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於2001年8月成立,是我區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現有八家會員公司。

協會概況


協會下設人身保險協調委員會、財產保險協調委員會、中介協調委員會及秘書處等四個機構。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其基本職責為: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維權:參與政府和監管部門有關保險業改革發展等問題的決策政論;反映行業呼聲;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利益和其他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和辦理監管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協調: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事宜。
交流: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組織會員與國內外保險行業及其他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
宣傳: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保險知識,宣傳保險法規,強化保險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表彰優秀從業人員,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開闢對外宣傳窗口,適時進行輿論引導,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協會章程


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Province,英文縮寫IAI。
第二條本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以下簡稱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內蒙古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各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推動行業自律,輔助政府監管,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內蒙古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保監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內蒙古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基本職責是自律和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轄區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內蒙古保監局委託,制定保險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全區各項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和違法違規行為。在全區協會系統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約為基礎、自律檢查為依託、自律懲戒為手段、後續監控為保障的全程長效的自律管理機制;
(三)組織制定轄區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按自律公約要求實施懲戒等措施;對於涉及違法違規的行為,提請內蒙古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八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地方黨政部門和內蒙古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內蒙古保監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地方黨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內蒙古保監局報告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內蒙古保監局轉辦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內蒙古保險業同國內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六)整合宣傳資源,組織行業整體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樹立保險行業良好形象;
(七)承辦內蒙古保監局及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在內蒙古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經區內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盟市級保險行業協會。
(三)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範圍為:
各保險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區內各保險中介機構;
區內各盟市級保險行業協會;
內蒙古保監局推薦的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部門頒發會員證書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三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
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
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監事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七)決定協會合併、分立、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屆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保監局和內蒙古民政廳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包括轄區省級保險公司會員主要負責人、保險中介機構會員代表(中介分會會長、副會長)、內蒙古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職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決定聘任秘書長;
(七)決定聘任副秘書長,決定內設機構的設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內蒙古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批准協會重大資產購置、大額項目開支以及專職人員聘用;
(十三)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常務理事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總數為單數,產險和壽險公司的常務理事比例應與轄區產壽險市場主體比例相適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具體為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監督協會會費繳納、使用及年度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協會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名譽會長若干、會長1名、副會長6名、監事長1名,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內蒙古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報內蒙古民政廳核准。秘書長為當然的副會長人選,其他副會長單位應兼顧產險和壽險,分別協助會長分管相應業務領域的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協會根據需要,推選在金融保險領域或政府機關具有較高威望、熱心於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
告工作;
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協會會費交納、使用及年度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人選可以由內蒙古保監局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報內蒙古民政廳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報內蒙古民政廳核准。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內設機構、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分工及職責,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決定內設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並在理事會核准的範圍內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金
(五)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
(六)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彙報工作進展和財務情況;
(七)簽發協會的日常文件;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秘書長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
會同意,並報內蒙古保監局同意,可繼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以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內蒙古保監會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或被撤換的,經會長提議,由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代理或經選舉程序產生。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常務理事繼任人選,需繼任或補選的會長或副會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報內蒙古保監局審核后,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擬定專業領域的自律服務工作,具體事項統一由秘書處組織和落實。專業工作委員會應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行使研究處理各專業領域有關問題的職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第三十八條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助理事會履行工作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協會經內蒙古保監局和民政部門批准,可以成立以提供自律服務為目標、隸屬於協會的代表處或專業分支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自律服務。
第四十條? 協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以社會招聘為主的原則,選聘秘書處各類專職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從會員單位借調業務骨幹,完成協會階段性自律工作。
第四十一條協會秘書處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自覺接受內蒙古保監局黨委的領導,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以及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內蒙古民政廳和內蒙古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內蒙古保監局和內蒙古民政廳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內蒙古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協會終止前,須在內蒙古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協會經內蒙古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內蒙古保監局和內蒙古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二O一O年六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內蒙古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報內蒙古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