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岡

趙岡

趙岡,1929年出生於哈爾濱市。1951年畢業於台灣大學經濟系,1962年獲美國密歇根大學博士學位。先後任教於美國密歇根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威斯康星大學

主要作品


著述甚多,主要有《中國棉業史》、《中國土地制度史》、《永佃制研究》、《中國經濟制度史論》、《中國城市發展史論集》、《紅樓夢研究新編》等。

研究及其啟示


台灣經濟史學家趙岡先生的中國經濟制度史文集,涉及到中國傳統農村的地權分配、中國土地制度史、中國城市發展史和中國經濟制度史,是運用現代經濟學方法,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方法來研究中國傳統社會經濟制度演進過程的重要理論文獻,它對中國傳統社會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生產者之間的關係(主要是地主與農民之間的耕種契約方式)進行了深入的史料挖掘。在中國傳統社會的階級形態和生產關係的判別上,趙岡的理論為大陸學者的研究提供了富有建設性和啟示價值的思路。
自由經濟與自然經濟
趙岡的中國經濟制度史理論,將司馬遷的“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其欲”的思想,與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理論相對照,認為中國古代即為自由經濟狀態,不符合封建時代自然經濟生產方式的基本特徵:“哪有絲毫封建經濟、自然經濟的影子?硬要把司馬遷所見到的中國社會描述成馬克思所研究過的中世紀歐洲封建社會,怎能不面目全非?”
這種自由經濟的特徵甚至可以遠溯至上古的井田制時期:“中國從井田時期開始,就是以小農戶為基本生產單位。儘管土地是公有,基本的操作單位卻是這些獨立的小農戶……這種五口之家,耕田百畝的標準小農戶,無法形成生產者一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所以在中國歷史上,商品交換髮生極早,非如此個體小農戶無法生存”。與胡寄窗認為要將“從未存在過的井田制”與“作為一種美好理想而一直存在於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井田思想”加以區別不同,趙岡不僅探討了井田制下公田配授的兩種方法——助法和徹法,而且,在徹法下,“八家共耕公田”被“徵收田賦”所取代,加上“每人可能是終身只受田一次,長期在這塊土地上耕作,這樣便很接近私產制度”,這就使得這種“形似私有土地”的公有土地,產生了“私相授受、交換,甚至買賣”的現象,從而為“廢井田,開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有正式取得政府認可的土地所有權”創造了條件。
自由經濟的必要條件是交易的存在性,自周代以來,“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財,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是太常見的現象,因此,趙岡利用這個條件來證明中國的“商業發達之早”。相對而言,自由經濟的充分條件——交易的廣泛存在性——卻具有實證上的困難。譬如,在周代,儘管已經存在了交易和市場,但是,由於“國野之別”極其嚴格,所以不能認為這個時期具有自由經濟的典型特徵。錢穆也稱:“若就社會形態而言,周代封建確與西洋中古史上之封建社會有一相似處”、“古史渺茫……我們不妨說,正式的封建制則始自西周”。雖然無法證明市場交易人數的廣泛性,但是,可以將市場的數量增長作為該充分條件的替代變數,這樣,市場數量與市場的平均規模,就成為了證明“中國傳統社會是自由經濟”的關鍵條件了。就城市而言,自漢代以來,單一市場的規模就在不斷擴大之中,形成了“坊市制度”;自宋之後,商業自由化程度更加提高,住宅區與商業區混同在一起,從而使得商業活動不僅獲得了空間上的拓展,而且,經營時間上也不再受到限制。相對而言,農村的市場制度,並未受到國家額外的干預,而具有自然市鎮的自發演進特徵,趙岡引用Skinner與石原潤的研究,指出農村集市的分佈規律取決於村落人口的數量及其增長速度,到了民國時期,“每個市場的服務範圍內之農民數已高達1.6萬多人”。顯然,這樣的經濟運行,由於不符合“自然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這一基本特徵,而有效地否定了“中國傳統社會是自然經濟”的定論。不僅如此,雖然“唐和北宋初年,各地出現大型的私人農場,具有濃厚的自然經濟的色彩”,但是,“即令唐宋莊園的規模大,也無法據此認定它是一個特殊的土地制度”,唐宋莊園的“自給自足性”,僅僅是由於人群聚居而形成了“生產多樣化”,而並非由於封建制度使然。
地權制度與地主階層
在農業社會的生產過程中,地權分配不當,會極大地妨礙生產效率的發揮。顯然,“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式的分配方案,由於小農生產的局限性而導致社會不能實現最大可能的人力資源效率,因此,重農主義的中國政府就會通過控制人地比來控制土地的過度集中,人地比的數據自然也就成了地權研究的重要對象:“在十一世紀以前,人口數與耕地的比例大體維持在同一水平上,即每人8市畝至10市畝。從十二世紀開始……每人平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到了十九世紀中葉,每人只得2.8市畝”。這個數據表明,如果農戶的每戶土地數量在人均數左右,那麼,就可以稱之為自耕農,而不能稱為地主。趙岡通過對地主戶每戶平均佔有耕地面積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指出:“農村中沒有大地主,是特別值得注意之現象。如果村莊中大部分農戶只有10畝20畝土地,即令分配不均,上下出入也不過是幾畝之差,沒有什麼實質意義”,這也使得中國的生產制度與典型的封建社會特徵有所不同:“中國兩千多年來就是以這種眾多的個體自耕農為主體的生產制度”。
經營地主的大範圍的長期存在,也使得這種生產制度不同於封建社會地主將土地租佃給農民以進行耕種。所謂經營地主是指那些“設法取得家庭人員以外的勞動力,從事經營農業生產”的地主,勞動力的來源主要來自於“短期雇傭他人勞動力”或“用購買奴婢的方式長期佔有他人的勞動力”。趙岡認為第一種獲取勞動力的方式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力買賣關係”,它表現為私有經濟下的產權合約:“勞動力之買賣,便是廣義所有權之運用。有所有權便有隨意處分與使用之權,人民對本身的勞動力享有所有權,便有權自由處分其勞動力,政府既然沒有加以干涉的必要,自由的勞動市場便自然而然形成”。因此,地權的分散分配方式,也就決定了中國傳統社會更傾向於自我經營,並利用勞動契約關係來進行生產的組織。而第二種使用奴婢以獲取勞動力的方式,則具有奴隸制社會的部分特徵,但是,“中國模式的奴隸制是自由市場經濟下的產物,政府沒有用武力去取得大量廉價的奴隸,只是由人民從經濟上的需要,根據自願的原則從事奴隸買賣,則其市場大小、成交量之多寡,都要受市場供需法則所支配”。由此,趙岡也對中國的奴隸制度進行了探討,認為將周朝界定為奴隸制社會是不正確的結論:“周初……奴隸人口只佔全國人口的3%以下,這個比重遠在明代以下,也低於十九世紀中葉美國南方黑奴的比數。那麼究竟哪個社會是奴隸社會呢?”。
同時,與經營地主并行的,租佃制度也是一種典型的生產組織方式,“在人口不斷增殖,人口密度不斷上升的狀況下,地主自己經營農場的相對利得漸漸不如出租土地所得為多,後者便逐漸取代前者”。但是,土地出租的規模卻很小,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時,“全國耕地71.3%是自耕,只有28.7%是出租”,僱農的比例也極低:“南方各省僱農佔總農戶之比重,大多不足1%;華北各省略高,最高者也不過7.39%,全國平均的僱農比重只有1.57%”。租佃制普及的情況下,佃農在訂立租佃合約時具有相對較高的討價還價能力。它首先體現為合約形式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選擇按照事先確定的比例分配收成的“分益制”,也可以選擇“計數歲之中以為常”作為標準來分配收成的“定額租制”。其次,建立在租佃契約上的佃農與地主的關係,也保證了佃農享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其社會地位與地主相同,高於僱農和奴婢。最後,通過建立“佃權隨客制度”或“永佃制”來保護佃權。另外,在遭遇災難時還可以採用“抗租欠糧”的方式以使地主也共同承擔經營風險。
勞動契約與農民階層
自由經濟社會的精神在於契約關係的普及,這是因為契約的訂立標誌著訂約雙方處於平等的地位。趙岡認為如果將中國傳統社會歸類為封建社會,就不能反映中國的農民與地主之間的平等合作關係。顯然,如果這種平等的博弈關係存在,那麼,農業生產中的合作形式就必定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如果農業生產的風險很大,畏懼風險的地主會喜歡定額租佃制,將風險推向佃農;畏懼風險的農民則喜歡充當僱農,收取固定工資,而讓地主去獨力承擔風險。如果主佃雙方都畏懼風險,則最好是採取分益制,雙方分擔風險”。如果中國傳統社會是封建社會,就必定意味著“地主佔有土地,農民受雇於地主”這樣的雇傭關係佔據主導形式,但是,歷史資料卻表明雇傭勞動不能滿足吸收人口增長過速情形下所造成的過剩人口,因此,“農業上的雇傭勞動一度也很盛行,便很快就被佃農制度所逐漸取代。佃農制度配合上農村家庭手工副業,發揮了最大的吸收過剩勞動力之功效”。
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僱農與佃農在經濟上並無實質性的差別,但是,因為人口總量的變化,中國傳統社會在人口過剩時會對僱農表現出法律上的歧視特徵,這是因為“人口過剩,勞動市場,供過於求,無法謀生之人太多”造成的,而在兩漢時期,“為人佣作,不屬賤業。故兩漢的傭工,除了經濟地位低、經濟力量弱、生活貧苦之外,並未受法律的歧視……許多名儒高官顯宦都曾為他人佣作”。勞動力供求關係分析,為勞動契約形式的轉變,提供了理論依據:“人口繼續增加,農業勞動力的邊際產量繼續下降,僱主便不再僱工,紛紛轉為租佃地主。過剩的人口與勞動力便不得不由佃農家庭吸收,或是在田間從事極端人力集約的工作,或是從事家庭副業生產。這些勞動力基本上沒有任何機會成本”,因此,僱農的工資也“等於是僱主只提供傭工的伙食,而沒有什麼額外工銀可言”。
奴婢是中國傳統社會勞動者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趙岡指出:“由於奴隸制的先天缺點,在自由放任的經濟下,奴隸制只能成為一個輔佐性的勞動方式,而不能成為主導的勞動方式”。儘管奴婢喪失了人身權,但是,在自由經濟下,奴婢買賣依然要受契約的約束,而國家除了保持人身的安全之外,並不對契約的具體內容進行規定,這也表明了奴婢制度儘管存在,它對經濟生活的影響卻相當輕微,沒有達到需要國家管理、監控的程度,因此,這種契約是由習俗等來保證其基本效力的。同時,奴婢並非永生為奴,也可以通過自贖、轉為佃戶等形式成為自由民,因此,中國式的奴婢制有別於完全人身依附型的奴隸制。
趙岡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的農民階層,除了因契約界定內容的變化而發生轉變之外,還因為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導致其存在形式的變化,這一點也為錢穆先生所指出:“(在北魏之前),薄弱的中央政府,很少直轄公民……北魏均田制出現,農民地位,始見改善……如是則農民們與其為豪門私戶,寧願為政府公民”,“這是歷史上一番大革命,便也沒有經過下層民眾的暴動流血,強力爭取,只由政府自動地在法律制度上改進一番,而和平地完成了”。因此,儘管中國傳統社會的農民階層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身份表示,但是,在這些身份之間並無不可逾越的鴻溝,這樣,我們就無需強調某種身份的主導性地位了,而只需探討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契約關係以及這些契約的實施形式。
城鄉一體化與城市的停滯
如果不存在統治安全方面的考慮,城市就會在集市的基礎上逐漸地發展起來,如此發展起來的城市大多如蘇州和景德鎮一樣是一種經濟性的城市,這樣,我們就可以利用劉易斯二元經濟模型來加以分析,將農村勞動力作為勞動力的蓄水池,隨著城鄉勞動力邊際收入的擴大而進行勞動力的轉移。但是,因為中國的大部分城市的產生,從一開始就帶有政治性的目的,在戰國之前,城鄉差別更是典型地表現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國野之別”,所以,它實際上表現為勞動力無法流通下的兩極經濟狀態。儘管從經濟學上講,這種城鄉隔絕狀態不利於效率的提高,但是,卻十分有利於經濟史學對於該狀態下的社會形態的判斷。趙岡就是從城鄉人口對比情況指出了周朝不是奴隸制社會的:“周族以‘小邦周’打敗了‘大邦殷’,同時也征服了商王朝的聯盟部落以及散居各處的獨立小土著部落……作為新統治集團的周民族只是一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可以統治多數民族,但是少數民族決無能力來奴役多數民族”。交易的發生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打破這種城鄉分隔狀態,同時,這也是勞動者擇業自由增強的必然結果。顯然,如果城市人口的增長速度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則應該表示城市化沒有效率,因此,在人口不過剩的情況下,城市的發展狀態就應該表現為“城市總人口上升,城市人口的增長速度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城市的工商業發展促進了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農業通過向城市供給糧食來維持和實施這種初級的城鄉一體化過程。
中國傳統社會依賴於漕運體系來維持城市的功能,趙岡利用平均糧食需求量計算了城市可能的人口規模。同時,他還通過列舉漕運成本指出了這種政府主導下的城鄉一體化的巨大成本:“中國天然河川的分佈與結構均不理想,不得不修建運河來完成此項任務,可是運河之開挖、維護以及日常運營,費用也很可觀”,因此,“漕能使國貧;漕能使水費;漕能使河壞”也就在意料之中了。實際上,這種政治性的城市發展規劃,從總體上來說,是無益於經濟效率的。黃仁宇在《明代的漕運》中就指出:“南直隸地區每年要承擔50%的漕糧份額,僅蘇州地區就要承擔17%左右……經濟發展地區的原始資本積累,被漫不經心地浪費在軍隊、貴族、宦官和錦衣衛(每年多達150萬石)、無任何戰鬥力的世襲軍戶以及腐爛變質上面”,因此,儘管城鄉居民的自由流動提高了生產效率,但是,為了維持擴大后的城市的運營,中國政府又削弱了生產效率。
不僅如此,城市的發展因為漕糧供給能力有限而受到了限制:“城郡中已無力接納更多的人口。於是農村成為惟一能吸收過剩人口的部門。從宋到清,城市人口的絕對量大體未變,新增的人口全部留在農村。人口壓力嚴重的地區,人多地少,農戶們均無法單靠農業生產來維持全家之生計,於是以副助農成為惟一的解決辦法”,這樣一種“勞動力從城市向農村相對流動”的反劉易斯二元經濟的現象,不僅有利於我們吸取城市發展的歷史教訓,還能夠使我們對時下流行的城鄉一體化政策保持警醒的頭腦。
工業的發展與技術的落後
李約瑟在研究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史時提出了一個問題:“為什麼在公元前三世紀到公元十五世紀之間,中國文明在把人類自然知識運用於人的實際需要方面比西方文明有效得多?為什麼現代科學……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發展起來,而不是在中國或亞洲其他任何地方得到發展呢?”顯然,這個“李約瑟之謎”是研究我國傳統社會工業發展模式的一個切入點,這個問題的答案對今天的中國依然有著重要的意義。趙岡認為:“中國科技發達早、進步快,到了北宋末年或南宋時期已有足夠的科技水平來製造機器。但是很不幸也正巧是這個時期人口迅速膨脹,以至造成相當普遍的人口過剩現象。大家都在焦急設法如何把這些過剩的勞動力派上用場,少有人再去注意到能節省人力但價錢昂貴的機器”,儘管林毅夫教授也是從人口眾多角度出發的,但是,他卻提出了相反的假設:“前現代時期,大多數技術發明基本上源自於工匠和農夫的經驗……在前現代時期的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模式中,一個社會中人口愈多,經驗豐富的工匠和農夫就越多,社會擁有的天才人物就愈多,因而社會的科學技術就先進。所以說,中國在前現代由於人口眾多,在這方面佔有比較優勢……中國在現代時期落後於西方世界,這是因為中國的技術發明仍然還靠經驗,而歐洲在十七世紀科學革命的時候就已經把技術發明轉移到主要依靠科學和實驗上來了”。實際上,如果我們注意到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速度及趨勢,那麼就可以認識到趙岡的“人口過剩論”確實具有極強的說服力。不僅如此,我們還可以在趙岡的理論與黃亞生關於“中印發展模式比較論”之間建立起邏輯的橋樑——由於人口過剩,導致通過外國直接投資所引進的技術偏向於提高就業率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青睞,那些同期進行技術密集型外國直接投資引進的國家(如印度),就可能在一定的時間之後超過我國的發展速度。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工業發展過程中,相對於民營手工業而言,官手工業更容易進行技術的傳播:“官手工業傳播技術最普通的路徑就是靠這成千上萬的官工官匠。他們招募自民間,學藝后不免會有相當人數回到民間。有時政府也停辦若干官營作坊,遣散工匠”;而民間的技術傳播方式卻限制了企業的生產規模和效率:“在中國家族保密制度下,企業的規模擴充受到極大的限制。為了技術保密,業主不願多僱工人,寧可小規模經營,博取壟斷技術的利益”。但是,相對於“技術的發生或引進”這個問題而言,在當代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中,“技術的民間傳播”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地域化特徵,形成了我國經濟學界所稱的“小企業集群現象”,即:在某個地區,一旦有一個企業成功,那麼,很快地,就會在政府和行業協會以及家族力量的帶動下,形成以此種產業為核心的產業群落。這一點以台灣和浙江溫州最為顯著。
在這一方面,有一點特別值得強調,即技術人員的培養和留用。在傳統社會的家族工業主導生產模式下,核心技術人員通常會自然地保留在企業內部,但是,在現代社會裡,卻會因為宏觀政策的變化和企業的激勵政策等而導致技術人員的流失。實際上,自去年以來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發生的“民工荒”,也是一種技術流失現象,這種“民工荒”更多地是指擁有相當技術能力的民工的數量短缺。因此,如何通過技術的逐步累積來實現企業的內生增長,將會是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企業界和經濟學界密切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