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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
清朝歷史人物
李宏(?—1771)字濟夫,一字用茲,號湛亭,漢軍正藍旗人,清朝大臣。監生,入貲授州同。效力河工,授山陽縣外河縣丞。累遷宿虹同知。
二十七年,調淮徐道。二十九年,擢河東河道總督。奏言:“山東運河資湖水接濟。今秋雨少,飭早閉臨運各閘。”又言:“微山湖蓄水濟運。韓庄湖口閘水深,與滾水壩脊相平,空船足敷浮送,即應堵閉。泗河會合諸泉,收入獨山湖,僅濟南運。應請於兗州府金口壩截築土偃,俾達馬場湖,俾濟寧上、下河道並資其益。蜀山、馬踏二湖專濟北運,亦須築壩收蓄。”又請增募夫役挑濬沙、趙、漳、衛、汶、泗、韓、馬諸水,均報聞。又奏:“黃河北岸耿家寨埽工為豫東第一險要,自乾隆九年下埽修防,歲費帑料。去冬於對岸引渠,冀分溜勢。今秋全河暢分入渠,險工淤閉。”得旨嘉獎。
三十年,調江南河道總督。上以宏初自監司擢用,道廳以下多同官,慮有瞻徇,命高晉統理南河,留宏協理河東總河。奏言:“黃河至河南武陟、滎澤始有堤防,丹、沁二水自武陟木欒店匯入,伊、洛、瀍、澗四水自鞏縣洛口匯入,設諸水並漲,兩岸節節均須防守。臣咨飭陝州於黃河出口處,鞏縣於伊、洛、瀍、澗入河處,黃沁同知於沁水入河處,各立水志,自桃汛迄霜降,長落尺寸,逐日登記具報;如遇陡漲,飛報江南總河,嚴督修防。大丹河至河內縣丹谷口,舊築攔河石壩,令由小丹河歸衛濟運,請不時察驗疏令暢達衛河。輝縣百泉為衛河之源,蘇門山下匯為巨浸。
南建三斗門,中為官渠濟運,東西為民渠灌田。向例重運抵臨清,閉民渠,使泉流盡入官渠。五月後插秧,一日濟運,一日灌田。惟民渠石壩失修,泉水旁泄,應令修砌堅實。”均如議行。上以清口節宣未暢,下河田廬易湮,特定高堰五壩水志水高一尺,清口壩拆展十丈。
三十一年三月,宏奏言:“清口水門因上年霜降后湖水大消,祗留十四丈。桃汛將屆,應預將東壩拆展,使口門寬二十丈,俾洪湖及早騰空,預留容納之地。”上嘉之。夏秋間湖水盛漲,續展至五十三丈。八月,河溢徐州韓家塘。宏與高晉分駐兩壩堵築,逾月工竟。奏言:“平時大展清口,騰空湖面,乃得蕆工迅速。”冬,以湖水漸落,請接築東、西壩,仍留口門二十丈,酌量收束,蓄清抵黃。三十三年,河溢王家田頭,下吏議降調,寬之。三十四年,奏言:“洪澤湖水大,將清口東、西壩遞展宣洩。適黃水驟長,灌入清口。隨閉惠濟、通濟、福興三閘,俾并力敵黃,黃水消退。”報聞。三十六年,卒。
宏嘗以明汶上老人白英立祠戴村,子孫向有蔭襲,請旨仍給八品世職,上從之。
李奉翰,宏子。入貲授縣丞,補沂水。累遷江蘇蘇松太道,坐事罷。復入貲還原官,發江南河工效力,奏署河庫道。上以奉翰宏子,習河事,命真除。四十四年,署江南河道總督。四十五年二月,授河東河道總督。河溢考城芝麻庄、張家油房,奉翰督吏塞芝麻庄,工竟。上諭曰:“勉為之,莫以水弱而弛其敬謹!”旋命仍署江南河道總督。奉翰奏:“張家油房工未竟,較南河睢寧工為要。請留河東,俾蕆其役。”報可。九月,張家油房工亦竟,上為欣慰。四十六正月,調江南河道總督。二月,奏請重定南河汛員額缺,酌增河兵;移改運河閘官、運河汛員,視缺簡要,更定品秩,下大學士九卿議行。七月,河決青龍岡,命偕大學士阿桂馳赴河南會河東河道總督韓鑅督辦東、西兩壩下埽。甫合龍,壩蟄陷,乃與阿桂等議寬濬青龍岡迤下至孔家莊、榮華寺、楊家堂諸地引河,並於黃河下游北岸疏潘家屯、張家莊二引河、蘇家山水線河、宿遷十字河、桃源顧家莊引河,五道泄水。四十八年春,青龍岡工竟。方壩陷,奉翰督吏搶護,墮入金門,格於纜,傷焉,河工謂兩壩間為金門,纜所以引埽者,事聞上。四十九年,上南巡,奉翰覲行在,上獎其勤勞,賜騎都尉世職。
五十年,坐清口東、西兩壩不早收束,致運道淺阻,降三品頂帶。尋命復之。秋,河水大至,奉翰督吏晝夜填築,塞李家莊、煙墩頭、司家莊、湯家莊諸漫口。五十四年,調河東河道總督。五十八年,命赴浙江會巡撫吉慶會勘海塘。奏請以范公塘及海寧石壩改築柴盤頭,並於石塘前修補坦水,三官塘柴工后加培土戧,從之。五十九年,漳水溢,臨漳三台漲發,命馳往勘察。奏:“漳河兩岸沙土浮鬆,水勢驟長驟落,向無堤堰。上年大雨漫溢,應將下游淤墊處疏濬深通,再將三台壩基填築,俾歸故道。”上從其議。嘉慶二年正月,加太子太保,授兩江總督,兼領南河事。三年,河決睢寧。四年正月,與河道總督康基田督塞睢州決口,工竟。二月,卒。
李亨特,奉翰次子。入貲授布政司理問,發河東委用,補兗州通判。累遷雲南迤西道。嘉慶初,佐平苗、倮,賜孔雀翎,加按察使銜。累遷調授江蘇按察使。九年,擢河東河道總督。十一年,河南巡撫馬慧裕劾亨特索屬吏賕不得,迫令告養諸狀,上命侍郎托津等往按,奪官,發伊犁。十三年,釋還,令至南河候差委。十四年,以河決荷花塘,追咎亨特不善料理,複發熱河效力。未幾,復釋還,授主事。十五年,選戶部主事,擢直隸永定河道。未幾,復授河東河道總督。十六年,奏南糧到通州剝運不能迅速,請在楊村全數起剝,下倉場侍郎玉寧、戴均元等議駁。上責亨特冒昧,下吏議降調,命留任。十八年秋,河溢睢寧。坐奪官,命留工效力。十九年,河道總督吳璥奏微山湖存水僅一二尺,南陽、昭陽、獨山諸湖淤成平陸,無水可導。上責亨特在官不能預籌,又聞亨特既奪官居濟寧,仍用總河儀制,斥亨特玩誤縱恣,命逮下刑部治罪,籍其家,刑部議發新疆。上命在部荷校半年,發黑龍江效力。二十年,卒於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