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本銷售
貨款無條件退還給購貨方的方式
還本銷售是企業銷售貨物后,在一定期限內將全部或部分銷貨款一次或分次無條件退還給購貨方的一種銷售方式。由於該種銷售方式對消費者存在還本的吸引力,而且銷售企業還能在短時間內實現較大的銷售額。因此,近年來不少企業從不同的目的出發採用該方式銷售貨物。
從歷史長河來看,還本銷售只是初期步入市場——遠遠尚未成熟、不規範;就是理論數據、法律方面的還本銷售初步研討,都尚未進行;多部門的共同研究更沒有音信。
例如——在該銷售方式下,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會計制度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還本銷售讓消費者遭遇十年埋伏
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的期限後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現舉例說明:例:A企業生產銷售甲產品,每件製造成本1000元,市場上同類商品售價為1500元/件。2000年X月採用還本銷售方式銷售甲產品100件,售價為1800元/件,5年後全額一次還本,增值稅稅率為17%。
1、實現銷售收入時,依據稅法規定,增值稅額按實際售價計算: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 1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甲產品 100000
貸:產成品——甲產品 100000
3、每年預提還本支出:
(1)以促銷為目的,可比照廣告費用的處理將還本支出分期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36000
貸:其他應付款——還本支出 36000
① 如所籌資金用於投資、補充營運資金等,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還本支出 36000
貸:其他應付款——還本支出 36000
② 如所籌資金用於購建固定資產,在購建期間預提的還本支出應增加相應資產價值。
借:固定資產 36000
貸:其他應付款——還本支出 36000
4、到期支付還本額:
借:其他應付款——還本支出 180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0
在實務中,企業採用還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有時可能促銷和籌資兩種目的兼而有之,此時,應如何將還本支出合理地分攤於不同的承擔對象,還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上面這段話引自這裡——第111頁
在 還本銷售初步涉世時期,還本銷售讓消費者遭遇 十年埋伏。
還本銷售的會計揭示
企業在還本銷售當期可能實現較大的銷售額,並且售價略高於同類商品,反映在損益表中即為銷售收入增加,銷售毛利率提高,為不致誤導信息使用者正確評價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應在會計報表附註或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對該特殊事項加以適當揭示或披露。
還本銷售成本計算
當還本銷售被用作籌資手段時,實現的還本銷售收入額可視為籌資額,相應的資金使用成本即為已銷產品的製造成本。由於該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通常高於其他方式,會使企業債務負擔加重,財務風險增加,因此,企業在作出運用還本銷售籌資決策前應對投資項目的獲利前景進行預測分析,並通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償還能力。
還本銷售方式風險承擔
還本銷售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企業在運用還本銷售籌得大量資金的同時,要承擔較高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消費者在支付略高於市價取得消費品並享有到期還本權力的同時,也承擔了到期本金得不到歸還的風險。對消費者而言,因對企業信息掌握不全,加之還本期限一般較長,所以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弱,在還本銷售中處於不利地位。為此,有關職能部門應制訂相應規定對該業務加以規範和約束,審核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監督所籌資金使用情況,防止某些企業利用還本銷售進行非法融資,損害消費者利益。對企業而言,還本期限的長短直接決定著資金成本的高低,期限過短,資金成本過高,債務負擔加重;期限過長,購買者由於投資收益率降低,還本風險加大而不願購買,企業不能籌到足額資金。因此,企業應綜合考慮影響籌資的各種因素制訂合理的還本銷售政策,保證以較低的資金成本籌得所需的資金。
十年“還本銷售”合同有效,消費者利益依法保護
還本銷售讓消費者遭遇十年埋伏
一九九四年四月,劉春魁依被告渭南市華山房地產總公司虛假廣告宣傳,稱其是“中國銀行陝西省分行房地產開發公司渭南地區分公司,是渭南地區實力雄實,發展最快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按其開展的“還本銷售”辦法,購買了龍源新村9幢1號一套商品房,約定一次交清11.7萬元購房款,每年返還10%,十年還清本錢。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給劉春魁發了“返還金證”,簽寫了這些承諾。嗣後,原告才知被告更名為華山房地產總公司。但事與願違,十多年來,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經理收款后,再不露面,只由經常更換的委託負責人接待,應付差事,每年原告都要登門要帳一、二十次,一年才只給幾百元,需二百年才能還清。無奈劉春魁向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銀行渭南分行是渭南市華山房地產總公司前身中國銀行陝西省分行房地產開發公司渭南地區分公司的開辦單位與主管上級,1993年8月在貫徹中央六號文件,整頓金融秩序中,只是簡單“更名”,無向工商管理部門報送脫鉤方案,還為其出具虛假的《工商企業申請登記資金證明》,將借款、集資款也當作註冊資金。原渭南地區審計事務所於1993年元月7日出具虛假的《企業註冊資金審查鑒證書》,將明知並非自有資金的借款、集資款鑒定為被告“自有資金”。
在庭審中,華山房地產總公司辯稱:國貿部下發了“關於禁止還本銷售商業活動的通知”,所簽發的“返還金證”合同無效;中國銀行渭南分行辯稱:其巳1993年8月,巳與華山房地產總公司“脫鉤”,不是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的主管上級;渭南市審計局辯稱:其是依當時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出具的驗資報告,沒有過錯。
銷售二手叉車
他在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辯論時說,內貿部的禁止‘還本銷售’的文件,決非是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商品房銷售的還本銷售問題,在此之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禁止的規定,直到2001.6.1才有建設部的《商品房予售管理辦法》,明確予以禁止。當時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及不違背公序良俗,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真實有效的,應依法保護。他的辯論意見得到法庭的採信。庭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吳麗寧反覆給被告晰法明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並給原告做工作,面對被告華山房地產總公司已被工商局註銷法人資格的現實,是否可適當減少訴求。在原告放棄了利息及部分本金后,雙方在吳麗寧法官主持調解下,了結了這起紛爭多年的糾紛案。
“這是個系統工程,不是簡簡單單你賣我買的生意。既然能彙集全國人名和國家各部門,就應齊心協力、同心同德。題示如下:
1、有更多地關心這方面的朋友共同研究討論。主要的是”房產代際還本銷售“的可行性;局限性;不可行性。使其走向科學、完善、規範和可持續乃至永續;
2、銀行保險的設計、實施;
3、法律的支持;
4、房產企業、百姓的理解和踴躍參與。
5、政府、質檢、物價、稅務、安全部門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