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昌都分院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昌都分院
1、濫用職權案; 24、商檢失職案; 2、非法搜查案;
昌都位於西藏東部,地處橫斷山脈的金沙江、瀾滄江、怒江流域地區,是川、滇、青三省進藏的重要門戶,是藏東政治、經濟、文化與交通中心。昌都在漢魏時期稱康,是康巴人主要的聚居地,也是康巴文化的發祥地。康巴藏族體格魁梧彪悍、性格豪放粗獷,素以勤勞勇敢、忠信誠義、熱情好客、能歌善舞著稱。這裡的唐卡繪畫藝術、雕刻石刻藝術、經版木刻藝術造詣高深;藏戲、鍋莊、熱巴、弦子等民族舞蹈獨具魅力,已入選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由於海拔落差巨大,高原性氣候特徵十分明顯,因此形成了它獨特的自然風光和別具一格的秀美景色。卡若遺址、嘎學岩畫、小恩達遺址和仁達摩崖石刻等眾多的歷史遺跡舉世聞名;然烏湖、谷布神山、茶馬古道、怒江峽谷、來古冰川以及古老的鹽井鹽田奇異壯美,處處展示出三江流域的無限神韻。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昌都分院坐落於瀾滄江源頭扎曲河畔,始建於1964年12月,在文革中一度撤銷建制,1979年恢復重建。目前,昌都分院內設辦公室、政治部、紀檢組(監察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林業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計劃財務裝備處、檢察技術處、政研(編譯)室、法警支隊15個職能處(室)局,另設後勤服務中心。分院下轄11個縣基層人民檢察院。
在地委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昌都分院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主題,落實“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昌都實際,積極建立和探索檢察業務、隊伍、信息化“三位一體”機制建設格局,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努力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
近年來,分院先後獲得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的全國檢察機關“兩房”建設先進集體、計財工作先進集體、信息化建設先進集體、槍支管理工作先進集體;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授予的全區檢察機關先進集體等。此外,分院還多次獲得了地區民族團結先進集體、綜治工作先進集體、綜治工作評比第一名、政法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2005年5月還被自治區黨委、政府授予了2001年至2004年全區綜治工作先進集體。
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在新的起點之上,昌都分院審時度勢,緊密結合構建小康、平安、和諧昌都的工作大局,提出了爭創西部先進院的奮鬥目標,全地檢察幹警正以飽滿的精神、昂揚的鬥志、開拓的精神迎接檢察工作新的挑戰。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迹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
2、玩忽職守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在法追訴、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員案;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放縱走私案;
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撿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索院立案偵查。
郵編:854000
地址:西藏昌都縣西路嘎東街365號地區檢察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