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監察委員會

政府機關

桂林市監察委員會是桂林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機構,市監察委員會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018年1月18日,桂林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儀式在臨桂新區創業大廈舉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趙樂秦,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呂洪安共同為桂林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市紀委監委機關行政編製119名、機關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11名。

組織形式


桂林市監察委員會
桂林市監察委員會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人事任免


人民網北京1月15日電(唐嘉藝)1月12日下午,秦春成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市直機關小禮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上,秦春成補選為桂林市市長,呂洪安當選為桂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1年8月25日,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一)任命徐波、楊勇為桂林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潘軍勇為桂林市監察委員會委員;免去李偉中、韋秋燕的桂林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免去何濤的桂林市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二)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古國章因工作變動辭去桂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三)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桂林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徐波代理桂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監察體制改革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市紀委監委
1、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自治區黨委、自治區紀委監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抓好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機關、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市、區)黨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3、在市委領導下,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巡察工作。
4、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依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6、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7、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紀檢監察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
8、負責統籌協調反腐敗國(境)外追逃追贓和防逃、防止非法資金外流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9、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直屬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有關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10、完成市委和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委巡察辦
1、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有關決議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
2、向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
3、統籌、協調、指導市委巡察組開展工作。
4、承擔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5、對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6、配合市紀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7、對全市巡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8、完成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委巡察組
1、按照《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開展巡察。
2、按照《巡視工作條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員會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規定的監督對象、監督範圍、監督內容和方式許可權開展巡察了解工作,發現突出問題。
3、向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情況。
4、向被巡察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察情況,提出整改意見,會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被巡察黨組織整改落實。
5、對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處置事項及時分類移交,會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跟蹤督辦工作。
6、負責聯繫指導縣(市、區)黨委巡察工作,會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縣(市、區)巡察工作情況。
7、辦理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桂林廉政教育中心
1、貫徹執行黨關於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
2、負責廉政教育基地的日常運行維護、廉政教育宣教、講解等工作,提供廉政教育宣教、講解等培訓。
廉政桂林
3、負責反腐倡廉網路輿情預防、監控、處置等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4、負責黨風廉政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桂林清廉網、市紀委監委舉報網站的運行和維護等工作,協助做好網路舉報工作。
5、負責黨風廉政建設電化教育工作。負責反腐倡廉音像廣電、網路宣教、刊物征訂以及編印資料等工作。
6、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數字化信息中心)
1、承擔我市紀檢監察系統辦案點的日常管理和相關事務性工作。
2、負責辦案點數字化信息建設。
3、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機構設置


市紀委與市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設22個內設機構以及機關黨委
桂林市監察委員會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市委工作機構序列,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設在市紀委。
市紀委監委二層事業單位2個:桂林廉政教育中心是市紀委監委管理的相當副處級、公益一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數字化信息中心)是市紀委監委管理的相當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公益性事業單位。
(一)市紀委監委本級內設科室23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研究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技術信息保障室、第一監督檢查室、第二監督檢查室、第三監督檢查室、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監督檢查室、第七監督檢查室、第八監督檢查室、第九審查調查室、第十審查調查室、第十一審查調查室、第十二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
(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設2個科室:綜合科、聯絡督查科。根據市編〔2018〕14號文件共設六個市委巡察組:市委第一巡察組、市委第二巡察組、市委第三巡察組、市委第四巡察組、市委第五巡察組、市委第六巡察組。
(三)桂林廉政教育中心內設3個科室:綜合部、講解部、輿情信息部。
(四)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數字化信息中心)沒有內設科室。 

人員編製


1、根據市委有關文件,市紀委監委機關行政編製119名、機關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11名。在職在編121人、離休2人、退休60人。
2、根據市編〔2017〕1號文件和市編〔2019〕9號文件,市委巡察辦和巡察組行政編製38名。在職在編26人。
3、根據市編〔2019〕47號文件,桂林廉政教育中心編製22名。在職在編14人。
4、根據市編〔2019〕48號文件,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基地數字化信息中心)編製15名。在職在編12人。 

現任領導


代主任
古國章 
副主任
劉初剛、徐波、楊勇 
委員
周芳、王健、楊勇、劉凌、何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