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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大學物理學院教授
- 同濟大學航空航天與力學學院教授
- 包頭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副教授
- 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戴瑛
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遼寧省海洋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大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遼寧省海洋發展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研究員;遼寧梅隆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大連市海洋漁業局法治培訓專家;遼寧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越軌預防與矯治研究會常務理事;遼寧省法學會婚姻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會員。
全國海域使用論證資格證;法律職業資格證;英語專業八級。
大連海洋大學優秀教學獎(2014年);優秀畢業論文指導教師(2014屆);遼寧省本科大學生模擬法庭大賽優秀輔導教師獎(2014年)
《跨區域海洋環境治理的路徑選擇》獲遼寧省海洋法學研究會學術會議二等獎(2015)
《跨區域海洋環境治理法治研究》獲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結項成果三等獎(2014)
論文《適應海洋經濟發展的法學3+1人才培養模式研究》獲遼寧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秀論文二等獎(2012)
論文《藍色大學法學專業定位及特色發展研究》獲遼寧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優秀論文一等獎(2015)
主要學術成果:
(一)代表性著作
1.專著:《新公司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
2.專著:《中國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監管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二)代表性論文
1.《信用原則的商法理論基礎》,《黑龍江社會科學》,2005.
2.《建立地役權制度的幾個理論問題》,《東北師範大學學報》,2002.
3.《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問題研究》,《理論界》,2005.
4.《反思與重構:我國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監管體系的完善路徑》,《行政法學》,2011.12.
5.《論公司境外上市禁止交易行為的理論基礎與多重表相》,《吉林師範大學學報》,2012.3
6《論我國漁船檢驗人員工作風險的多重表相與防控對策》,《福建水產》,2014.6
7《完善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監管體系私權介入之思考》,《黑河學刊》,2011年11.
8.《遼寧省海洋開發生態保護的制度設計》,《理論觀察》,2013.3
9.《論跨區域海洋環境治理的協作與合作》,《經濟研究導刊》,2014.3
10.《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影響》,《經濟研究導刊》,2013.11
11.《我國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監管的理論基礎分析》,《學理論》,2012.11
12.Legal Risk Analysis of Chinese Vessel Inspection Personnel,《2012中國大連首屆世界海洋大會論文集》,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12.9
13.藍色大學法學專業定位及特色發展研究,教育界2015.7
14.我國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對策,河北漁業,2015.12
(三)代表性項目
主持:
1.《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立法項目》,遼寧省海洋漁業廳(2015)
2.《遼寧省海洋漁業法律法規培訓項目》,遼寧省海洋漁業廳(2014)
3.《遼寧省海洋管理地方立法研究》,遼寧省社科基金(2009)
4.《跨區域海洋環境治理法治研究》,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青年項目(2012)
5.《軟環境建設視閾下大連海洋牧場開發與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大連市社科院(2012)
6.《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對策研究》,大連市社科院(2011)
7.《關於我省沿海開發開放中生態保護問題研究》,遼寧省社科聯(2013)
8.《藍色課群體系促進法學專業特色發展研究》,遼寧省教育廳(2014)
9.《藍色大學法學專業定位及特色發展研究》,大連海洋大學項目(2014)
10.《中國公司資本制度研究》,大連海洋大學項目,(2010)
參與:
1.《基於海權視角健全與完善中國海洋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法學會項目(2013)
2.《遼寧海域生態補償機制研究》,遼寧省社科基金(2013)
3.《海洋生態文明視野下大連海域生態補償機制研究》,大連市社科院(2013)
4.《大連船員勞務糾紛法律對策研究》,大連市社科院(2012)
5.《中外法學信息可視化比較研究》,遼寧省國際教育科學規劃基金(2014)
6.《普通高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研究》 ,遼寧省教育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2009)
7.《適應海洋經濟發展的法學3+1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大連海洋大學(2011)
(四)參與制訂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1.《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
2.《遼寧省實施<漁業法>辦法》
3.《遼寧省漁港管理條例》
5.《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
6.《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
7.《遼寧省漁船監督檢驗管理條例》
主要實務經驗及成果:
(一)2015年4月——5月間,應邀赴位於德國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旁聽西非次區域漁業委員會向法庭提交的漁業糾紛諮詢案的審理;並就船旗國對在第三國專屬經濟區從事IUU捕漁行為應承擔的義務,及船旗國或國際機構對違反沿岸國法律的捕漁行為是否承擔責任等相關問題進行交流。期間訪問了法庭圖書館,搜集整理大量涉外海洋漁業執法相關資料。
(二)2015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參加全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會議期間,到大連海事法院調研。本人應邀參加了座談會,在海事立法司法執法的銜接、海事審判大數據應用方面提出了建議。
(三)作為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地方立法起草小組成員,起草的《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於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參與修訂了《遼寧省實施<漁業法>辦法》、《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漁港管理條例》、《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遼寧省漁船監督檢驗條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規,多次參與省廳組織立法調研會、座談會、專家諮詢會,為相關法規的修改提出了建議,科研成果具有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結合遼寧省海洋科技發展、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海洋漁業法律理論研究等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得到同行專家認可。撰寫的對策建議報告《遼寧省海洋環境府際合作治理的幾點建議》已經被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政策法規處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