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物商店
國有甲類文物經營特許單位
上海文物商店是國有甲類文物經營特許單位,始建於清末光緒年間,原名“上海市古玩市場”,是一家歷史悠久,專營文物藝術珍品的百年老店,以豐富的商品,雄厚的技術力量和熱情優良的服務名揚中外,堪稱遠東第一古玩商店。
自立店至今,上海文物商店恪守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宗旨,在文物藝術品的徵集、經營、收藏和研究上始終以繁榮中國文物藝術品市場為己任,以商促藝,以藝促市,對藝術的交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作為展示和傳播中國傳統文化和古代文明的窗口,上海文物商店幾十年來長期潛心搜集整理流散在社會上的各類傳世文物,或銷售、或收藏、或捐贈,滿足了海內外中國文物愛好者、從事歷史研究的學者以及各博物館、科研院所對藏品賞析和文物研究的需要,並吸引了諸多世界名人紛至沓來。法國前總統蓬皮杜,美國前總統卡特夫婦、里根女兒、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夫婦等都曾經慕名造訪或選購商品。
作為全國最大的文物商店之一,商店經營品種繁多,門類齊全,貨真價實。陶瓷器皿、珠寶玉器、牙木竹雕、銅錫製品、景泰琺琅、各色煙壺、名人字畫、印章端硯、緙絲織綉、紅木傢具等各類文物藝術品及工藝品浩如煙海,陳列整潔美觀,商品琳琅滿目,格調古色古香,環境舒適秀雅。
上海文物商店在開展日常經營活動的同時,也非常注重社會效益。為普及文物知識,提高愛好者、收藏者的鑒賞水平,先後出版《清代瓷器賞鑒》、《中國扇面珍賞》、《中國玉器賞鑒》、《明清古玩真賞》、《近現代名家篆刻》、《海上名畫》及續集、《名家楹聯精品集》等多本專著,並遴選庫存精品,舉辦店藏明清瓷器、雜件、玉器及海派書畫等系列精品展,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
上海文物商店總部位於黃浦區廣東路,同時,商店還專設收購處,常年徵集收購社會流散文物。
在廣東路218號~226號。原設立於江西中路67號二樓。前身是北市設攤經營古玩中心集市的怡園茶社(廣東路299弄3號)。
民國10年,因怡園茶社樓房不敷應用,由上海清真董事會董事馬長生等從事古玩商業資歷較長者,發起募集資金籌建上海古物商場。該商場總經理王漢良,總賬房王養之,是上海古玩商業系統中最早的一家室內交易場所。同業間在此買進賣出;顧客也可自由選購或出售古玩。經營者以穆斯林職工為多,佔50%以上。
民國21年,因原址古玩攤位擁擠,兼以房屋年久失修,為拓展業務並防止樓面倒塌危險,經部分古玩同業倡議自行增設上海古玩市場,俗稱“新市場”,作為集合同業會員的營業場所。內部各字型大小獨立經營。“新市場”與在原址的中國古物商場(俗稱“老市場”)同時並存,直到1956年合營時止。
市場內古玩店攤中,金慶記、米友記、立記、王雨記、索萬記等,創設於民國13~22年之間,其他均建於民國24~38年期間。經營資本中,達培記、藝華、鼎古齋等字型大小高達1000萬元(舊版人民幣)以上,而胡伯記僅有10萬元。座商一般為550萬元以上,攤商則為100萬元左右。經營範圍,大多銅、瓷、玉、牙等兼而有之。專營書畫的有達永清書畫攤;專營玉器的有瑞文齋、彝古齋、馬呈記、華崇記、陳寶記等;專營象牙的有黃鶴記、王永記;專營錢幣的有環球泉幣社、麒麟泉幣社;專營瓷器的有王少泉、童慶記;還有從事出口業務的薛貴記、信昌永、抱真記等字型大小。經營方式,以同業間“交行”生意為主。上海市古玩商業同業公會依資本額將市場內座商評為4級:甲級有金古齋1家;乙級有同寶成、健義、瑞珍、遐業德等9家;丙級有東方玉號、奇珍、鼎寶齋、高德記等14家;丁級的有復古齋、傅春記、茂記等14家。其餘均為攤商。
上海文物商店圖
1958年4月,上海古玩商業系統完成全行業公私合營,專營與兼營古玩業務的單位緊縮為古玩市場、國營舊貨商店、新龍、顧松記、仁立、益新成、尊彝齋、榮寶齋、古籍書店等9家。公私合營上海市古玩市場,為其中規模最大的一家,由前中國古物商場和上海古玩市場為主體的45戶座商和66戶
攤販合併而成。全店共計173人,熟悉文物鑒定工作者有10餘人。1967年初,一度停業。“文化大革命”后改名“上海文物商店”。
改變文物商店的營業性質
1958年,公私合營上海古玩總店,行政上屬黃浦區商業局領導,業務上歸市商業一局所屬市貿易信託公司指導。1966年後,該店改為外貿局所屬上海工藝品進出口公司領導。1978年,上海古玩總店劃歸文化局領導,並改名為上海文物商店。而且,店的性質由一般商業部門改為文物事業單位。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商業手段來收集和保護流散在社會上的傳世文物,把其中具有收藏價值的珍貴文物提供博物館充實館藏。性質改變后的文物商店,克服了單純追求利潤的思想,將符合博物館一、二、三級藏品標準的文物,全部有價調撥博物館。
停止工藝品進出口公司出口業務
1981年起,堅持“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嚴格控制文物出口,逐步減少對外批發的數量。有些國內已經較少的文物品種,從嚴控制。已故著名書畫家徐悲鴻、傅抱石、潘天壽、何香凝、董希文、王式廓、李可染作品一律不準出口;吳湖帆、賀天健、齊白石、豐子愷、黃賓虹、沈尹默、張大千、鄧散木等67位書畫家的精品和各時期的代表作品不準出境。從1986年6月18日起停止上海工藝品進出口公司批發出口文物和舊工藝品。該公司庫存的文物、舊工藝品300萬件全部按賬麵價撥文物部門保存。從此結束文物大批量出口。
歸口經營,加強審批
在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過程中,上海實施了歸口審批的辦法。凡涉及文物外銷業務的單位,一律由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審核,報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凡屬文物外銷業務的代銷單位和國內經銷文物的單位,一律由市文管會批准。至1995年底為止,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外銷單位有6家;市文管會批准的文物外銷的代銷單位有11家,經營文物或舊工藝品拍賣的7家,經營文物或舊工藝品抵押業務的4家,內銷古錢幣4家(詳見附表)。
表一:
經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外銷單位
單位名稱 | 經營內容 | 備註 |
上海文物商店 | 收購、代銷、外銷、內銷各類文物 | |
朵雲軒 | 收購、外銷字畫、文房四寶 | |
上海古籍書店 | 收購、外銷古籍、碑帖 | |
上海友誼商店 | 外銷各類文物 | |
創新舊貨商店 | 陝西舊貨商店 |
表二:
經市文管會批准的外銷文物代銷單位
單位名稱 | 經營內容 | 備註 |
上海穆斯林開發公司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上海老城隍廟工藝品商店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上海明園貿易公司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錦江飯店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上海蘭馨珠寶文物商行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中華旅遊紀念品總公司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上海積玉齋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上海工藝美術研究所 | 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 |
銀光古玩商行 | 1.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2.經營1911年以後生產的舊工藝品 | |
集雅軒工藝品商店 | 1.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2.經營1911年以後生產的舊工藝品 | |
上海文化博物商行 | 1.代銷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 2.私人文物寄售 3.經營歷代古錢幣 |
表三:
經市文管會批准從事文物、舊工藝品拍賣的單位
單位名稱 | 經營內容 | 備註 |
朵雲軒藝術品拍賣公司 | 外銷文物字畫拍賣 | |
遠東古玩拍賣行 | 1.文物經營單位外銷文物拍賣 2.1911年以後的舊工藝品拍賣 | 未開展過此項經營活動 |
黃浦典當拍賣行 | 1911年以後的舊工藝品拍賣 | |
上海東方藝術公司 | 1911年以後各類藝術品拍賣 | 未開展過此項經營活動 |
德康典當拍賣公司 | 1911年以後的舊工藝品拍賣 | |
虹口拍賣行 | 1911年以後的舊工藝品拍賣 | 未開展過此項經營活動 |
表四:
經市文管會批准從事文物、舊工藝品抵押的單位
單位名稱 | 經營內容 | 備註 |
上海典當行 | 文物抵押 | |
上海天成典當行 | 文物抵押 | |
崇明典當行 | 1911年以後的舊工藝品抵押 | |
德康典當拍賣公司 | 1.文物抵押 2.1911年以後的舊工藝拍賣 |
表五:
經市文管會批准的古錢幣經營單位
單位名稱 | 經營內容 | 備註 |
文廟書屋 | 古錢幣收購、寄售、代銷、內銷 | |
上海圖書館綜合服務部 | 古錢幣收購、寄售、代銷、內銷 | |
上海文化博物商行 | 古錢幣收購、寄售、代銷、內銷 | |
青浦今古泉友齋 | 古錢幣收購、寄售、代銷、內銷 |
文物商店是國家設立的文物事業單位。在其內部實行企業管理。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商業手段,收集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護,為博物館(院)和有關科研部門提供藏品和資料,並把完成這一任務做為檢驗文物商店工作成績的重要尺度,但國家重點保護文物轉讓必須遵守國家文物法規定。
第一條
同時,將一般不需要由國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場,滿足國內文物愛好者需要,或為國家創造較高的外匯收入。
第二條
各地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當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門領導。各省、市、自治區文物商店,在業務上接受中國文物商店總店的指導,並對所轄地區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購站實行管理或業務指導。
第三條
文物商店要嚴格執行國家保護文物的各項政策和法令。文物商店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模範地遵守文物工作人員守則,時刻警惕資產階級糖衣炮彈的襲擊。
第四條
文物商店收購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標準的,應優先提供給博物館(院)。適於對外銷售的文物,要堅持“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只能零售,不能批發。
第五條
凡設立不對外銷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購站,須經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備案。
凡設立對外銷售的外賓門市部,應經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請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業網點的設立,均由省、市、自治區文物商店向中國文物商店總店備案。
第六條
文物商店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機構。為了嚴格管理制度,在業務上收購、保管和銷售三個部門必須分設。
第七條
文物商店要樹立正確的經營思想作風,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貫徹增收節支的方針。
第八條
文物商店不同於一般商業,為使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得到保護和收購業務的正常開展,流動資金應採取適當方式予以保證。資金來源或報請當地財政、行政部門撥款,或由銷售利潤中扣除。
第九條
在內部實行企業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職工的工資、福利、獎金、醫療等物質待遇,可參照當地企業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方案,經當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后執行。
第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文物商店及其委託的代購部門是各地區統一的文物收購部門。各級文物商店都應大力宣傳文物保護政策和積極開展文物收購工作。
第十一條
在文物收購工作中,要貫徹執行文物收購政策,端正經營思想,收購價格要做到按質論價,公平合理。
第十二條
收購文物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收購人員參加。要嚴格文物收購手續和制度,對出售文物者要認真查驗證件。
第十三條
收購文物原則上應在本轄區內進行,如經有關方面協商同意,並經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在商定區域內收購。
第十四條
為了疏通文物商業渠道,提倡店與店之間,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開展聯營協作,搞好貨源調劑工作。
第十五條
文物收購人員要不斷加強政策和法制觀念,努力學習文物鑒定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搞好文物收購工作。
第十六條
文物庫房應把安全和科學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庫房條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腐、防蛀等工作。對文物庫房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要嚴格文物保護制度,認真履行文物出入庫手續,做好登記建帳工作,做到帳物一致。凡屬珍貴文物,都應實行重點保管。對庫存文物要定期盤點。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庫房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凡進入庫房均須兩人以上,與庫房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入內。
第十九條
門市經營的文物商品,須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並鈐蓋火漆標識方能出售。其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要明碼標價,不折不扣。
提供給博物館(院)和科研部門的藏品和資料,收費應低於市場售價,一般可按收購費用加必要的手續費。
第二十條
門市工作人員必須衣著整潔,作風正派,講究文明禮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文物商店接待外國顧客要嚴守外事紀律,熱情友好,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不得對國內顧客歧視、冷遇。要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嚴禁套匯、逃匯。
第二十二條
文物商店的各級領導人員應帶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學習保護文物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組織好職工的政治學習,不斷進行愛國主義和文明禮貌的教育。鼓勵和支持職工刻苦鑽研業務,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做到又紅又專。
要正確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關心群眾生活,充分發揚民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全體職工為社會主義文物事業做出貢獻。
第二十四條
專業隊伍的建設關係到文物事業的發展,要採取多種有效的方式加強職工培訓工作。要制定規劃,在不太長的時期內,培養一批忠誠黨的文物事業、具有較高水平的業務骨幹和人才。
第二十五條
文物商店的業務人員應保持穩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晉級制度和獎懲制度。招收和調入新職工時需經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后執行。各地文物商店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
地鐵2號線(南京東路站)、地鐵10號線(南京東路站)、929、66、220、隧道9線、127、71、145、934、86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