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總會
北京市體育總會
北京市體育總會原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北京分會,成立於1950年,是北京市群眾性的體育團體,它的宗旨是:協同北京市體育局,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發展北京市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增進北京市與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主要任務是:開展群眾性體育競賽及表演活動,組織社會調查,反映群眾對體育工作的意見,通過各體育協會舉辦體育業務學習,開展體育宣傳,向體育愛好者、工作者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體育方針政策和體育道德教育,促進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北京市體育總會設有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等職務,其辦事機構下設秘書處、協會工作部和人事財務部三個部門,專職工作人員10人,負責市體總日常工作。市體總在市委、市政府、市體育局的領導下,在市社團辦的指導下,對全市20個各區縣體育總會以及單項運動協會、行業性體育協會和單項體育俱樂部共77個體育社團進行業務指導。通過基礎建設、活動建設、組織建設等各方面對體育社團工作予以指導,充分發揮體育社團組織的中介和服務功能,服務政府、服務社會,促進體育社團組織發揮本項目協調管理的優勢作用,指導群眾體育健身活動健康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群眾體育競賽活動的組織水平,擴大全民健身體育活動的社會影響力。
一、負責全市社會體育社團全局性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全市社會體育社會團體的發展規劃,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市性體育社會團體的申請成立、註銷登記的初審和變更登記、年度檢查的審查工作。三、負責對全市性體育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和政治思想工作,對社團的財務、人事、外事等事項按章程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對社團主要領導人選的變動、涉外活動、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等重要事項按程序報市體育局審定。四、做好聯繫體總委員工作,組織社團工作骨幹的學習、培訓和工作交流;聯繫和指導區縣體總業務工作。五、適當舉辦傳統性體育活動,支持、協助有關單位主辦的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規範社團對外體育交流行為。六、負責市體育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體育總會(簡稱市體總)。英文BEIJING SPORTS FEDERATION,縮寫BSF。第二條 本團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依據中國共產黨“十七大”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聯繫、團結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及一切支持體育事業的團體和人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黨和國家發展社會主義體育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發展體育事業,增強我市人民的體質,提高我市體育運動水平,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增進我市的國際體育交往服務,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第四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各項活動中,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進步。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體育局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業務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發展社會主義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貫徹實施《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配合體育行政部門構建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動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發展。 (二)依據市體育局和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授權,對全市性的體育社團實施管理。 (三)對各區縣體育總會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四)組織社會調查和專業業務調查,組織社會體育理論、體育社團建設等方面的專題研究,組織體育社團的培訓和工作交流。對我市體育發展戰略和體育改革措施提出建議。 (五)加強本團體的組織建設,提高社團業務骨幹的思想理論修養和業務水平。 (六)舉辦或與有關單位共同舉辦群眾體育活動;支持和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實施《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的各類活動;承辦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市體育局委託的工作任務和活動;聯繫各省、區、市體育總會,互通情況,交流經驗;積極開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促進國際奧林匹克運動和文化的傳播。 (七)推進體育社團實體化工作,提高體育社團在體育行政部門領導下,依託社會、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工作水平,發揮體育社團的中介作用和服務功能,更好的服務政府、服務大眾。
第七條 本團體實行團體會員制。經市體育局批准成立的市級單項運動協會、俱樂部、市級行業和系統的體育協會及區縣體育總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可自動成為團體會員。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接受本團體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可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相關活動的組織工作、裁判員培訓選派工作、科研及其他業務工作; (四)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經市體育總會常務理事會討論,視其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撤銷其會員資格並提出撤銷社團法人資格的建議。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經以下各方面推薦和民主協商產生: (一)市體育系統; (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三)工、青、婦等群眾團體; (四)與體育有關的教育界、新聞界、企業界、科研單位; (五)團體會員單位。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實行單位代表制和業務代表制。凡以單位代表任職的代表在任職期間因工作變動,由單位及時變更人選。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通過常務理事會理事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人選,通過聘請名譽主席;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市體育局和市社團辦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各市級有關單位代表組成,下設秘書處、協會工作部、人事財務部3個專職機構及群體部、宣傳部、外聯部、科研部、法律事務部5個兼職機構。常務理事經有關方面協商、推薦后,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從常務理事中產生。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任免名單,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個別領導成員的變更,並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加以追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團體各項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決定事項。第二十一條 上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不在擔任新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的同志,由常務理事會授予北京市體育總會榮譽牌。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主席;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主席連任不超過兩屆。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常務理事會推薦,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或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會員、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具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准,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辦和北京市體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體育局審查同意。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市體育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社團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體育局和北京市社團辦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常務理事會。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辦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