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自力

曾任貴州茅台酒廠公司工會主席

劉自力,男,1955年4月生,貴州仁懷人,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曾擔任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主席、副總經理、習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人物經歷


工作經歷

1955年4月,劉自力出生。劉自力16歲參加工作即進入茅台酒廠工作。
1998年原習酒公司被茅台集團兼并后,即被派往習酒,擔任該公司的董事長及總經理。
2010年5月27日擔任貴州茅台集團旗下上市公司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自力
劉自力
2011年10月被任命為貴州茅台集團副董事長,提名為貴州茅台集團總經理人選。
2015年8月不再擔任茅台集團黨委副書記、委員、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茅台酒股份公司董事職務,不再代行茅台酒股份公司總經理職責;推薦擔任貴州省酒業技術顧問、茅台集團技術顧問。
2020年3月退出貴州茅台高管之列。

人物事件


開除黨籍
2019年9月17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劉自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自力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對其問題調查核實時,與相關人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在幹部的職務晉陞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獲得茅台酒經營權,大搞權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劉自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之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自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劉自力
劉自力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20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黔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自力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2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自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自力受賄一案。黔南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自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檢察機關採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自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自力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摺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