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環境保護局
福州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縣(市)區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我市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定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協助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行政後勤、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重要文件、文稿;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效能建設工作;指導環保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負責重大污染事故的情況通報及有關聯絡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
組織編製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管理有關環境保護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局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檢查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縣(市)區政府環境保護考核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根據上級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規劃、計劃,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製和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負責政府績效考核中有關環保方面的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我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負責福州市環境影響評價市場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處(核與輻射管理處)
組織開展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協調鞏固提升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成果的相關工作;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計劃;組織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組織開展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和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縣(市)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跨縣(市)區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協助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處(科技處)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組織編製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市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和濕地、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開展生態市創建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開展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組織指導縣級、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清潔生產相關工作,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指導全市環境監測網建設和業務工作。
(七)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編製全市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環保系統幹部職工的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承擔並指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交流和對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機關黨組織
按《黨章》規定設置。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4名。
1、紀建平(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環保局全面工作。
2、姜晗(黨組副書記):協助分管機關黨建、組織人事、群團組織、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4、任義文(副局長):協助分管污染防治、城考、環保模範城市持續改進提升、環境監測等工作。
5、趙炳榮(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分管自然生態保護、生態創建、環境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6、汪家升(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分管機關事務、政務公開、機關績效、計劃生育、環境影響評價、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等工作。
7、陳保建(黨組成員):協助分管環境信訪、環境監察、環境安全監管、環境應急處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8、許愛瓊(黨組成員、總工):協助分管環境規劃、環境科技、政策法規、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等工作。
(一)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市經濟委員會承擔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建立局際協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礦山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證和超層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為了推進和規範我局及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據國家、省、市政府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福州市環保局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我局環境信息公開範圍包括:我局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我局環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環保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環境信息公開內容具體如下:
1.我局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環境保護規劃;
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環保資金預算、決算報告;
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環境保護執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
2.企業環境信息
(1)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
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
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
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
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產品的回收、綜合利用情況;
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願協議。
(2)企業應當公開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我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公開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3)對自願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範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我局可以給予下列獎勵:
①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
②依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③依照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範項目或者其他提供資金補助的示範項目;
④我市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二)環境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機構
我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由柯發祥副書記負責;局辦公室組織協調具體工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對本處室、單位職責範圍內有關信息進行發布,並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核。局保密領導小組負責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定。市環保局信息中心負責對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服務和網路安全保障。
(三)環境信息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環境信息,我局將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也將為與環境信息公開保持一致性而及時進行更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信息提供準確查詢。
(四)環境信息公開方式
採用網站、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公告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設施,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舉行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我局主要通過“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公開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環境信息。“福州市環境保護局”。
(五)環境信息公開負責機構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廣達支路3號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我局根據相關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或不公開)申請事項。
(一)福州市環境保護局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受理機構。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廣達支路3號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的要求申請人申請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的具體步驟申請人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託他人申請;採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局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2.所需環境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4.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人可在“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網站上下載《福州市環境保護局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一)電子版本,正確填寫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我局受理機構。
(四)申請的處理我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將進行登記並提供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6.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規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址:廣達支路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