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監察委員會

政府機關

重慶市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是由重慶市黔江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重慶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8日,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區委書記余長明,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梁正華等參加掛牌活動,余長明為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揭牌。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重慶市黔江區監察委員會
重慶市黔江區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職務姓名
主任任逸舟
副主任秦健、黃雲楊玉峰陳晏(女)
委員(按姓氏筆畫排列)田時弘、李祿江(女)、徐廷洪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1)負責處理區紀委、區監委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區紀委全委會議、常委會議,區監委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區紀委委員的工作聯繫。
(2)匯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區紀委全委會工作報告及區紀委、區監委領導同志文稿,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區紀委、區監委重要文件文稿,編髮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區紀委、區監委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按照市紀委、市監委的要求,負責區紀委、區監委定期向市紀委、市監委和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的相關工作。
(3)督促檢查市紀委、市監委和區委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區紀委全委會工作部署和區紀委常委會議、區監委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區紀委、區監委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辦理區監委向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工作,組織、協調、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答覆工作。
(4)組織協調區紀委、區監委機關機要文件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區紀委、區監委及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各部室及派駐派出機構印章;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做好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
(5)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對外聯絡接洽、值班工作。
(6)負責歸口管理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外事工作。
(7)統籌指導檔案工作,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及派駐派出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8)負責承辦區紀委、區監委機關信息化工作及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信息化工作。
(9)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公務接待、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等日常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幹部職工醫療、衛生防疫、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10)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及派駐派出機構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1)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組織部
(1)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
(2)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幹部和派駐派出機構幹部隊伍建設,承辦有關機構編製、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副組長,鄉鎮街道紀委(工)書記、副書記,區屬國有企業單位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工作,以及相關領導班子建設和組織建設工作,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4)負責全區紀檢監察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表彰、獎勵工作。
(5)承辦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和派駐派出機構幹部出國(境)相關工作。 
(6)組織辦理區管幹部黨風廉政情況意見回復工作。
(7)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黨的建設,協助區紀委、區監委領導班子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工作,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8)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相關工作。
(9)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理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負責黔江區廉政教育基地相關管理工作。
(3)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新聞事務,承擔區紀委、區監委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對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5)負責區紀委、區監委紀檢監察網路媒體平台的信息發布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路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區級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做好網路宣傳引導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報刊雜誌、圖書資料征訂發行工作。
(6)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路信息工作。
(7)會同有關單位開展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
(8)承辦區紀委、區監委中心學習組的具體工作。
(9)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法規研究室
(1)參與有關黨內條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調研、論證及辦理徵求意見工作。
(2)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負責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
(3)承辦全區紀檢監察系統有關法規工作的請示、諮詢、答覆工作,對紀檢監察法規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立法后評估。
(4)負責組織全區紀檢監察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法規工作。
(5)負責編纂紀檢監察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6)負責複議複查案件的審核處理。
(7)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8)負責上級紀委監委及區委交辦的重點課題調研任務。
(9)匯總、整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組織開展對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
(10)組織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工作和社科理論界相關重大課題研究。
(11)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5.黨風政風監督室
(1)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
(2)綜合協調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問責條例的貫徹落實,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
(3)綜合協調黨的政治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
(4)負責相關理論研究、數據統計、綜合分析、政策制定。
(5)負責黔江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6)組織協調全區民生領域監督工作,綜合協調整治侵害群眾利益的腐敗問題工作。
(7)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6.信訪室
(1)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務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路舉報。
(2)綜合分析信訪舉報信息,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3)負責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4)疏導上訪群眾,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5)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6)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7.案件監督管理室
(1)集中管理問題線索,承辦專題會議,負責研究提出指定管轄和問題線索分辦建議。
(2)負責向市紀委、市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
(3)負責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查辦案件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建立與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紀法銜接”“法法銜接”工作機制。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文明審查調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統籌協調審查調查安全責任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留置措施的備案工作;負責涉案款物監督工作。
(5)負責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組織審查調查場所建設,負責留置場所監控室的監督管理,區紀委、區監委機關談話室的日常監督管理。
(6)負責對上級交辦、領導批示、會議決定與審查調查工作有關的事項進行跟蹤督辦。
(7)開展相關數據統計、綜合分析。
(8)建立審查調查綜合考核機制。
(9)負責綜合管理廉政檔案。
(10)統籌協調上級紀委監委和外省市來黔辦案有關配合工作。
(11)負責追逃追贓相關工作。
(12)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8.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
(1)負責監督檢查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以及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情況。
(3)負責監督檢查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八項規定精神、選人用人,以及廉潔從政從業、秉公用權、侵害群眾利益等情況,對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進行問責。
(4)承辦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輕微違紀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以及輕微違紀案件的立案審查,提出組織處理和黨紀政務輕處分的建議。
(5)負責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全面了解掌握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的“政治生態”,參加民主生活會,建立廉政檔案,開展談話函詢工作。
(6)開展應由區紀委、區監委參與調查的安全責任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鄉鎮(街道)、區級部門和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7)指導聯繫鄉鎮街道和部門加強監督工作。
(8)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9.第四至第七審查調查室
(1)按照“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原則,負責重要違紀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以及重要違紀案件的立案審查,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2)負責上級紀委監委交辦、指定管轄案件的辦理工作。
(3)負責協助、配合上級紀委監委查辦案件工作。
(4)負責分析研究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手段、規律、趨勢以及對策、措施;對重大典型案件進行剖析,提出有關改進工作、健全制度的建議。
(5)負責留置措施的申報、組織實施。
(6)負責對使用技術調查、限制出境、延長審查時限、撤銷案件等的申報、組織實施。
(7)綜合協調涉案人員調查取證工作。
(8)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案件審理室
(1)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國家公職人員職務違法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
(2)負責對報批、備案和徵求意見案件的辦理工作。
(3)負責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預審工作,牽頭對區紀委、區監委直接調查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相關工作。
(4)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承辦恢復黨員權利、解除政務處分工作。
(6)協調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審理工作。
(7)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負責受理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3)研究制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4)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負責辦理區紀委、區監委管理的幹部黨風廉政情況意見回復工作。
(5)配合區委組織部做好區管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負責區紀委、區監委機關管理的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
(6)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2.信息技術保障室
(1)負責承辦中央紀委監委、市紀委監委下發應用系統的部署實施,統籌全區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開展全區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工作;
(2)負責委機關、固定留置場所監督執紀專用技術裝備、信息系統、信息終端及數據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涉密專網及普通密碼設備的建設與管理;
(3)負責提取並保管留置場所及固定談話室我委自辦案件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提取並保管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4)負責提供案件調查過程中的信息、技術支持;
(5)負責本部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委巡察辦
1.傳達貫徹黨中央、市委和區委關於巡視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
2.向區委和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
3.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4.承擔巡察有關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5.對區委、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協同有關單位對巡察整改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6.會同區紀委、區委組織部等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7.完成區委和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直屬單位(區留置服務中心)
承擔市監委及其指定的異地依法留置被調查人或相關涉案人員的特定場所保障任務;承擔區監委依法留置被調查人或相關涉案人員的特定場所保障任務;承擔留置場所的後勤、醫療、安保和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工作。
(四)派駐紀檢監察組
1.機構設置。黔江區紀委監委統一設立12個派駐機構,分別為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委政法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教育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財政局紀檢監察組、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2.主要職責。依據黨章、憲法和監察法,根據區紀委監委授權,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五)派出監察室
1.機構設置。黔江區監委採取歸口的方式向鄉鎮(街道)派出6個監察室,分別為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派出第一監察室、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派出第二監察室、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派出第三監察室、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派出第四監察室、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派出第五監察室、黔江區監察委員會派出第六監察室。
2.主要職責。根據區監委授權,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歸口負責的鄉鎮(街道)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置,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