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下鄉
摩托車下鄉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組織實施好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 號)及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關於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制定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並於2009年3月13日發布(財建 2009104號)。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正式在全國啟動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工作,增進部門協作,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把實施工作抓細抓實,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基層有序開展各項工作。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並督促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民手中。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戶曉,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了解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提出完善政策建議,把好事辦好,全面落到實處。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並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
摩托車行業前幾位品牌佔據市場份額的半壁江山,將是下鄉主力軍。尤其是連續六年排名行業產銷第一的“豪爵”,還有隆鑫、錢江、力帆、宗申、嘉陵、建設、大陽、輕騎、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等。根據國家工業信息化部2009年4月1日公布的信息,自願參加下鄉並與財政部、工信部簽訂協議的生產企業有205家左右。幾乎所有摩托車企業品牌都自願參加了摩托車下鄉。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和微型客車: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0%;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
3、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定額補貼650元。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情況,加大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的補貼力度。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採取“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採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的,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戶。
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實行“事先預撥、事後清算”。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后,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將不少於50%的補貼資金撥付,其餘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撥付。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
每年4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汽車摩托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及企業准入嚴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商務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範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汽車摩托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質檢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關於摩托車下鄉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建〔2012〕88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帶動企業生產的有關精神,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自2009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摩托車下鄉政策。自實施以來,摩托車下鄉政策效果顯著,拉動消費、帶動生產、便農惠農效果明顯。根據《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248號)規定,2013年1月31日摩托車下鄉政策將執行到期。為做好後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31日摩托車下鄉政策全國統一如期結束。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協作,採取電視、網路、報紙等多種途徑做好宣傳工作,使農民群眾及時準確了解到摩托車下鄉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補貼政策等相關規定,把國家的惠農政策辦好辦實,讓農民群眾滿意。
二、“摩托車下鄉財政補貼信息系統”將於2013年3月1日零時關閉。請根據摩托車下鄉相關文件要求,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及時審核兌付在政策實施期內已購買車輛的補貼資金(以產品銷售發票為準),既要確保資金安全,又要做到應補盡補。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務必做到認真組織,層層把關,清算結果要按現行補貼資金中央和地方負擔比例分別列出,並與關閉后的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補貼信息系統數據吻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要認真填寫《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按此表分縣填報),並於2013年5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四、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繼續按照《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等文件要求,加強對有關車輛的登記、產品質量以及市場秩序等後續工作的管理,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附件: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清算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2012年11月15日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簽訂汽車摩托車下鄉生產企業協議的通知》(2009年4月1日發布),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甲方)與願意參加汽車摩托車下鄉的生產企業(乙方)簽署協議書。
下鄉摩托車生產企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1、乙方有權依法組織摩托車下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乙方承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並且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摩托車生產企業。
3、乙方承諾全面遵守《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接受甲方、實施地區各有關部門及其授權人對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供應、配送、銷售、售後服務和政策宣傳情況的檢查及監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後果。
4、乙方承諾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准的車型及參數組織生產,並保證產品的質量、性能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簡化工藝等措施降低成本。
5、乙方承諾按照甲方的規定式樣(具體式樣另行發布)向經銷商發放統一的摩托車下鄉產品標識。
7、乙方承諾摩托車下鄉產品必須由本企業的授權經銷商(包括直接授權和間接授權,直接授權經銷商名單詳見附件2)銷售,通過其他渠道銷售的產品不享受補貼政策。在本協議生效期間直接授權經銷商如有增減,乙方必須及時將有關名單報送甲方備案,甲方應在受理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公示,經公示后新增的直接授權經銷商和由直接授權經銷商逐級授權的經銷商方可銷售汽車下鄉產品。
8、乙方要加強對本企業授權經銷商的管理,並承諾授權經銷商均符合如下規定:
(1)承諾授權經銷商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並與摩托車生產企業或摩托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公司簽訂了銷售協議的企業。
(2)承諾授權經銷商遵守《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證認可條例》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相關部門的管理,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向消費者如實宣傳摩托車的性能、排放標準等情況,不得虛開發票,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3)承諾授權經銷商在向農民銷售摩托車下鄉產品時,在車輛上加貼統一的標識,並為農民複印一份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公安、稅務、保險等部門需要在銷售網點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的,經銷商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便利。
9、承諾在授權銷售網點自身或者附近有相應售後服務的網點並在向農民銷售摩托車時明確告知,確保為摩托車下鄉產品提供優質售後維修服務。售後服務符合國家摩托車產品的三包規定,在用戶產品出現故障時,保證5日之內解決(新疆、西藏、青海、內蒙等偏遠地區7日之內解決),否則為用戶提供維修備用摩托車直到故障排除為止。
協議規定了摩托車生產企業(乙方)的違約責任如下:
對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或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甲方或其授權人有權依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對乙方予以處理:
(1)通過媒體或其他形式對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2)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約保證金;
(3)從摩托車下鄉補貼範圍中剔除相關產品;
(4)從摩托車下鄉補貼範圍中剔除相關授權經銷商;
(5)取消乙方進入摩托車下鄉補貼範圍資格;
(6)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