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是以全市青年企業管理者為組成會員的群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領導


會 長
周劍峰 蕪湖泰華建設集團董事長
副會長
郝代偉 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副書記
於 濤 中國石油安徽蕪湖分公司總經理
潘 耀 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公司董事長
劉 楊 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尹宜柏 安徽宜柏粉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劉建雲安徽華電蕪湖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陶 傑 安徽偉星置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楊愛民 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分行副行長
周正友安徽蕪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汪旭陽 安徽中煙蕪湖捲煙廠副廠長
汪衛國 交通銀行蕪湖分行副行長
陸照海 團市委青工部副部長

協會章程


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隸屬於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的領導,是安徽省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蕪湖青年國際商會為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另一個稱謂,兩會實行一個領導機構和一套辦事機構,按本章程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條 蕪湖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的中文簡稱為:市青企協,英文名為:WuHu Young Enter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HYEA;蕪湖青年國際商會的中文簡稱為:市青商會,英文譯名為:WuHu Youth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縮寫為:WHYCOIC。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發展,引導青年企業家為推動蕪湖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貢獻青春、智慧和力量。
第四條 本會在工作上接受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領導,接受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青年企業家針對企業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
(二)會同有關部門舉辦各類培訓班,組織、推薦、選拔會員外出考察、參觀、學習、研修,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
(三)幫助青年企業家了解有關經濟信息,為其所在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為青年企業家開展多種經濟協作提供服務;
(四)密切會員及企業間的聯繫,加強青年企業家與政府、社會各界的聯繫,擴大青年企業家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力;
(五)發揮組織優勢,積極推進經濟協作,為經濟建設服務;
(六)培養、評選、表彰、宣傳市級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向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安徽省青年企業家協會推薦國家級、省級優秀青年企業家人選;
(七)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維護和代表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行屆期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三)在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做出成績的青年經理(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審查批准后,可發展成為個人會員;
(四)各區、縣和市屬各行業的青年企業家協會,可作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每年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年齡超過45周歲即自行退會,表現突出的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審查並經蕪湖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職位,由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推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團市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團市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協會章程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有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前必須接受蕪湖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和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蕪湖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團市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其他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蕪湖市委員會和蕪湖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共青團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7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蕪湖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科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