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審計局

政府機構

揚州市審計局是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受揚州市人民政府和江蘇省審計廳雙重領導。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揚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6號),市審計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市、縣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財務、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
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規範性文件;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融資平台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
組織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辦公室
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一)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市“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評審、推廣和成果考核;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機關人員出國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製


揚州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62名。設局長l名,副局長3名,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l名,總審計師1名,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審計局局長兼任。科級領導職數2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l名),副處長(副主任)12名(含機關紀委專職副書記l名)。 
揚州市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縣(市、區)黨委為主的體制。縣(市、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縣(市、區)黨委加強對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揚州市審計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執行,在《揚州市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現任領導


揚州市審計局局長:周春山。
揚州市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袁竹青、周春山、潘寶慶、陳煥章、冷靜玉 
揚州市審計局副局長:李永高 
揚州市審計局黨組成員、總審計師:高金松

工作指南


辦公時間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夏令時:8:30—12:0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