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券

假設的回購綜合債券

標準券,是指在證券回購交易中,由證券交易所同業拆借中心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債券回購融資方)證券帳戶債券(國債或企業債)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自的摺合比率計算的,用於回購抵押的標準化國債券(綜合債券)。可見標準券是一種假設的回購綜合債券,它是由各種債券根據一定的折算率摺合相加而成,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簡介


標準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購融資額度。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國債、企業債、公司債等可參與回購的債券均可折算成標準券,並可合併計算,不再區分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回購。深圳證券交易所仍維持原狀,國債、企業債折成的標準券不能合併計算,因此需要區分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回購。
標準券的設立簡化了回購品種的的設置,克服了原先按具體券種分別以不同回購期限設置回購交易品種所帶來的種種局限,實現了債券回購品種的標準化,即設立債券回購標準品種方便了回購交易的開展。

折算率


標準券的折算率是指國債現券折算成國債回購業務標準券的比率。
折算率由交易所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國債利率市場價格,對所有在交易所上市國債現貨交易品種計算並公布可用以國債回購業務的折算比率。折算率是根據同券種現貨市場價格來加以確定的。
公布這一折算比率的意義在於:便於將不同國債現券摺合成標準券,方便國債回購業務的開展,同時也促進了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的兩種: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準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4%÷(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5個交易日(含當日);
(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
(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凈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
(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標準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捨棄小數點后第三位起的數值)。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
國債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3%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0%÷100.
其中:
1、計算參考價是指:(1)發行公告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發行公告載明的發行價格;(2)發行公告未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該品種債券的面值
2、標準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捨棄小數點后第三位起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