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
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
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9月28日,是由上海市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數年來,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從成立初始的120餘家,發展到現在的158家,覆蓋了上海發電、供電的所有企業和上海電力建設、電力修造、電力多種經營、電力設計和試驗、電力教育培訓等領域的主要單位,並吸納了部分輸配電設備製造的代表企業,形成了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包括各經濟類別實體的產學研綜合平台,為上海電力的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E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行行業管理和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按照會員要求,為全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為促進上海市電力工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通過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調研和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地方性的行業規劃、經濟政策和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二)規範行業行為。參與制定和修改並監督執行地方性行業規約、標準、規程、規範及有關管理辦法,發布行業公信的證明;對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行業內有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可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三)提高行業技能水平。推動行業職業技術培訓的開展,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組織行業有關職業技能培訓、競賽、考核和鑒定工作。
(四)協助維護市場秩序。參與有關電、熱價格政策的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電力市場規則制度,對會員之間和會員與市場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維護和促進地區電力市場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的有序競爭。
(五)做好行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工作。通過政府委託,進行行業信息統計、收集、分析及發布;組織國內外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編纂有關行業資料、文獻、史志,編輯和發行本行業刊物。
(六)搞好行業成果的推廣和交流。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組織行業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的鑒定、評審與推廣應用;組織對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和技術產品的學習、交流、展覽和推介,維護企業成果的權益,為政府、企業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七)開展行檢行評。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組織或參與行業內有關資質審查、質量和定額管理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行業質量管理活動。
(八)推進行業的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工作。參與行業職業安全衛生的監督與檢測。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可代表本行業與其他組織就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電力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四)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少於五人,但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舉手等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熟悉本行業業務,熱愛本會工作,有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秘書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19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