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傳銷

違法行為

變相傳銷是與傳銷幾乎同時產生的一種違法行為,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雙贏制”、“特許加盟經營”、“網路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

變相模式


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的形式,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其實也就是各國司法機關稱為的“金字塔式銷售”、“文字鏈”、“滾雪球銷售”、“鎖鏈式銷售”、“金錢遊戲”、“投資彩票”等。儘管文字描述的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出一轍,即:通過招募人員,發展網路,對其招募人員以其發展人員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一部分的保險公司、玫琳凱也從事變相傳銷,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金字塔式保險還有玫琳凱本身是沒問題的,但是到了一些人手中的時候就變成了變相傳銷。
連鎖銷售
變相傳銷
變相傳銷
與北方的傳銷(網路營銷)一樣,“連鎖銷售”也採用“五級三階制”,都以幾何倍增原理髮展下線(連鎖銷售每人發展3個人,北方是兩個),都有出局制,都強調一次性投資、無業績壓力(無限代累積制)、資格永不滑落(無滑點)、可超越、可回歸、責任心(人幫人),唯一不同的是“連鎖銷售”有個高起點,投資更大,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不大,換湯不換藥。 “連鎖銷售”的“大平台等腰梯形”真的能讓每個人成功出局,實現自己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的夢想嗎?我們先來看“連鎖銷售”所極力鼓吹的“幾何倍增學”:1變3,3變9,9變27...... 上面是“連鎖銷售”理論上的發展模式,也就是必須保證每個人都能叫3個人,良性發展下去,大家不難看出這就是一個典型的金字塔發展模式,這裡也只列出了20代,因為到第20代已經把全中國人拉進來都不夠了,網路總人數已達到17億多人,而處在金子塔最底層第20代的人數是11億多人,他們剛加入,一個人還沒發展,佔到總人數17億多人的近66%還要多;而處在第19代的人數是3.8億多人,每個人剛拉到3個下線,按每人只申購一份(3800)算,以“連鎖銷售”“五級三階制”的獎金分配方式,每人才能提成1800元(實習業務員的直接提成570×2+升上業務組長的直接提成760),也遠遠拿不回他們的本錢;我們再來看第18代,處在這一代的人數接近1.3億,他們每人也僅僅產生了12個下線,能拿到3980元的提成(比19代多出6個業務組長的間接提成,外加升上業務主任的間接提成380×3),表面上看已經拿回自己的本錢了,實際上也是賠錢的,因為在這期間的生活費、日常開支完全可以抵消掉;所以我們可以看出第18、19、20三代都是賠錢的,加起來接近16.8億人,占整個網路總人數17億多人的96%要多,也就是說能賺錢的僅僅只有4%。再繼續看第17代、16代,即使能把自己的本錢撈回來,也多多少少能夠賺點小錢,但這期間所花費的時間、精力、生活費,還有承受的壓力,親情、友情的缺失,早已是得不償失了。
金字塔
“金字塔式銷售”,在國外又稱“鎖鏈式銷售”、“滾雪球銷售”、“文字鏈”、“金錢遊戲”、“投資彩票”等等,在我國則被稱為“拉人頭” 、“老鼠會”。是指參加者在加入時,必須付一筆高額入門費以獲得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或取得晉陞到更高層的機會);加入者可以從其介紹加入人員所繳付的費用中提取報酬,還可以從其下線發展的人員交納的費用中再提報酬;有明確的上下線關係,組成如金字塔狀的多層次人際網路。參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據其發展人員的數量或其發展的人員再發展的人員的數量,是一種欺詐性的銷售和市場計劃,為世界各國政府所嚴厲打擊和取締。

法律責任


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25條及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條的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