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四大班子涉農的委辦處室;協調農口各部門。
李玉山(副巡視員):負責農村能源、對外經濟合作、大頂子山淹沒區幫扶工作,分管對外經濟合作處、農村能源辦公室。
楊文月(黨委委員):主持市農業科學院黨政全面工作。
王碧玉(黨委委員、副主任):負責農業扶貧開發工作。分管扶貧開發辦公室。
張建華(黨委委員、副主任):負責調研、農村政策改革、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流通、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信息工作。分管調研處、政策法規處、經營管理處、市場信息處、審批中心、經濟管理總站、信息中心、農產品檢測中心;協助主任管執法支隊。
賈國權(黨委委員、副主任):負責農業機械化工作。分管農機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
熊百建(副巡視員):負責農業生產、科技、老區打井。分管生產處、科技教育處、產業化辦公室、綠色食品辦公室、蔬菜處、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劉繼慶(副巡視員):負責漁業生產、勞動力轉移、農村信訪工作。分管水產處、漁政處、信訪辦、勞動力轉移領導小組辦公室、水產推廣總站、水產良種場、農民工服務中心、漁港建設辦。
夏淑文(巡視員):協助劉曉光工作。
王景奎(副巡視員):協助張建華工作。
張鐵光(副巡視員):協助熊百建工作。
呼振章(副巡視員):協助劉繼慶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委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委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信息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委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市委、市政府對全委目標任務的督辦和對區縣(市)農委目標管理工作。
(二)綜合調研處負責綜合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性材料、重要講話及報告;統籌協調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承擔協調農口及涉農部門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全市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全市縣域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及重大政策和措施;負責縣域經濟有關政策的協調和實施;承擔市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縣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負責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村級組織建設。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牽頭擬訂農業標準化工作;擬訂農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擬訂相關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質量監測、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
(六)發展計劃處擬訂全市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組織編製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有關專題規劃;負責編製農業大項目和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全市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編製、審核、申報及投資計劃下達;負責全市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負責市農業發展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對外經濟合作處負責外向型農業綜合指導和協調服務,組織落實有關農業對外開放的規劃與政策;承擔涉外農產品國際貿易促進服務工作;承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外事接待和對外項目洽談的組織工作;承辦涉及與台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
(八)科技教育處承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和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規劃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
(九)種植業管理處(市政府農情辦公室)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種植業生產結構優化和布局調整;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和調撥;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參與植物防疫法規、規章草案和農業生產有關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情信息工作。
(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編製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特色經濟發展。
(十一)綠色食品辦公室負責編製綠色食品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綠色食品生產、銷售工作;負責綠色食品標誌的認證申報和管理;負責綠色食品項目的開發、立項工作;負責綠色食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檢查工作。
(十二)蔬菜與經濟作物處負責編製全市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的區域布局和結構調整;組織管理全市蔬菜基地建設,負責菜田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蔬菜和經濟作物的產銷工作;負責管理蔬菜基地建設資金工作。
(十三)水產處(漁政處)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漁業項目建議並組織實施;參與漁政法規的起草和制定並監督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承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承擔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四)農機化指導處指導農、林、牧、副、漁各業機械化生產;負責設施農業發展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及鄉、村農機服務組織內部經營機制改革;監督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準和參與制定作業收費標準;負責農機化用油的需求預測和參與農村石油市場的監督;指導農機供油網路建設;負責農業救災油的申請和分配工作;指導全市農機節能工作,推廣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負責農機化生產和基層服務體系經營情況的綜合及動態分析;指導農機作業工藝改革,機具的選型配套,農機化新技術和新機具的普及應用;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機械化生產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五)農機行業監督管理處(農機安全監理處)起草、修訂地方性農機管理法規、規章和有關實施細則,並組織貫徹實施;監督指導農機產品的售後服務工作,搞好新產品開發,管理升級,體制創新,為行業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負責制定全市農用拖拉機恢復性修理和農機具檢修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修理、供應企業的行業監督指導;負責農機修理廠點、銷售網點的資質級別認證及農機生產企業的產品備案管理;組織協調農機修理、銷售網點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規劃縣、鄉、村三級修理標準,監督檢查修理質量,指導農機修理、銷售網路建設布局;負責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和技術狀態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牌證照的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機械駕駛證的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及轉移等過程中的農機事故處理,參與重大農機事故處理;負責全市農機監理人員的考核培訓和監理隊伍建設;指導和檢查區、縣(市)農機監理工作;按國家規定收繳監理費,並監督檢查監理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十六)農機產業發展處負責編製全市農業機械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等;負責編製全市農業機械化經濟技術發展戰略及鼓勵扶持政策;負責提出全市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和措施;組織農機基本建設等各類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認證、計劃編報和項目管理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業機械化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統計,編製統計報表,組織開展統計調研。
(十七)市農村勞動力轉移辦公室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規劃和政策;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綜合指導並組織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組織開展勞務對接等相關服務。
(十八)老區工作辦公室負責擬訂老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十九)扶貧開發項目辦公室負責全市扶貧開發規劃制定,省級扶貧項目計劃申報,協調籌措市級扶貧資金;負責本級扶貧資金分配和項目計劃方案;負責實施項目的檢查驗收等監管工作;負責全市貧困動態監測、統計上報工作。
(二十)市場信息處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和農產品質量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二十一)信訪辦公室負責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上級部門批轉信訪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人民建議的辦理和答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區、縣(市)涉農部門的信訪工作。
(二十二)財務審計處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等政策建議;組織編報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指導監督本部門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負責農委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十三)人事處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農業人才智力引進與管理工作。
黨群工作部負責系統黨委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直屬單位


哈爾濱市農機監理站
哈爾濱市金山堡魚種場
哈爾濱市水產良種場
哈爾濱市農村能源科技開發服務中心
哈爾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
哈爾濱市農業信息中心
哈爾濱市農村能源辦公室
哈爾濱市農村勞動力轉移辦公室
哈爾濱市農村經濟管理總站
哈爾濱市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哈爾濱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政務動態


2013年5月29日,市沿江岸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對沈家船塢的清理工作進行了部署,要求市農委、市海事局6月5日前將停泊在沈家船塢內的150餘條船遷移到新建的市漁港。按照責任分工,我委負責長期在沈家船塢停泊的120條漁船的清理工作。截止6月4日,我委按時全面完成了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一、提高認識,組織領導到位。市政府對沿江岸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高度重視,張萬平副市長親自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部署相關工作。我委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有關要求,成立了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漁船清理整治方案,明確了目標任務、實施步驟、措施及工作要求。工作期間,市農委主要領導、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支隊長堅持深入一線,現場督辦指導,幫助解決實際難題,為漁船遷移順利推進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宣傳教育,思想發動到位。工作任務明確后,我委從做好漁民的思想工作入手,在第一時間向漁民下發了近百份遷離通知。同時,以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支隊長為組長的工作組迅速深入漁民當中,結合我市開展的改善和提升沿江濱水景觀,凈化美化城市環境,服務“迷人哈夏”等活動,給廣大漁民講開展沿江岸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解決船舶隨意停靠的重要性和規範漁船安全航行、有序作業、定點停泊的重大意義,通過耐心細緻的解釋及勸說,漁船遷移工作取得了大多數漁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突出重點,矛盾解決到位。在組織推進沈家船塢清理過程中,我委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並結合漁民反映的一些情況,考慮到新建漁港位於道外區,距離沈家遠、沒有公交車、往返費用大、且開展捕漁作業需要穿越市區江段船舶航行密集區,航行不安全等實際情況,我委立足自身實際,從提升為民服務水平出發,承諾在新漁港為漁民提供免費看護漁船服務,同時,還積極協調道里區有關部門解決沈家船塢看護房搬遷補償及船舶的拖拽費等問題,保證了漁民不因船塢清理工作而蒙受經濟損失。
四、通力合作,橫向配合到位。在沈家船塢內停泊有近30艘省檢漁船,這部分漁船於2010年被省漁船檢驗局吊銷了船舶證書,是“三無”船舶。對此漁民意見很大,要求解決合法身份問題。市海事局具體負責這部分船舶的遷移工作,但又對工作情況不太熟悉。針對這種情況,我委從大局出發,主動介入,積極配合市海事局開展工作,及時向省漁船檢驗局核實相關情況,幫助漁民找准解決問題的關鍵,為漁民指明了解決問題的可行辦法和途徑,同時,承諾這部分漁民可以將漁船停放在市漁港,並暫免收費,從而為沈家船塢清理工作的全面完成打下了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