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外包業務
服務外包業務
“服務外包業務”系指服務外包企業向客戶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和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2019年1-6月,中國企業簽訂服務外包合同額7099.8億元,執行額4059.4億元合同額增速近三成,帶動新增就業超過20萬。
1至7月,信息技術外包(ITO)、知識流程外包(KPO)和業務流程外包(BPO)佔比分別為52.1%、33.5%和14.4%,表明我國服務外包業務中,信息技術外包(ITO)占主導地位。美國、歐盟、中國香港和日本是我主要服務外包市場。
截至2014年7月底,我國共有服務外包企業26587家,從業人員581.4萬人,其中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387.6萬人,占從業人員總數66.7%。
2019年1-6月,中國企業簽訂服務外包合同額7099.8億元,執行額4059.4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9.3%和11.5%,帶動新增就業22.5萬人,成為擴大服務出口,帶動就業的重要力量。
中國新增服務外包企業1800家,新增從業人員22.5萬人。截至2019年6月底,服務外包產業已累計吸納就業1091萬人,其中大學生以上學歷704萬人,成為高素質人才的蓄水池。
根據業務流程
主要包括:業務改造外包、業務流程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應用管理和應用服務等商業應用程序外包、基礎技術外包。
根據主體對象
可獲得利益
2、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
3、政府服務外包是指政府把機關的後勤性服務,行政工作相關的技術服務,為企業、市民、各類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性服務等,以政府機關或部門作為發包方,明確條件資質的准入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公開擇優承包的方式,通過簽訂報酬與服務數量、質量、效率相掛鉤且與規範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的合同辦法,承包給有關市場主體(社會組織主體)的民事行為。
4、培訓外包是指將制定培訓計劃、辦理報到註冊、提供後勤支持、設計課程內容、選擇講師、確定時間表、進行設施管理、進行課程評價等核心職能外包出去的一種培訓方式。它能使培訓與開發活動以更低的費用、更好的管理、更佳的成本效益進行,並且責任更清晰。
5、軟體外包就是企業為了專註核心競爭力業務和降低軟體項目成本,將軟體項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發包給提供外包服務的企業完成的軟體需求活動。現在業務流程外包(BPO)已經成為外包服務新的發展趨勢,在未來幾年內將成為外包的主要內容。
6、企業物流可理解為圍繞企業經營的物流活動,是具體的、微觀物流活動的典型領域。企業系統活動的基本結構是投入→轉換→產出,對於生產類型的企業來講,是原材料、燃料、人力、資本等的投入,經過製造或加工使之轉換為產品或服務;對於服務型企業來講則是設備、人力、管理和運營,轉換為對用戶的服務。物流活動便是伴隨著企業的投入→轉換→產出而發生的。相對於投入的是企業外供應或企業外輸入物流,相對於轉換的是企業內生產物流或企業內轉換物流,相對於產出的是企業外銷售物流或企業外服務物流。由此可見,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物流是滲透到各項經營活動之中的活動。
7、業務流程外包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指企業檢查業務流程以及相應的職能部門,將這些流程或職能外包給供應商,並由供應商對這些流程進行重組。BPO是將職能部門的全部功能(比如事務處理、政策服務、索賠管理、人力資源、財務)都轉移給供應商。外包供應商根據服務協議在自己的系統中對這些職能進行管理。一些BPO合同是根據服務水平進行支付的,將供應商的收入與業務績效或成本節約程度聯繫起來。
8、信息技術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ITO)是指企業專註於自己的核心業務,而將其IT系統的全部或部分外包給專業的信息技術服務公司。企業以長期合同的方式委託信息技術服務商向企業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功能。常見的信息技術外包涉及信息技術設備的引進和維護、通信網路的管理、數據中心的運作、信息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備份和災難恢復、信息技術培訓等。
第一條為促進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接包方)妥善保護保密信息,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承接服務外包業務是指接包方通過合同向境內外的企業、機構、組織或個人(以下稱發包方)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等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業務資料或數據: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從發包方所獲取;
(二)發包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且不為公眾知悉;
(三)接包方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條接包方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員工不得違反服務外包合同的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發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條接包方應成立信息保護機構或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制定本企業的信息保護規章制度,對保密信息採取合理的、具體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員的範圍;
(二)對保密信息載體及其存儲場所採取技術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當訪問或獲取;
(三)對保密信息的記錄載體進行分級管理;
(四)對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驟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於受限區域;
(五)對保密信息載體使用密碼;
(六)對存有保密信息的廠房、車間、辦公室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對他們提出保密要求;
(七)對存有保密信息的計算機建立有效的網路管理和數據保護措施,建立嚴格的身份認證和訪問授權體系,採用完善的系統備份和故障恢復手段,定期進行安全補丁和病毒庫的升級;
(八)接包方與發包方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條接包方應通過與員工,特別是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以及與涉密的第三方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等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七條接包方應當加強對員工的信息安全培訓,增強員工的保密意識,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鼓勵接包方積極借鑒國內外信息安全認證要求、行業最佳實踐來制定企業內部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並獲取國內、國際信息安全認證。
第九條接包方應積極開展對內部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及維護,持續改進企業內部信息安全體系。
第十條接包方違反與發包方之間的保密協議或服務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發包方可以根據保密協議或服務外包合同的約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接包方應與發包方明確約定接包方在為發包方提供服務、履行信息保密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或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十二條接包方不得侵犯發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權利。
第十三條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可根據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