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城市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對市區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行政許可
(三)加強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行政許可。
(四)加強城市和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考核、督查和應急調度、指揮職能
(三)組織擬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維護城市容貌的整潔美觀、環衛設施完好。
(四)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五)承擔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的職責。負責城市和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負責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核准。負責市區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和核准。
(六)參與在市區主幹道兩側的公共場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審核。參與市區設置臨時市場和攤點的審核。參與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停車場(點)的審核。參與佔用市區主幹道的審核。參與市區城市公交線路的新辟、調整及站台新、擴、改建的審核和新村小區的綜合性驗收,以及市政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參與審定或者備案的其他事項。
(七)接受有關部門對佔用主幹道外的其他城市道路的審核備案和市區城市道路兩側、新村小區動用綠地的審核備案。
(八)行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九)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市區主幹道兩側違反城市規劃的部分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未經批准擅自建造戶外廣告專用設施或者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符合批准內容,依法應當經過規劃前置審批而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兩側綠地和住宅小區綠地內破壞綠化、擅自佔用綠地、擅自違反規劃縮小綠地面積、擅自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佔用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擅自在橋樑或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他掛浮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新村小區和市場外圍無合法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二輪機動車駕駛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道、公共場所違章停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有關文件報告;組織機關崗位責任制目標考核;承辦文秘、會務、接待、檔案、信訪、提案議案辦理、保密保衛及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市容環衛行業的安全生產等工作;負責編製年度財務計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二)人事教育宣傳處
負責本系統的黨組織建設、理論學習、宣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管幹部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綜合管理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承辦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職稱評聘、考核獎懲及人事檔案管理等相關事宜;負責城管系統宣傳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工、青、婦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戰工作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局黨組決議落實督辦工作;負責老幹部服務工作;協同紀檢組搞好民主生活會和行風建設。
(三)法制處
負責審核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執法規範性文件;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業務考核和評比、執法證件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城管行政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解釋;承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和答辯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四)執法協調處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調度市區城管執法力量開展專項執法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城管隊伍的執法情況;負責對執法隊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督查考核;負責城管110指揮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容和戶外廣告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市市容管理現狀、存在問題的定期分析、研究;擬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容貌管理規劃;組織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檢查評比工作;負責市容市貌和戶外廣告的日常管理;指導、監督各區市容管理責任區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六)環衛和渣土管理處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加強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參與與環境衛生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擬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各種生活垃圾的專項管理。
(七)行政許可處
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和佔道管理工作;負責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許可;負責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臨時設施許可;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負責因特殊需要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許可;負責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許可;參與停車場(點)、佔用道路和臨時市場、攤點的審核;參與與市容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核。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

人員編製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為42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副處長(主任)1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

其他事項


直屬機構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設督查機動支隊、直屬執法支隊,均為正科級建制,人員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1.督查機動支隊
(1)主要職責: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督查,負責處置城市管理突發情況,協助其他執法隊伍完成臨時性突擊任務。
(2)人員編製為:事業編製20名。
(3)領導職數為:支隊長1名,政委1名,副支隊長1名。
2.直屬執法支隊
(1)主要職責:負責對直接管轄的市區主幹道範圍內的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處罰。
(2)人員編製為:事業編製39名。
(3)領導職數為:支隊長1名,政委1名,副支隊長2名,副政委1名。
(執法大隊)的關係
崇川區、港閘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區政府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受市城市管理局委託行使本區域內城市管理行政許可權,受市城市管理局委託行使本區域內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重要事項的行政許可和重大行政處罰須事先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報告。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區政府(管委會)雙重管理。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人員行政關係、工資關係和組織關係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的業務指導、協調、考核、督查和應急調度、指揮。各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負責人由區委(黨工委)組織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共同考察,經協商一致后,由區委(黨工委)按規定程序任免。
城管監督指揮中心
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通政發〔2008〕36號)精神,設立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為市政府監督、協調、指揮、考核城市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設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負責運用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履行對城市管理責任主體的監督、協調和指揮職能,實現問題發現、派遣處置、指揮協調、監督評價等環節的新的城市管理流程。
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人員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1.綜合考評處
負責制定和完善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評辦法、考評標準和計分細則;負責對市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管委會)進行考核評價;負責向社會定期通報考評情況;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工作。
2.指揮協調處
負責城市管理案件接處工作規程的制定、完善;負責數字城管網格劃分,部件、事件信息調查入庫、數據更新;負責接受監督受理處的案件信息,並按《南通市城市綜合管理案件接處工作規程》進行任務派遣;負責對責任單位不明確的案件進行協調,確定責任單位、配合單位和整改期限;負責對各專業職能部門、區指揮中心反饋的案件處置結果進行督查。
3.監督受理處
負責受理平台的建設、維護和升級及公共信息資源的整合;負責受理城市管理監督員上報的各類城市管理案件信息;負責受理市民來電和122、12345等業務信息以及市政府網站、市長信箱、市領導批示等;對受理信息進行審查並確認是否立案,負責對已立案的問題轉交指揮協調處;負責案件處理結果的核查結案;負責對城市管理監督員和信息受理員的培訓和管理。
人員編製為:事業編製16名。
領導職數為:正處長3名,副處長4名。

現任領導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局長:趙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