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1983年創於上海的國家級開發區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閔行開發區)創建於1983年。閔行開發區已整體通過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獲得“上海市質量與環境雙優園區”稱號。
江澤民題寫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閔行開發區)創建於1983年,是上海市最早成立的兩個國家級開發區之一。1986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現在的閔行園區總面積3.5平方公里,是國家級開發區中佔地面積最小的工業開發區。
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至2005年底,閔行開發區累計引進168個項目,投資額超過26億美元,平均單項超過1500萬美元。經過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已形成以世界500強和著名跨國公司為投資主體,以機電產業(以軌道交通、電站設備為代表)為主導,以醫藥醫療產業(以血製品、常用藥物為代表)和輕工產業(以食品、飲料為代表)為輔的三大產業,擁有平均年產值20億元以上的十多個企業集群及核心企業。閔行開發區累計實現銷售收入2272億元,產生利潤250億元,上繳國家稅收280億元(含關稅),開發區累計上繳國家的稅收與國家的投入(約10億元)之比為28倍。國家級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由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負責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香港東銀髮展(控股)有限公司的4家全資附屬子公司和東興投資控股發展公司三方合資的滬港合資企業,成立於1985年2月,現在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億元。 2006年實現工業總產值351.02億元,銷售收入354.32億元,利潤33.67億元,出口交貨值72.46億元。目前有三菱電 梯、可口可樂、富士施樂、強生、百事可樂、中美施貴寶、聖戈班等國際著名跨國公司在開發區投資。園區以通用設備製造業、飲料製造業、電器機械及器材製造 業、儀器儀錶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等為主導行業。經過近20年、尤其是“十五”的發展,閔行開發區已經成為具有良好投資環境、較強綜合競爭能力和相當影響力的外向型、現代化、集約型工業園區,成為上海引進外資和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基地之一。
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理位置
地處中國最大經濟、金融、貿易中心——上海市的西南面。位於黃浦江上游,距市中心30公里。閔行開發區在集約化、內涵式發展的同時,按照市委、市政府優先發展先進位造業的要求,突破資源約束瓶頸,積極投入臨港開發。2006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閔行開發區在臨港成功擴區,規劃面積為13.3平方公里,重點發展現代裝備工業和先進位造業。閔行開發區臨港園區位於上海東南長江口和杭州灣交匯處的上海臨港新城產業區內,距上海中心城區75公里。隨著浦東國際機場、洋山深水港、海港新城、東海大橋、滬蘆高速公路、兩港大道、臨港軌道交通和浦東鐵路的相繼規劃和建成,形成了港、城、區聯動發展的良好態勢。
上海軌道交通一號線:莘庄站 - 外環路站 - 蓮花路站 上海軌道交通五號線全線各站上海軌道交通九號線:中春路站 - 七寶站 - 星中路站 - 合川路站 上海軌道交通八號線: 蘆恆路站 - 浦江鎮站 - 江月路站 - 聯航路站 - 航天博物館站 上海鐵路:莘庄站 - 春申站 莘奉金高速公路滬杭高速公路 奉浦大橋 閔浦大橋(在建中)閔浦二橋(在建中)閔浦三橋(規劃中)
系平原地帶,地面平均自然標 高為3.8米。開發區面積南北縱深3公里,東西橫貫2.2公里。
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1986年8月29日 國務院批准成立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1987年10月7日 中國第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格雷斯(中國)有限公司落戶閔行開發區。 1988年2月11日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中心成立,參加管理中心的成員單位有海關、商檢、銀行、保險等。 1988年3月11日 上海市委書記、市長江澤民為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題詞。 1990年11月19日 國務院特區辦在閔行開發區召開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南片會議,長江以南八個國家級開發區參加會議。 1991年5月3日 上海市長黃菊主持召開的市長辦公會會議決定開發區二期開發擴建。 1992年1月17日 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在上海市委書記吳邦國、市長黃菊陪同下視察閔行開發區。 1992年2月12日 鄧小平、楊尚昆在上海市委書記吳邦國、市長黃菊陪同下視察閔行開發區。 1999年5月21日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成立,負責區內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工業項目的審核、審批管理工作。 1999年9月26日 參加99財富論壇年會的全球500強部分企業代表參觀閔行開發區。 2000年6月19日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成立,行使對閔行開發區管理的有關政府職能。 2002年8月28日 閔行開發區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成立,首批引進中介服務機構16家。 2004年7月28日 國家主席胡錦濤視察閔行開發區企業——阿爾斯通軌道交通車輛有限公司。 2006年2月27日 國務院批准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臨港,面積13.3平方公里。 2006年10月24日 中共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
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至2007年底,閔行開發區累計引進項目171個,投資總額29.5億美元,平均單項投資超過1700萬美元。經過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已形成以世界500強和著名跨國公司為投資主體,以機電產業為主導,以醫藥醫療產業和輕工產業為輔的三大產業,擁有平均年產值20億元以上的十多個企業集群及核心企業。20年累計銷售收入3055億元,產生利潤331億元,上繳國家稅收261億元,關稅114億元。近年來,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和提升開發區的服務理念等三項措施使開發區的各主要經濟指標連續第六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長速度,在全國所有工業開發區中,單位面積企業利潤、上繳稅收和工業增加值名列第一。在節能降耗減排方面成效顯著。2006年園區萬元產值綜合能耗和水耗分別為上海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水平的22%和47%。
為鼓勵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促進閔行開發區產業化水平的提高,根據各項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各類研究開發機構的有關政策,結合閔行開發區實際,制定出了鼓勵外商在閔行開發區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辦法和相應的優惠政策:
一.閔行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設立發展高新技術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設立各類研發機構,指導開發區內現有企業在企業內部設立研發分支機構;幫助研發機構引進優秀人才,解決高級技術人員的特殊困難;負責將在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科技人員,優先向政府部門推薦授予榮譽稱號和享受政府津貼;負責評選並授予區內在發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科技人員"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功臣"榮譽稱號。
二.凡需在閔行開發區內投資設立各類研發機構,由投資方將設立研發機構的有關材料報送閔行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項目審批辦公室應當根據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關於下發(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外資委批字(2000)第801號〕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市外資委審批。
三.經批准在閔行開發區新設立的研發機構,凡屬研究和中試所需使用的土地和辦公、實驗用房,經閔行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核定,閔聯公司將給予優惠。其中,所需使用土地的場地開發費,按現有收費標準給予一定的優惠;所需租用的辦公和實驗用房,給予第一、二年零租金,第三年按標準租金的40%收取,第四年按標準租金的80%收取的優惠。
四.閔行開發區內企業,經批准在企業內部投資設立研發分支機構或者投資設立研發部門,其研究和中試所需新增使用土地的場地開發費和辦公、實驗用房租金的收取標準按本辦法第三款規定執行。
六.對外商投資研發機構進口所需的科研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根據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7〕791號)的有關規定,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究發展中心,在原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或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即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以及為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
八.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
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各項研究開發費用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十一.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0〕55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定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房產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
十二.本辦法和相應的優惠政策適用於獨立的企業(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究開發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