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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冰冰

甘肅蘭州籍惡勢力團伙主犯

馬冰冰,男,甘肅蘭州籍惡勢力團伙主犯。

2004年2月16日至29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利用13天時間,對蘭州地區“涉黑”團伙人數最多,危害時間最長的馬冰冰一案進行公開審理,由於罪名繁多、案情重大,法院決定將擇日宣判。

2006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馬冰冰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終審判決。馬冰冰因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包庇、窩藏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事件


人物背景

8月4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冰冰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員除1人被判無罪外,59人均受到法律懲處,其中7人被判處死刑,4人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另有7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馬冰冰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等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馬冰冰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因犯下多起命案、作案時間長、涉案人數多而成為甘肅省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馬冰冰出生於幹部教師家庭,而且家庭環境良好,在校學習優秀,還當過班長等學生幹部。但就是這個曾經優秀的學生,後來竟發展成為麾下擁有近40餘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頭目。該團伙由最初打架鬥毆、從事非法討債進而打家劫舍、收取保護費、傷害無辜、致死多條人命。
馬冰冰是如何演變為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的呢?在該案開庭審理中,記者前往關押馬冰冰的看守所採訪了他。馬冰冰通過與記者的對話,回顧過去的歲月,反思了自己的犯罪經歷,同時也警示同齡人,要好好把握自己。

結識朋友

談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馬冰冰說:“走到今天這一步,我覺得最主要的是自己的人生觀有問題,而人生觀的形成就在中學階段。上中學期間,母親對我們兄妹仨學習都抓得緊,我從小一直比較愛看書,屬於比較聰明的那一種,所以我的學習一直不錯,還當過班幹部。但我對學習不是特別感興趣,尤其是有一次在被老師批評后,我開始抱著混的態度上學。”
“自小受武打小說的影響,我崇拜那些有絕世武功的人。比我們大一點的,喜歡打架的都愛搞個幫派,以顯示自己的能耐。中學時期是非辨別能力差,那些好打架的社會青年成了我特崇拜的對象,而學校一些學生與社會青年有來往,當時我發現這些學生特受人尊敬,那些社會上的青年更厲害,沒有他們幹不了的事情。現在來看,正是這錯誤的人生觀使我與社會上的人開始交往,也結識了不該認識的朋友。”

打架稱雄

“高中畢業后,沒有了學校的約束,我彷彿成了自由人,為了闖名聲,為了哥們義氣,我不顧一切,打架稱雄是經常的事。那一陣,我覺得自己挺風光。我因為打架鬥毆出手狠被朋友們格外看重,不知不覺就出了名。後來我還專門練了一年多武術,手藝高了,膽子也大了,沒有什麼可害怕的了!這就是我自我毀滅之前的瘋狂吧!”
“我愛打架,但我也有自己的事可干,我打過工,做過生意,開始做的是糕點、服裝小生意,生意雖小,但還可以,後來我準備做機電生意的時候,結果因搶劫犯事,從此走向邪路。”
“我因為搶劫被送進了看守所。實際上我打算那次從看守所出去,再不玩社會了,繼續做生意,好好過日子。
可就在我從看守所出來后,我的那幫玩社會的‘兄弟’找到了我,說‘兄弟’們都一直在等我出來,要我帶著大家一起闖社會。他們還說我這一出來,他們也就沒啥害怕的了!”
“原來,接我出來的‘兄弟’家開了一家規模不小的酒店,這酒店餐廳帶歌舞廳,生意紅火得很!生意好就怕有人騷擾,當然更多的是要對付不痛痛快快付賬的人。我惡名在外,這‘兄弟’是想靠我的名‘鎮場子’。”
“看著一幫‘兄弟’的企盼,我放棄了在看守所里的打算,開始了第二次闖社會。當時我已經隱隱地感覺到,這一次闖社會不同以往,這一回我把自己推向了絕路。我給那‘兄弟’看場子不久,就製造了一起傷害大案。後來警察找我,我便藏起來。但生意場上不少老闆找我,有的讓我出面要賬,有的通過各種關係讓我出面調解關係。人是有虛榮心的,那種受人尊敬和看重是任何人都想得到的。我就在這種吹捧中,不知不覺中進入了角色。跟我混的那幫‘兄弟’也似乎覺得自己不同尋常,個個‘牛’得很,動輒提刀傷人,後來有時就為了一兩句話,大打出手,甚至傷及無辜。”

善惡有報

“善惡有報這句話是真的,是真理。”這句話馬冰冰說了兩遍,說得很認真。看記者不語,馬冰冰又接著說:“我真的有認識!”想必經過瘋狂和公審的經歷,馬冰冰對此確實有深刻的體會和感悟。
馬冰冰說:“這是我進看守所之前,對家裡的事情、自己身邊的事情反覆思考,得出的結論。”
馬冰冰犯下多起大案后,在躲避警察的追捕過程中,其年幼的孩子遭遇車禍身亡。孩子缺乏照顧和看護,這裡面有父親的責任,應該說這屬於他所謂的家裡的事情之一。記者問“自己身邊的事情”指什麼?馬冰冰說,他害了這個黑社會性質案件涉案的所有成員,涉及60個家庭,那將是多麼大的痛苦!接著他又說,當然給那些受害人的家庭更是帶來了無法想象的痛苦。

普通生活

“我和我妻子最早是同事。我們認識時,她才20歲,我們談戀愛后,他們家以她年齡還小反對我們的事,但我妻子態度很堅決。後來我們結了婚,我們也想好好過日子,但之前因我闖社會打群架,在軍供站作了傷害的大案子,所以結婚不久,就被抓走了。我後來出來和妻子一起生活,我們的感情很好。因為一幫兄弟老找我,我又沒管住自己,好多事我都瞞著她,也不讓她知道,她也比較聽我的話,她勸過我,讓我別在外面惹事,我沒聽她的話,現在想來,我是大男人主義者,要是多聽她的話,會好一些。”
“在我逃到海口的那兩個月,我隱姓埋名,過的是普通人的生活。我感覺那樣的日子真好。可惜那幸福、自由的時光太短暫,只怨自己當初沒有把握住自己。在逃到海口前,我從不將自己的行蹤告訴家人,我走到這一步再不想連累別的人。到了海口,我妻子聯繫上了我,因為我們的孩子出了車禍,我和我妻子遭受的打擊特別大,尤其是我妻子。對於一個女人來講,丈夫、孩子是她生命的全部,孩子沒有了,我又遠逃在外,當時她的精神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她就想到我的身邊來,當然也更想再要一個孩子。”
“我妻子到海口后,我們租了一套房子,過起了平靜的生活。我還在街上花60元買了一輛舊自行車,出門騎著那輛自行車比我曾經開私家車都舒服。生活有規律,沒有人打攪,那一段的日子特滋潤。也就是這一段,我和妻子過著真正的夫妻生活。我要告訴世人的是:過普通人的生活真好。”
“有些人大都在擁有自由的時候,不珍惜自由。實際上,人最大的財富就是擁有自由,大牆外面的人無法理解我們對自由的嚮往。”

罪行累累

馬冰冰團伙犯罪共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窩藏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等罪名。1997年9月中旬,馬國棟請朱幼海幫忙辦事,遭到拒絕。馬國棟以朱幼海給坐台小姐賣毒品為由,指使王寶泉、王祿強、馬斌以及邸建雄、程亮(均在逃),將朱幼海叫到“麗景園”職工宿舍痛打一頓。當天下午,王寶泉、王祿強、馬斌、邸建雄和程亮將朱幼海叫到該宿舍,對其再次拳打腳踢並持壘球棒、鋼管輪番進行毆打,期間程亮還持砍刀猛砍朱幼海的頭部。當晚,馬國棟等人認為朱幼海已死,遂在其身體上用鐵絲捆綁鋼管等物,拉至蘭州市西固區鍾家河黃河大橋上拋入黃河。1997年元月6日2時許,新加坡林慶良及張國紅、劉海榮三人,在蘭州“麗景園”酒店歌廳消費后,因價格問題同服務員發生爭執,引起酒店副總經理榮一鍵不滿,當林慶良等人乘車回住所時,榮一鍵便糾集馬冰冰、王驍勇等人帶領團伙七人,跟蹤林慶良等人所乘計程車,半路上強行超車攔截林慶良等三人,王驍勇等人將三人從車內拉出,毆打后逃離現場。林慶良、張國紅被打成重傷,劉海榮系輕微傷。作案后,榮一鍵提供資金並同王驍勇安排打人者出逃。1997年初,林少雲欲出售一張大熊貓皮,要蘇終群幫助聯繫買主。
蘇終群、陳佩忠、林美福和黃春香(均已判刑)為各自牟利,依次互相委託,聯繫買賣大熊貓皮事宜。經多方聯繫,最後定於1997年10月16日下午4時許在福建省廈門市灌口鎮夜都酒家交易,把大熊貓皮賣給台灣人,交易過程中,被當地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在酒家外等候的林少雲逃匿。
1998年4月25日晚11時許,馬福他在蘭州市城關區夜市一攤位吃烤肉后,因錢未帶夠,便給哈勝利的妻子安玉花打電話,要其來付錢。與此同時,烤羊肉攤主得知此情況后告知烏斯曼(在逃)。烏斯曼便糾集蒲黎民、劉波、馬阿丹、張國強來到夜市,與前來替馬福倉付錢的哈勝利、安玉花等人發生爭執毆鬥。隨後,烏斯曼、張國強又糾集崔儉、李江(均死亡)、肖兆榮、陳延紅、馬偉、范朝虎(均在逃)夥同張勇、杜強、馬國棟、楊衡、蒲黎民、劉波、馬阿丹等人,持五連發獵槍及刀具於次日凌晨前往蘭州市城關區濱河路滿江紅夜總會,找到哈勝利等人,進行毆打。
期間,杜強等人朝哈勝利連捅數刀,致哈勝利死亡,馬福倉輕微傷,劉波持刀砍傷安玉花。1998年6月至8月份,馬冰冰、丁海暉夥同蘇宗結(在逃)帶領馬亦翔、楊衡、朱亞東、張勇、吳春江、楊長征等人,在蘭州市焦家灣果品倉庫強行收取邵興奎、王錫虎的“中介費”和“代辦費”計4萬元。1998年年底,馬冰冰、李捷(已處決)等人為了控制蘭州的“地下財場”,預謀將參賭人員周洪等人致殘。1999年2月1日晚,馬冰冰、丁海暉駕車將馬國棟、張維林送至位於慶陽路的甘肅國際大酒店附近,馬國棟、張維林持五連發獵槍在此守候,周洪、李江(已死亡)駕摩托車在酒店附近的貢元巷內準備接應。當晚11時許,周洪等人出酒店,並乘坐停放在貢元巷南口的轎車欲走時,馬國棟拉開車門夥同張維林朝周洪腿部連開數槍,致其死亡。隨後,逃離現場。
次日,馬冰冰和丁海暉給馬國棟3萬元安排其潛逃。1999年2月14日,馬冰冰、林少雲經預謀欲殺害廈門的同夥崔儉。當晚,馬冰冰指使馬國棟以去林少雲家玩為由,將崔儉從福建省廈門市區帶至廈門市集美區港口灌鎮,林少雲駕車又將馬國棟、崔儉二人拉至自己承包的果園裡。當兩人下車后,林少雲、馬冰冰和馬國棟持槍將崔儉打死。隨後,幾人將屍體挖坑掩埋。1999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5日,馬冰冰為了斂財,夥同李捷、李智(已死亡)、董海俊(在逃)、陳叔隴、楊一凡(均另案處理)等,在蘭州市七里河區建蘭飯店“紅磨房娛樂城”開設賭場。賭場共贏利100餘萬元,由上述人員分贓揮霍。

集團覆滅

日前,甘肅蘭州警方宣布:經過歷時一年、輾轉20多省區的奮戰,他們終於摧毀了由公安部督辦的馬冰冰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
蘭州警方還披露:這是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甘肅省摧毀的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

罪惡滔天

2000年4月,在排查黑惡犯罪組織時,一起重大惡性案件進入蘭州市涉黑涉惡調查組的視野:1995年2月2日晚10時許,20多名暴徒開了三四輛車,持砍刀、匕首、棍棒等兇器,衝進七里河區西站某歌舞廳逢人就打,見東西就砸,將6名工作人員打成重傷,殘忍殺害舞廳經理楊某后逃離現場。
警方深入偵查確定,這起兇案是一個以無業人員馬冰冰為首的犯罪團伙所為。不僅如此,這個犯罪團伙還在蘭州市廣聯荔園歌舞廳、三晉娛樂中心、東湖大廈和隴西路等地製造了多起駭人聽聞的血案。
調查組意識到,馬冰冰一夥絕不是一般的犯罪團伙,而是具有巨大社會危害性的涉黑犯罪集團,必須堅決予以徹底摧毀。此案上報后,立刻引起了省公安廳公安部的極大關注,很快被公安部列為部級督辦大案。
2001年4月,負責偵辦這起部督案的蘭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通過大量的內偵外調,初步查明馬冰冰犯罪組織系20世紀90年代初形成,涉案成員多達60餘人,且多為有前科劣跡、吸販毒及社會閑散人員。頭目為馬冰冰,骨幹成員為林少雲(廈門流竄人員)、榮一鍵、丁海暉、馬阿丹、付志榮等。他們與其它兩個犯罪團伙(現已摧毀)等黑幫沆瀣一氣,殺人搶劫,無惡不作,共同構成了一個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網路。由於犯罪嫌疑人從首次犯罪至今已有八九年之久,時間跨度大,給警方追逃、調查取證和抓捕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2001年8月初,根據省公安廳部署,蘭州市公安局成立了“8·07”專案組,全力以赴偵破此案。經過二十幾天緊鑼密鼓的排查追捕,馬冰冰集團成員已有15人落網,其中浮在面上和潛伏在蘭州本地的涉案人員幾乎全部歸案。
經審訊,查實了馬冰冰集團分別在蘭州廣聯、三晉、隴西路、東湖大廈、西站等娛樂場傷害致死人命案和在焦家灣果品倉庫收取保護費等6起重大犯罪案件,並深挖出其他20多名隱藏較深的涉案人員,為深入開展抓捕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天網恢恢

首戰告捷后,專案組民警群情振奮,乘勝追擊。他們查資料、辨照片、審訊到案嫌疑人,在10月3日將涉嫌在西站歌舞廳殺人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馬阿丹緝獲。之後,專案組又一鼓作氣,將3名涉嫌東湖大廈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張勇、楊長征和張其偉捕獲。與此同時,專案組派員前往上海、廣州、廈門、泉州、西安、青海等8省市進行調查、偵控和抓捕。
2001年10月下旬,25名涉案犯罪組織成員相繼落入法網。通過審訊落網骨幹成員馬阿丹,專案組又獲悉:身負幾條人命、一度“人間蒸發”的集團骨幹成員榮一鍵,有個情婦叫陸紅。專案組決定,設法找到陸紅其人,控“陸”捉“榮”。經過偵查,警方獲知,“陸紅”就是曾在蘭州麗景園歌廳干過的宋玲麗。專案組沒有打草驚蛇,暗中對其進行了嚴密控制。
11月29日,宋搭乘278次列車到達廣州。狡猾的榮一鍵沒有直接與她會面,而是在距她200多米遠的地方窺視觀察,用暗號通話。在反覆試探自感絕對安全后,傍晚時分,榮從一側道向宋的租住地竄去,終於被潛伏民警抓獲,從而得到了抓捕另兩名骨幹成員丁海暉、付志榮的線索。
12月21日,在逃近10年之久的丁海暉被緝拿歸案。緊隨其後,在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的配合下,隱姓埋名7年、已更名為付海峰,並把戶口轉至浙江東陽,還在當地買了一套樓房的付志榮在被窩裡被抓獲。隨著丁海暉、榮一鍵、馬阿丹、付志榮、馬亦翔等骨幹成員的落網,馬冰冰、林少雲黑幫犯下的令人髮指的罪惡一一暴露出來。
據警方調查,這個犯罪集團隱藏較深、組織嚴密、成員龐大,且與廈門黑惡勢力勾結,共實施特大刑事案件16起,其中命案9起,致死10人、致傷9人,綁架案件1起,搶劫案件2起,涉及金額達40餘萬元。
經過近半年的時間,案件偵破工作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集團頭目馬冰冰及骨幹成員林少雲去向不明,直接影響了全案的偵破和移送起訴工作。將林少雲緝捕歸案,成為當務之急。
2002年3月31日,專案組在廈門市一個燈光昏暗的包廂內把林少雲等5人抓捕歸案。根據審訊掌握的線索,抓捕隊員將另一名廈門籍涉案成員薛永藤緝獲。
迄今為止,除首犯馬冰冰外,該涉黑集團的60餘名成員已經到案50名,這一犯罪集團的組織體系基本上被摧毀了。

涉黑團伙

1、馬冰冰,罪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五千元。
2、丁海暉,罪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榮一健,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林少雲,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刑期:合併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五千元。
5、馬國棟,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期: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馬阿丹,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刑期: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甘興濤,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王斌,罪名:故意傷害罪、包庇罪,刑期: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9、王驍勇,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0、海峰,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11、張維林,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刑期:合併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2、卯生虎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8年。
13、宋博,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14、孫武,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15、李澤森,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7年。
16、馬亦翔,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刑期: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00元。
17、榮國華,罪名: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18、王慶軍,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原軍,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20、王寶泉,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4年6個月。
21、王祿強,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6年。
22、馬斌,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3、馬騰,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24、楊軍,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7年。
25、周明,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7年。
26、原昀,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7年。
27、張能傑,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8、高雲飛,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1年。
29、付志榮,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0、蘆興建,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31、薛永騰,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0,剝奪政治權利1年。
32、劉春,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3、劉波,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34、劉翰之,罪名:故意傷害罪,刑期: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35、楊衡,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犯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5年6個月。
36、杜強,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故意傷害罪,刑期: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7、張勇,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期2年。
38、張國強,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刑期:合併執行9年。
39、張其偉,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1年。
40、朱亞東,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刑期:合併執行7年。
41、吳春江,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刑期:合併執行6年。
42、楊喜勝,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1年。
43、楊長征,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刑期:7年。
44、楊增林,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犯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4年。
45、馬駿,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期:1年。
46、陳曉紅,罪名:窩藏罪,刑期:3年,緩刑3年。
47、榮千瑞,無罪。
48、甄永舟,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49、宋玲麗,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50、蒲黎民,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1、陳海軍,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刑期: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2000元。
52、牛遇鵬,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53、陳康,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7年。
54、侯金鵬,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55、李永,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56、姚焱,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1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57、陳輝,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刑期:合併執行9年。
58、周繼偉,罪名: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期:3年。
59、張志龍,罪名: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期:3年。
60、吳國強,罪名:窩藏罪,刑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