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景觀學會

上海市景觀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介紹


上海市景觀學會成立於2006年,是經國家批准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中國景觀行業首家非營利性學術團體,目前註冊會員2000多名,現任理事長:曹振全(上海科協黨組書記兼副主席);秘書長顧勤(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景觀設計師職業標準編撰組負責人、花藝環境設計師國家職業標準編撰組負責人、商務談判師國家職業資標準編撰組負責人);總顧問:胡錦華(上海市政府參事
上海市景觀學會自成立以來,在學會創始人曹振全理事長和顧勤秘書長的正確領導下,在上海市政府、上海科協、上海科委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堅持科學發展觀,旗幟鮮明地反對學霸作風,堅持“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學術指導思想,不媚權勢,不迷信權威,以科學的態度和嚴謹求實的研究理念,從景觀生態學的角度明確了“景觀”的學術定義和內涵,科學區分了“風景園林”和“景觀”的概念,糾正了長期以來對“景觀”與“園林”的觀念混淆,駁斥了關於“景觀學等於風景園林學、“景觀”本身概念模糊不可定義”等荒謬論調,在行業內端正了科學發展的學科思想、增強了學科發展信心,堅定了景觀行業科技人員的從業信心,為景觀學科的研究確定了方向,為景觀行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景觀生態學科研究領域,上海市景觀學會積極貫徹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方針,緊跟生態技術發展趨勢,著力打造生態景觀高層咨訊平台,積極推薦景觀行業優秀會員機構,為政府生態城市建設提供科學資訊和決策依據,推動生態城市建設科學發展。
在城市發展投資和國際合作領域,上海市景觀學會充分利用學會現有國際合作平台信息資源,及時分析國際經濟形勢,實時跟蹤國際產業發展趨勢,為中國城市生態發展制定戰略規劃和切實可行的招商引資計劃,上海市景觀學會和歐洲城市規劃與投資協會結成戰略聯盟,每年赴歐洲,代表中國城市與歐洲投資者面對面交流,宣傳中國文化,積極吸引國際企業家投資中國。
上海市景觀學會堅持以學術規範行業的指導思想,藉助職業培訓的手段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技能素質,在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領域獨樹一幟,成效卓顯。
作為目前中國景觀行業唯一權威學術團體,上海市景觀學會無可置疑地成為景觀設計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和景觀設計專業水平鑒定最具權威和影響力的專業機構,每年為景觀行業輸送大量持證優秀人才,為會員單位節約了招聘成本、拓寬了招聘渠道、提高了員工技能、有效規範了景觀行業,推動了行業健康發展。
上海市景觀學會積極配合國家新職業的開發和標準制定工作,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先後主持編撰了《景觀設計員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輔導教材》(已經出版);《助理景觀設計師三級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輔導教材》(已經出版);《景觀設計師高級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輔導教材》(在編,2009年4月份出版)主持開發了景觀設計專業技術水平鑒定標準,景觀設計師全系列等級國家職業標準,花藝環境設計師全等級國家職業資格標準。
上海市景觀學會經過近5年的發展,會員人數目前已經突破2000名;在學會會員建設方面,上海市景觀學會在吸納新會員時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注重會員隊伍的專業化:把是否具備景觀設計師國家資格作為入會必備條件;注重會員隊伍的年輕化:提拔熱心公益事業的年輕學術帶頭人擔任學會重要職務;注重學會的人才建設國際化:與歐洲著名景觀設計院校簽約合作,每年選送優秀景觀設計人才赴法國學術交流和留學,定時邀請歐洲景觀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來滬講學。
學會提倡團結互助的集體精神,定期與會員交流,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學會聘用了常年法律顧問,義務為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提供相關法律幫助。
上海市景觀學會積極舉辦各類景觀生態、景觀規劃與景觀設計論壇,為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提供交流和學習的平台,每年舉辦6期景觀設計師中高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輔導班,培訓班匯聚了中國最優秀的景觀設計領域教師,連續3年,考證合格率名列第一。
上海市景觀學會也為有志進入景觀行業的個人提供包括校園職業生涯規劃、景觀設計師國家職業資格考證輔導、實習培訓與工作推薦、見習培訓與工作推薦,帶薪定向見習工作簽約輔導等一條龍服務,積極為個人會員與優秀景觀規劃機構會員負責人創造面對面的交流機會,極大地提高會員求職成功率,為個人會員職業發展前途提供了可貴的機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上海市景觀學會。
第二條 上海市景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景觀工作者及團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市景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景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民主辦會,為廣大景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和人才強國戰略,促進我市景觀建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景觀研究和設計人才的成長,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市科協)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上海市規劃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景觀規劃設計、監理、審圖、招投標管理、展覽、辦刊、培訓、諮詢、評獎。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景觀學學術交流、調查研究及現場考察,為制定景觀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計劃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信息支持;
(二)開展民間國際景觀學術交流,組織國際景觀設計及相關產品展覽會、展示會及學術交流會,宣傳推廣國內外先進的景觀設計與產品,為國內外用戶的合資、合作尋找和甄別合作夥伴,提供中介服務;
(三)開闢和疏通國際景觀研究及設計資金利用渠道,為開展中國景觀建設工程項目的中外合作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進行景觀研究設計及相關工程管理諮詢服務,組織景觀研究、景觀業相關標準制定、設計成果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五)組織策劃有利於中國景觀建設及全球景觀建設的大型公益性、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為普及景觀科學知識,提高景觀工作者整體素質服務;
(七)致力於為國內外景觀研究、設計和建設單位,傳遞科研與產業信息,提供便捷的電子商務平台,突破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及時捕捉新的商機。
第三章 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和資深會員。
第八條 普通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在景觀學科及相關領域內有一定專業水平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
(一)持有景觀設計師資格證書的科技人員;
(二)有景觀相關學科大中專學歷背景、從事景觀學科學習和研究的人員;
(三)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要求入會者,須符合上述條件,由本人申請,本會個人會員介紹或本會辦事機構、單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后,即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
第九條 普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在本會書刊上發表論文,享受本會的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學會職業技能繼續教育;
(五)退會自由。
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高級會員。凡本會的普通會員,具有教授、研究員以及相應級別的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具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景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理事或辦事機構、單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后,即成為本會的高級會員。
第十一條 高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高級會員除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還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重大學術活動,受學會聘請作學術報告,參加繼續教育或培訓工作;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調研、論證、諮詢、評審、鑒定等工作;
(三)代表本會到國際民間學術組織任職或工作,參加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承擔本會或辦事機構、單位會員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資深會員。凡具有三年以上本會高級會員會齡,在國內外景觀研究與設計方面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對景觀建設或本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理事或本會辦事機構、單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后,即成為本會的資深會員。
第十三條 資深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資深會員除享有高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享有以下權利:在不違反本會章程前提下,可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證。個人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個人會員證號即為個人會員號。
第十五條 單位會員。凡具有一定數量的景觀研究人員(一般應在10人以上)、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景觀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后,即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由本會頒發單位會員證。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主動開展或參加各項活動;
(二)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國際、國內的學術、科普等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學術資料;
(三)優先承接本會委託的科技諮詢項目,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四)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報告,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后,即註銷其會員資格,退會須交回個人會員證或單位會員證。退會的個人和團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個人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無效者,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本會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八)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學會工作,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遞交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離任理事長或對景觀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同志,經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終身名譽理事長。
曾任本會兩屆理事或對景觀事業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終身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基金
(四)政府及有關方面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會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掛靠單位的監督。對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上海市科協及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並報上海市科協審查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科協及社團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科協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由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