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鳳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來鳳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來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恩施州辦文〔2010〕24 號)和《中共來鳳縣委、來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來發〔2010〕6號)精神,設立來鳳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建立和完善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職責,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工作。
2、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3、增加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4、增加對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民族企業做大做強做精的協調工作,為民族企業提供服務。
2、加強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和宗教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協調推動全縣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全縣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組織擬訂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政策,負責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開展民族文化、民族教育和民族衛生、民族體育等工作。
(四)承擔全縣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擔搶救、研究、整理、傳承、利用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工作。
(五)研究提出協調全縣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縣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全縣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六)負責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縣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協調服務全省對我縣的對口支援工作。
(八)會同外事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指導全縣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一)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依規管理和審核更正少數民族成份。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4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信息、黨建、電子政務、目標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涉外事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民族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研究涉及全縣民族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和宗教事務綜合評價監測體系;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負責對涉及全縣民族宗教領域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全縣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對內對外宣傳報道及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民族宗教工作法
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全縣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二)經濟發展股
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五年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全縣經濟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全縣民族統計分析及相關工作;承擔協調服務全省對我縣開展的對口支援工作;承擔為民族企業提供民族政策工作任務,負責審核民族貿易企業、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工作;協調相關部門服務於民族企業做大做強做精;參與全縣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分配的民族經濟工作。
(三)社會發展股(行政審批股)
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指導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化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開展和指導民族文化、教育、體育方面的研究,組織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活動;承擔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民族教育和民族體育有關事項;參與全縣少數民族文化、
教育、衛生、體育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分配的社會發展工作;承擔全縣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
承擔民宗局的行政審批職能,負責縣人民政府公開的《來鳳縣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屬於本局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工作。
負責擬定本局行政審批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梳理、優化辦事流程,協調行政審批相關的內部運作。負責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調整、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要求,及時梳理本局的行政審批事項,並做好相關銜接、承接工作。負責本局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窗口的運作管理及與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銜接。
(四)宗教股
承辦全縣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縣宗教團體加強組織建設和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和管理,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備案管理及其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參與宗教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和工會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製8名,工勤編製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