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是指信託關係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一人,也可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沒有限制。

受託人的信託義務主要包括:守信義務、善管義務、忠實義務、信託利益給付義務、信託業務公開義務、財產返還義務等。

定義


信託受託人圖1
信託受託人圖1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義務


守信義務

信託受託人圖2
信託受託人圖2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係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權利


信託受託人圖3
信託受託人圖3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隨著現代商事信託的發展,受託人被賦予了極大的財產管理權力。
相對於無管理能力的委託人和消極的受益人,受託人因多是擁有雄厚資金和專業管理人才的專業機構,如信託公司和信託銀行,其優勢地位尤顯突出。為平衡受託人與其他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各國信託法也紛紛建構信託平衡機制以達到對受託人權力監控的目的。
為規範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各國都從法律上確定了受託人的權力範圍,而且法律對信託文件改變或超越受託人法定權利的規定或約定,也予以承認以滿足特定信託的需要。以英國為例,受託人權利主要規定於《1925年受託法》中。
隨著信託目的的日益多樣化,為了規範受託人的投資行為,特別是適當地擴大受託人的投資權,以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英國議會制定了《1981年受託人投資法》,使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享有的投資範圍進一步擴大。然而中國對受託人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對受託人權利的具體界定。
《信託法》第4章第2節共有19個條文專門規定受託人問題,而其中規定受託人權利的條文卻只有3條。這與世界範圍內受託人權利擴張之趨勢相悖。因此,中國應通過立法擴張受託人之權利。
受託人享有更為寬泛的財產管理權,同時也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以限制受託人不斷擴張的權力,保障處於 劣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對受託人的義務監控主要表現為要求其恪守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即忠實義務與謹慎義務。忠實義務之實質是受託人“忠實於受益人”之義務。
信託受託人圖4
信託受託人圖4
具體而言,受託人不應採取任何使自己處於與受益人利益相衝突地位的行動。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時,既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他只能忠實於受益人,為受益人謀取利益。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制對受託人權利界定和義務監控設計都是從積極方面實現對受託人自由權利限制的。
若受託人超越其權利範圍,違背其義務而損害了受益人利益時“衡平法不允許存在錯誤而沒有救濟”,信託法則命令其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這屬於對受益人利益的事後救濟。在許多情況下,受託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違反信託,但從內容上看,無非有兩類:一是違反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二是違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義務。
因此,違反信託的責任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受益人的責任,二是對信託財產的責任。前者是指受託人未按信託條款指示將信託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於受益人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受託人應本著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並依信託協議將信託利益交付於受益人。
倘若受託人因管理不善致使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遭受損失,無法依約交付全部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受託人應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受託人在從事信託事務時,因處理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毀滅的,受託人應承擔恢複信託財產的責任。

法律後果


受託人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法律化的結果
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
USES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人在世時將土地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成為土地的所有者,在委託人去世以後,受託人可以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持有該土地或者在合適的時機將土地所有權轉交給委託人指定的人,這樣就有效地規避了封建法律對於土地繼承和贈與的限制。在道義上,受託人負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的義務,自己不得享有土地的實際利益。
那麼英國歷史上是否確實出現過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我們認為,個別的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應當說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這種情況卻不曾大規模和普遍地出現與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
(1)英國人幾乎都是忠實的教徒,虔誠的宗教信仰決定了他們不能作出違背道德義務的行為;
(2)土地用益制度階段是信託制度的發育階段,信託財產都是土地,不是金錢,其物理屬性決定了其難於像金錢那樣被挪用,所以也導致了受託人違背忠實義務的客觀限制;
(3)英國的法律體系特有的衡平法不是依據普通法的法律規範而是依據良心和道德進行裁決,導致任何違背受託人忠實義務的行為,雖然不會招致普通法的制裁,但是可能會招致衡平法的制裁。
從14世紀末開始到15世紀,衡平法院開始根據受託人應當依據自己的良心行事的理論,強制受託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倫理上的義務,越來越多的受益人在衡平法院獲得了救濟。到了15世紀中葉,衡平法院按照慣例使USES制度具有了強制性,從而終於將受託人的忠實義務轉化為了法律義務。因此,正是衡平法的發展,才賦予了忠實義務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在中國的現狀


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在中國不是個別現象

反觀中國的情況,首先,中國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歷史上不存在將符合道德義務的慣例法制化的傳統,只有成文法律的規定才可能使道德義務法律化;其次,宗教在中國,從來沒有像在西方那樣起到過決定性的作用,近代化之後的歷史演變更使多數中國人成為沒有宗教信仰的世俗群體。
因此,不能指望在中國受託人會像英國、美國等國家那樣,即使沒有成文法律的規範,也會忠實於其受託人義務,不損害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在國內,信託制度被引進已經約百年歷史。但是,由於一直沒有成文法律的規範,即使存在一定的行政監管,期間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損害受益人利益的情況,不但長期存在,而且也不是個別現象。
這些違背受託人忠實義務的典型情況就是,受託人挪用信託財產,或者將信託利益的大多數或者全部據為自己所有。須特別指出的是,挪用或者侵佔信託財產,並不是只有在信託公司中才存在,在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也廣泛存在。與金融領域的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相比,公司制度中的受託人侵吞委託人的財產、損害受益人的利益在國內比較典型和普遍。
實際上,從廣義的角度看信託制度,公司制度中的董事、公司經理之類的人員,也是受託人,他們接受股東或者公司的委託,為股東或者公司的利益從事管理經營活動。但是,在國內,這些受託人不但經常將自己的利益置於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之上,而且經常將公司資產長期無償佔用甚至公然侵吞,而中國法律曾經不將此類行為視為違法行為,管理機關的處罰也經常是蜻蜓點水。

中國法律體系已將受託人忠實義務法律化

《信託法》的出台,奠定了信託制度紮根中國的真正基礎。但是,保證受託人忠實履行其各種應盡義務,僅僅依靠《信託法》和管理層發布的幾個法規是遠遠不夠的。要從根本上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被受託人侵犯,還要依靠刑法等法律,應當將受託人挪用信託財產、侵吞信託財產等違背其忠實義務的行為,視為嚴重的犯罪,對於受託人及受託法人的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求於較為嚴厲的量刑,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受託人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尤其須特別指出的,在中國,受託人基本上是經過管理機關批准開展營業性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其違背忠實義務,挪用和侵吞信託財產多數都是為了其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因此,對其違法行為,如果涉及其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不能僅僅處罰受託人或受託人的高管,而應當連同其實際控制人一併處罰。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連同該法人的高管一併處罰。
值得肯定的是,2006年7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挪用客戶委託、信託的財產”的犯罪法條,並增設了有關“掏空上市公司資金”的犯罪法條。應當說,這是中國法律第一次明確將違背受託人忠實義務作為刑事犯罪列入處罰範圍;是中國法律體系將受託人忠實義務法律化的開始,必將有利於樹立受託人的誠信觀念,促進中國信託制度的完善,促進中國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大信託受託人


信託:理財產品開闢新盈利模式

在新規實施之後,信託公司的集合理財產品投資門檻大幅提高。信託公司信託業務開展陷入困境,苦苦尋找新的盈利模式。此時,信託與銀行合作推出的理財產品不失為一個創新亮點。
去年下半年以來,銀行與信託合作推行打新股的理財產品數不勝數,規模迅速攀升。當前,銀行、信託、基金公司的合作,再次讓信託公司在股票市場獲益。
南方一家信託公司經理稱,“銀行理財產品不能直接投資股票市場,信託公司的受託人角色因此得以淋漓盡致地發揮。在這類理財產品中,信託、銀行、基金券商的功能環環相扣,缺了誰都不行。”
招商銀行的“添富增利”理財計劃中,信託、銀行、基金公司各司其職,分別扮演受託人、保管人和投資顧問的角色,充分發揮固有的職能。
據悉,投資這隻產品的投資者繳納的受託人服務費年費率5‰,無疑將為信託增加一塊大蛋糕,為信託公司開闢一種新的盈利模式。

券商:借道信託開展集合理財

根據規定,只有創新類券商才能開展集合理財業務,大部分券商暫時無緣此項業務。記者近日了解到,隨著股市走好,多家非創新類券商借道信託參與到集合理財這一市場中來,力爭分得集合理財市場的一杯羹。
一位信託公司經理告訴記者,針對非創新類券商集合理財的需求,目前已有多家信託公司與券商、銀行合作,推出資金信託計劃,券商通過藉助信託實現了曲線出擊集合理財業務的目的。
業內人士透露,上海一家大型信託公司開展這類業務較早,也比較成熟,已推出一系列券商參與的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信託產品,總募集資金規模近10億元。
據了解,其具體安排是———信託公司發行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集合信託計劃,券商以自有資金作為投資者參與信託計劃,同時,券商兼任投資顧問的角色,引導信託產品募集資金的投資,並獲得收益分配。當然,券商借道信託需支付其一定的管理費用。

基金:增加新的收入來源

對於基金公司來講,投資管理是其強項。在與信託和銀行合作的新型理財產品中,基金公司擔任理財顧問,收取投資顧問費。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等於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同時,增添了一塊新的收入來源。只要合規運作,前景將十分廣闊。
目前國內的基金公司急於拓展新的盈利模式,由於新發基金控制相當嚴格,部分基金公司一年都難以發上新產品,因此,基金也十分樂意參與銀行的理財產品。
此外,相比一般基金公募產品,這類銀行理財產品在設計中部分加入了激勵機制,讓投資管理人員充分分享投資收益光大銀行有關人士介紹,即將推出的銀行、信託、基金合作的理財產品在激勵機制上採取業績分成,根據晨星評級表現,到期后超出同類型基金的超額收益部分按25%的比例分成,沒有超過晨星評級的同類型基金平均收益率則不提成。
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長則表示,雖然該業務前景廣闊,最主要還是迴避利益衝突,避免關聯交易。如果基金公司向諮詢公司推薦它自己買的股票,這就涉及到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對於基金公司來說,一定要建立好防火牆。
去年3月份,監管層出台了《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諮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基金公司可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諮詢服務。但是該通知也對基金公司提供投資諮詢業務提出了相當嚴格的要求,包括要求基金公司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業務隔離等內控制度,將投資諮詢業務與基金投資管理等業務相分離,防範利益輸送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