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明協會
上海發明協會
上海發明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是發明者、積極從事和熱心支持發明與創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科技社團組織,成立於1986年5月,是中國發明協會的單位會員,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發明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調動廣大群眾的發明創造積極性,引導和推動群眾性發明與創新活動,發現和支持發明創造人才,維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發明成果的轉化,努力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上海發明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黨和國家鼓勵發明創造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評選、競賽活動,發現、培育、表彰、推介優秀髮明成果、優秀人才和先進單位,營造崇尚發明創造的良好氛圍,鼓勵、引導和扶植會員及各界群眾從事發明與創新活動;
(三)宣傳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普及發明創造知識,幫助發明者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四)聽取和反映發明者的意見和建議,幫助發明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舉辦和組織參加發明展示活動,開展相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等中介服務,促進發明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應用;
(六)建立與發展同國內外發明協會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民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為優秀髮明成果拓展國內外市場服務。
(七)管理上海市發明獎勵基金和上海市中小學生髮明開發基金。
上海發明協會現設辦事機構:綜合管理部,負責協會內部綜合協調、管理,及對外宣傳等工作;會員工作部,負責會員(包括團體及個人會員)組織發展與管理,組織會員活動、為會員服務,以及同境內外發明協會的聯絡等;發明實施服務部,主要負責協會的各項評獎活動,發明項目的信息收集、整理與擴散交流,發明項目的科技基金申報、鑒定、推介、實施,以及“四技”服務等。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號上海技貿大廈12樓 郵編:200235
編輯時間:2011.12
上海發明協會章程(修訂稿)
(上海發明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發明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縮寫SA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發明者、積極從事和熱心支持發明與創新活動的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是促進社會發明創新的非營利科技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調動廣大群眾的發明創造積極性,宣傳、引導和推動群眾性發明與創新活動;發現和支持發明創新人才;積極推進社會創新文化的建設;維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發明創新成果的轉化實施;在密切發明者與企業、政府的聯繫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走民主自律的發展道路。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鼓勵發明創造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發明創新評選、競賽活動;表彰創新人才和單位、推介發明創新成果;營造發明創新的良好氛圍,宣傳、鼓勵、引導和扶植會員及群眾性發明與創新活動。
(三)普及發明創新知識,幫助發明者提高發明創新能力和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宣傳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維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呼聲和要求。
(五)組織發明創新成果評價和展示;開展相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等中介服務;幫助、促進發明創新成果的轉化、實施和推廣應用。
(六)建立與發展同國內外發明協會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民間發明創新成果的交流與技術合作,為優秀髮明創新成果拓展國內外市場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七)管理上海市發明獎勵基金和上海市中小學生髮明開發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積極支持發明創新活動,經註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和組織等。
(四)個人會員:熱愛發明創新的自然人;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生產中的發明創新者;積極參與發明創新活動的青少年學生;從事發明創新教育和開展群眾性發明創造活動的優秀組織者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二)經本會辦事機構審核,報本會會長或分管副會長批准。
(三)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和質詢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會刊和有關信息資料;
(三)優先在上海發明網發布會員的信息或發明創新項目,並獲得發明創新活動方面的相關服務;
(四)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發明創新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二)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發明與創新的信息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每年繳納會費和辦理年檢註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辦事機構提交書面報告,退會時應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逾期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辦事機構提醒仍未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查實,報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每屆為5年,隨理事會換屆而變更。因特殊情況理事會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或備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議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定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要議題;
(五)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為調動社會公眾支持發明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經理事會批准,可視其支持力度,補充吸收一些單位和個人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審議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議並處理協會重大事項;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組織發展工作;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內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期5年。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聘請熱心支持發明創新工作,德高望重的市老領導、科學家、發明家和知名人士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兼職時可設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工作。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其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辦事機構為會員和發明人提供相關服務;
(四)處理日常行政辦公事務;
(五)承辦理事會或會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會長委託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務副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為更好地推動全市性的群眾發明創新活動,根據需要和條件可設立協會非獨立分支機構,其負責人是協會副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社團財會管理規定,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協會開展發明創新技術活動及諮詢、培訓、組展服務等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各項業務、組織會員活動、日常辦公費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津貼、福利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調、離職,必須經審計部門辦理換屆、離職審計,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上海發明獎勵基金和上海中小學生髮明開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該基金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名稱、章程、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須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發生解散或終止時,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成立清算小組,並編製清算報告,向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經理事會審批后提交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上海市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按規定程序,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