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檢察院

法律機構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是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接受市委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全市兩級檢察機關政法專項編製694人,現有人員718人。市院機關內設機構19個,派出機構3個。全市現有員額檢察官262名,市院現有員額檢察官45名。市院下屬兩個事業單位:河南檢察官學院商丘分院(檢察官培訓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現有事業編製9人。

部門職能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市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市院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
(二)政治部。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政治部下設人事教育處(加掛司法警察支隊的牌子)、組織處、宣傳處。
1.人事教育處(加掛司法警察支隊的牌子)。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及工資檔案管理工作。協同地方黨委負責縣(市)、區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工作。制定全市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隊伍管理與組織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報批及入警、退警、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行職責,指導、考評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檢察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崗位練兵。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負責市人民檢察院離退休幹部工作。
2.組織處。負責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黨組指導、督導全市檢察機關黨建工作。組織安排有關政治工作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承辦市檢察院黨組中心組學習事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表彰獎勵和先進典型的總結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基層建設和檢察文化建設,負責對基層檢察院考評工作。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青婦、文明創建等工作。
3.宣傳處。負責宣傳檢察工作的職能、方針、政策,宣傳檢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工作成果。宣傳檢察機關的先進典型和隊伍建設情況。協助黨組抓好全市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市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涉檢輿情的引導應對工作。
(三)第一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第二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
(五)第三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市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六)第四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
(七)第五檢察部。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八)第六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九)第七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十)第八檢察部。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十一)第九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二)第十檢察部(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圍繞全市檢察業務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審核市人民檢察院出台的涉及業務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指導並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擔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平安建設和依法治市等日常工作。
(十四)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統籌規範司法。統一接待律師、訴訟代理人,保障律師執業律師權利。
(十五)檢務督察處。承擔對全市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的情況進行督察。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協助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負責對全市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黨風廉政建設考評工作。承擔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計劃財務裝備處。負責制定實施全市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製市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市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十七)檢察技術信息處。負責組織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技術工作制度和部署。負責全市檢察技術部門勘驗取證、檢驗鑒定、技術性證據審查等工作的協調和指導;承擔市院其他業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送檢的重大和疑難複雜案件的檢驗鑒定、技術性證據審查和技術協助工作;管理、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專線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的建設和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需求統籌及信息化應用系統平台建設、管理和運維;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涉檢網路輿情監測工作。

職權職能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 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察院的性質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