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人股。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也必須按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其主要形式即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中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有三種: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國有土地租賃;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人股,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實行土地有償使用,開放地產市場,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租賃;
此外,向國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的表現方式。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土地資源是天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是政府經營城市公共資產的首要內容。大力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貫徹市委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實現“三步走”戰略目標,落實五大戰略舉措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規定,但與國家嚴格規範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此,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建立規範統一的土地市場,增加政府土地資產收益,擴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努力實現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目標。
全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站在全市經濟發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市人民政府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統一思想,服從全局,嚴格、自覺地執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支持和保障我市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
有關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好新規定與原有政策規定的銜接工作,針對歷史遺留問題和正在辦理審批手續的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確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的平穩、順利實施。
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規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行為,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 , 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以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或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 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土地租賃。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委託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定範圍內的前述各項工作。
第四條 除法律規定可以採取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用地外 , 其他國有土地必須依法以有償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各類用地有償使用時,應首先考慮採用出讓方式。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土地租賃均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內進行。
第六條 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內容為經營性土地供應計劃管理、經營性土地公開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 , 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 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八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土地交易規則的土地交易無效 , 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有償使用工作中 , 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銜私舞弊的 , 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給予紀律處分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機構和職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 , 委員會對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 主要職責為 :
( 一 ) 審議土地資產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 二 ) 審議土地收購儲備計劃;
( 三 ) 審議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
( 四 ) 審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地價修正體系的調整方案;
( 五 ) 審議重大出讓項目的土地出讓方案;
( 七 ) 審議全市土地資產管理年度工作報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資產負債情況;
( 八 ) 審議需提交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 , 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 ,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負責人為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 作為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負責組織貫徹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 行使執行、協調、組織、監督的職能。辦公室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兼任。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合署辦公 , 實行一套機構 , 兩塊牌子。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作為本市土地收購儲備的唯一機構 ,承擔全市範圍內土地徵用、開發整理、收購儲備、委託交易和對城市有關重大基礎設施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