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
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
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是在江蘇省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主要由光伏產業中外資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自律行為和獨立法人地位。現有團體會員45個(至2010.4.2日已有94個),個人會員2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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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JIANGSU PV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JSPVIA
本會性質
江蘇省光伏產協會是在江蘇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社會團體。主要由從事光伏產業的中外資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是具有自律行為和獨立法人地位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
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聯繫國內外光伏領域,開展行業交流。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為會員和政府提供服務,成為聯繫政府和會員的橋樑與紐帶,以推動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東南大學能源與環境學院。秘書長為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法人代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主要業務
1、研究光伏產業發展,跟蹤國內外光伏產業新技術,提出江蘇省光伏產業發展與整體布局建議,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諮詢。
2、組織或參與行業標準、規範的制定。推動行業標準、規範的貫徹實施。
3、策劃光伏市場宣傳,組織產品、設備、設施展示和展覽活動,促進市場開拓與發展。
4、組織會員或會員單位參加或參與國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提高江蘇省光伏產業的整體實力。
5、組織會員或會員單位申報、參加或參與光伏行業科技技術、重點技術、關鍵設備的技術攻關。開展技術諮詢活動。
6、組織會員或會員單位開展學術、技術培訓、專題研討等學術技術活動。
7、組織會員或會員單位參加產品評測,做好專項或產品評測的諮詢服務。
8、跟蹤、收集整理國內外光伏產業發展動態信息,編輯相關技術資料,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體制。團體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理事會員(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單位選舉產生)。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3、從事與光伏產業發展相關的產品、設備、備品備件生產、科學研究、行業管理與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資團體(企事業單位),註冊資本金大於等於50萬元人民幣。
4、個人會員應具有高級以上的職稱,或具有多年從事光伏產業相關的管理工作經驗。
第九條、入會程序
1、符合條件的中外資團體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同意;
3、秘書處註冊登記,併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活動;
3、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相關信息和技術服務;
4、對本會工作有監督、建議和批評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
3、承辦理事會交辦的組織活動和委託的各項工作;
4、向本會提供生產、經營等方面的統計資料;
5、指定一名聯絡人負責與本會的日常聯繫;
6、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做出的決議,並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與事務。
協會的組織機構示意於下:
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
1、制訂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5、批准秘書處秘書長人選;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 4 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理事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產生,得票超過參會代表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大會負責,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政治素質好;
2、熟悉光伏產業情況,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得票數應超過與會代表的半數。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和秘書長連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決定協會的臨時重大事項;
4、監督、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5、如果需要,理事長有權責成秘書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與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組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參加省內外、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論壇和其他重大活動,維護江蘇光伏產業整體形象;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經費收入與來源
1、團體會員的會費收入:每年由秘書長提出經費預算,交由理事會批准后執行;
2、企業贊助和社會捐助;
3、政府資助;
4、承接課題、項目和組織諮詢活動的合法收入;
5、銀行的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支出
1、國家的稅收;
2、日常的辦公費;
3、人員工資、補貼等;
4、差旅費;
5、組織活動所需的會議費、評審費和交通費等;
6、其他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條、制定和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財務工作,並每年向理事會提交上年度經費結算報告。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制定和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與監督,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科技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科技廳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科技廳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科技廳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科技廳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已經2008年11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會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